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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據的合理性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者存在違法違紀、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對其合法性的評價也應以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時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對用人單位具有法律約束力。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及事由,人民法院審理解除勞動合同糾紛案件時應以該決定作出時的事實、證據和法律為標準進行審查,不宜超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所載明的內容和范圍。否則,將偏離勞資雙方所爭議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內容,導致法院裁判與當事人訴訟請求以及爭議焦點不一致;同時,也違背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所應當秉持的誠實信用這一基本原則,造成勞資雙方權益保障的失衡。 ·第三人購買尚未辦理權屬證書的房屋,能否直接請求開發商協助辦理權屬證書 第三人只能要求買受人協助辦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不能直接向開發商主張。因為第一,符合合同相對性的法理。對于連環買賣,雖然針對同一標的物,且交易彼此連續,但仍屬于不同的主體和不同的法律關系,故第三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對性直接向出賣人主張權利,除非符合關于代位權的規定。第二,防止國家稅收流失。根據我國房地產稅收有關法律規定,二手房交易需要繳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契稅等稅種,如果允許第三人直接向出賣人主張過戶,將使中間環節的稅收被規避,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同時有民事審判阻礙國家征稅行政權之嫌。第三,合理平衡債權人利益。如果允許第三人直接向出賣人請求過戶,買受人的債權人利益可能會受損。特別在買受人惡意逃債時,其與第三人虛構房屋買賣合同,由第三人通過法院裁判獲得房屋所有權,使買受人的債權人的利益落空。 ·當事人約定租賃合同租賃期限20年,到期后自動續租20年,該自動續期約定是否有效 首先,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向承租人所移轉者僅為債權性質的使用收益權,在租賃關系消滅時,承租人應向出租人返還租賃物,如允許租賃合同存續期限過長,一般的租賃物均會損耗殆盡,勢將影響租賃物的返還,與租賃交易的初衷相悖。其次,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有賴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但當事人的預見能力終究有限,而合同嚴守原則又使租賃合同的變更異常艱難,限制定期租賃合同的最長存續期間,有助于租賃合同的當事人適時調整交易的條件。最后,當事人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20年,意圖使租賃合同繼續存續的,可于定期租賃合同期限屆滿之前或之時續訂租賃合同,但新的定期租賃仍須受20年的最長期限限制。如果當事人在訂立租賃合同時,在合同中約定到期后自動續期20年,這樣的約定因意圖規避《民法典》對租賃合同最長租賃期間的限制而無效。 ·在勞動者主張提成工資的案件中,舉證責任應如何分配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根據這一規定,在確定這些具體參數時,法院還應當考慮雙方當事人的舉證能力,即由距離爭議內較近的一方,也就是更容易取得證據的一方承擔某一參數的具體舉證責任。比如,涉及用人單位經營管理狀況或者法定的完稅義務等方面的數字,用人單位更有能力也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而對于勞動者已經達到約定的提成工資的支付條件,以及具體完成的工作任務數量等,一般由勞動者一方舉證證明。 ·一人公司股東如何舉證證明與公司財產的分離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如股東和公司能舉證證明,其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上做到分別列支列收,單獨核算,利潤分別分配和保管,風險分別承擔,應認定公司和股東財產的分離。股東和公司承擔了公司財產和股東財產獨立的初步證明責任,而對方當事人卻并未提出公司構成財產混同的任何證據,亦未指出審計報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構成財產混同的問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夫妻對房產約定了份額,離婚時按該份額還是均分 在不動產登記的效力問題方面,原物權法第16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不動產登記是物權公示的重要方面,夫妻二人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已經對份額作出明確約定,并在不動產權證書主頁共有情況一欄中也有登記,出于對物權公示權威性的考慮,應當予以承認。在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問題上,并沒有明確的證據表明丈夫一方在簽署《聲明》和登記時有意思表示瑕疵,而且雙方約定的意思非常明確,并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情形。這一個雙方之間的“合同”都應該嚴守,在雙方內部發生法律約束力,不應當輕易否認其效力。原婚姻法規定的夫妻財產制包括法定財產制和約定財產制。按照法定財產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形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按照約定財產制,夫妻之間可以就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如果夫妻之間有特別約定,則應按照夫妻之間的約定來確定財產的歸屬,而不再歸夫妻雙方共同共有。 ·買賣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原車主要擔責嗎 日常生活中將機動車出租或出借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較為常見。例如,親朋好友之間出于對某機動車的使用需要而臨時借用,或是從專業出租汽車的公司租用機動車使用,等等。而在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也是時有發生。此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時,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并不是車輛的駕駛人,駕駛人是租用或借用車輛的人。實踐中這種租賃、借用機動車后發生交通事故是較為典型的導致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與機動車的實際使用人不一致的情形。在這種情形下,主要涉及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的問題,具體則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機動車使用人這兩方主體的責任承擔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209條并結合民法典第1213條的規定,在因租賃、借用等造成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如果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且事故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在堅持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范圍內進行賠償這一原則的前提下,應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同時對于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而言,如果其對損害的發生并沒有 ·過了申請執行時限怎么處理 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執行人在兩年期間內如果僅僅是向被執行人主張債權,而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時并不構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币簿褪钦f,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后兩年內向被執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構成時效中斷,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執行。2.誰有權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異議對申請執行時效問 ·執行時效過了怎么辦 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是指,根據生效法律文書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時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其制度原理與訴訟時效有一定類似之處,都是為了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權利,盡快穩定交易秩序。涉及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兩個問題:1.如何判斷是否超過時效?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實踐中,曾有觀點認為,申請執行時效畢竟與訴訟時效有所區別,申請執行人在兩年期間內如果僅僅是向被執行人主張債權,而沒有向法院申請執行,此時并不構成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明確規定:“申請執行時效因申請執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币簿褪钦f,申請執行人在執行依據生效后兩年內向被執行人提出履行要求即構成時效中斷,并非一定要向法院申請執行2.誰有權提出申請執行時效異議?對申請執行時效 ·離婚孩子撫養權問題 不滿2周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規定,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方生活的。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等。此外,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五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周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根據《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四十六條規定,對已滿兩周歲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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