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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計算機軟件登記需要哪些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表格,2份)。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后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于50行,文檔每頁不少于30行。 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3、目標程序的前、后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2、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3、經原軟件著 ·軟件著作權登記 軟件著作權人應當依據《計算機軟件著作登記辦法》的規定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件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下列軟件應當進行軟件著作權登記:一、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件,應當是《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由開發者獨自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軟件。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發布以后發表的,并未進入公有領域的軟件的著作權登記,可以在《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實施后一年內辦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三、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者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或者其繼承人、受讓人、受贈與人。四、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繳納規定的費用。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在計算機軟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計算機軟件的開發者,依法享有計算機軟件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屬于開發者所有;但是,下列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應在合同中約定: 一.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其著作權應由合作開發各方簽訂的書面合同約定其著作權的歸屬,如果在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如下方式處理:1.合作開發的軟件可分割使用的,開發各方對自己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行使著作權時,不得擴展到合作開發的軟件整體的著作權;2.合作開發的軟件不能分割使用的,軟件的著作權由合作開發各方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著作權,如果不能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其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合作開發的各方。 二.接受他人委托開發的軟件,著作權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簽訂書面合同約定,沒有書面合同約定的,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受托人享有。 三.由國家機關下達任務開發的 ·什么是計算機軟件? 計算機軟件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該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八、計算機軟件;……。計算機軟件一九四六年在美國設計問世,標志著又一輪產業革命的開始,它是相應于計算機硬件的概念,指計算機系統中的程序和文檔兩部分。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有序語句(源程序、目標程序),而同一程序的源文本和目標文本為同一作品。計算機文檔,是指描述程序的內容、作用、使用方法等文字資料和圖表,如程序設計說明書、流程圖、用戶手冊等。計算機軟件是知識密集型產品,開發難度大,投資高,但開發成功后復制卻相當容易,且成本低,利潤高,為非法復制者所垂青。  ·商業秘密的類型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列舉以及其他各國關于商業秘密的法律文件和各國學者的觀點,一般可以將商業秘密劃分為以下類型:1、技術信息:技術信息指在生產者在生產的實驗、生產、裝配、維修和操作等過程中所總結或發現的不享有一般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專利權保護的某種技術性成果。其主要寓于圖紙、資料、膠卷、軟件等載體中。2、經營信息:經營信息一般包括以下兩類:1)具有秘密性質的市場以及與市場密切相關的商業情報或信息,比如原材料價格、銷售市場和競爭公司的情報、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還包括供銷渠道、貿易記錄、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等。2)經營管理方法和與經營管理方法相關的資料和信息,這一般是指合理有效地管理各部門各行業之間的相互合作與協作,使生產與經營有機運轉的秘密。通常表現為管理的模式、方法、經驗以及管理公關等。 ·商業秘密的概念 1、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關于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的第二條規定:1)不為公眾所知悉,是指該信息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2)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是指該信息具有確定的可應用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或者競爭優勢;3)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4)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5)權利人,是指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 ·公司高層行政人員掌握的技術秘密歸屬 公司高層行政人員如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等掌握的公司的技術秘密、經營管理秘密都應該屬于公司所有。 ·職務技術成果與非職務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七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如果開發者在研究開發過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資金、設備、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質技術條件,或者該項技術成果的實質性內容是在本單位尚未公開的技術成果、階段性成果或者關鍵技術的基礎上完成,該項開發研究是屬于開發者所在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則該想技術成果屬于職務技術成果,應該歸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位)所有。如果該項技術成果的完成并不屬于該開發者的工作任務和責任范圍,而是其在完成本職工作的情況下,利用專業知識、經驗和信息完成的,則屬于非職務技術成果,其應該由開發者個人所有。 ·科技人員業余兼職的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審理科技糾紛案件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六條之規定:“科技人員在業余兼職活動中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權屬,按照其與聘用單位訂立的技術合同的約定確認,但該約定損害他人技術權益的除外。對合同沒有約定的,參照技術合同法第六條的規定確認。” ·技術開發合同中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歸屬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委托開發和合作開發完成的技術秘密應當由當事人約定確定歸屬。約定不明,又無法訂立補充協議,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時,則確定為共同所屬。共有人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專利技術成果,由此獲得的利益歸實施使用方。但一方轉讓技術,必須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獲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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