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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怎么簽訂 勞動合同怎么簽訂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都要以書面形式確定寫在勞動合同中,避免用工單位的口頭承諾,防止將來發生糾紛,因缺少證據而得不到法律有效的保護;4、詳盡填寫合同條款,避免簽訂條款不全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號碼;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特別是對于用工單位事先起草的合同文本,更要仔細閱讀有關的重要條款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5、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等對職工的試用期限、工作時間、社會保險等作了詳細的規定,勞動者要清楚自己的基本權利,對于侵犯合法權益的合同 ·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蓋誰的章 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蓋誰的章分公司在未經集團公司授權的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分公司本身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因此,不能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這樣的情形下,分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還是應該由集團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樣,經過集團公司授權的分公司,也可以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仍然由集團公司承擔法律責任。至于勞動合同蓋什么樣的公章,本身并沒有多大的法律意義,因為蓋分公司的章也是由集團公司承擔責任的。在用人主體上,集團公司是唯一的,承擔全部的法律責任。因此,對于分公司的具體用人問題,主要在于集團公司對分公司如何管理和監控。二、相關知識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注意什么事項?1、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應盡量清楚用工單位是否為合法經營的單位,有無用工主體資格。否則,既使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2、合同中應明確工作內容、條件、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等,以防止約定不明,致使自己權益受到侵害;3、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約定的事項 ·入職一個月內辭職是否有工資? 入職一個月內辭職是否有工資?根據相關規定,入職一個月離職的工資,提前告知用人單位且符合離職手續要求的,工資是會發的。1、如公司沒有交社保,可以要求補繳社保。社保在入職后一個月要辦理,未辦理可以社保部門投訴2、如公司一直沒有簽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3、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的兩倍。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辭職,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4、如在公司工作滿一年的,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還要支付失業保險金的。5、如果公司有加班行為,還要按法定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6、如果公司克扣工資,還應足額支付工資以及加付賠償金的。7、如果涉及工傷問題,先由單位申請,單位30日不申請,自己趕緊申請。另外請保存好能證明你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證據,如工牌,工服,工資條或工資入賬證明,與負責人的通話錄音等。8、就以上糾紛,無法協商的,建議委托律師搜集相關證據,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 ·2023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刑法修正案八》當中,其實我國對死緩犯作出了一個新的規定,即此時被判死緩的罪犯,其犯罪情節比較嚴重的話,則法官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也就是日后由死緩依法減刑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對實際的服刑期限有更為嚴格的要求。那2018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實際執行的刑期的規定: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一、死緩限制減刑的情形:1、在累犯限制減刑。按照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累犯一般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內,再次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情形。由于累犯體現了較高的人身危險性,故刑法明確規定應當從重處罰。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印發的《關于貫徹寬嚴相濟 ·買房子如何辦理貸款 買房子如何辦理貸款個人住房貸款是指銀行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貸款時必須提供擔保。目前,個人住房貸款主要有委托貸款、自營貸款和組合貸款三種。1、個人住房組合貸款指以住房公積金存款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同一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貸款,是個人住房委托貸款和白營貸款的組合。2、個人住房委托貸款指銀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委托,以住房公積金存款為資金來源,按規定的要求向購買普通住房的個人發放的貸款。3、個人住房自營貸款是以銀行信貸資金為來源向購房者個人發放的貸款。也稱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各銀行的貸款名稱也不一樣,建設銀行稱為個人住房貸款。二、貸款買房的程序是怎么樣的貸款流程:第一步:到貸款銀行提出借款申請借款人持購房合同和開發商售房許可證復印件、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儲蓄磁卡、印章到各區縣的建行房地產信貸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還須攜帶結婚證或其他夫妻關系證明)。第二步: ·死刑緩期兩年還用死么? 針對那種不是必須要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罪犯,其實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此時可以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這是不是代表死刑緩期兩年之后就不用死了呢?其實并不是這樣的,之后怎么來處理還要看在死緩期間的表現。接下來,本站我們就來為您詳細解答死刑緩期兩年還用死么這個問題。一、死緩如何減刑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核準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四)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十年以下。(五)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二、死刑緩期兩年還用死么 ·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是怎樣規定的 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自然也是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判之后,才能確定是否真的構成單位犯罪,該按照什么樣的標準來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單位屬于法人,并不是一個實際的人,應訴的時候就需要由訴訟代表人出庭。那單位犯罪訴訟代表人是怎樣規定的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刑事訴訟代表人與民事訴訟代表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刑事訴訟代表人是特指在單位犯罪訴訟中,為維護單位合法權益參與訴訟活動的自然人,在訴訟地位中不屬于代理人也不屬于辯護人(可代表單位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屬于我國刑事訴訟中一個特有的法律概念。現行司法解釋把犯罪單位訴訟代表人的確定與選擇的權力都交給了檢察院(讓單位提出人選再由檢察院認定)。訴訟代表是否充分發揮維護單位合法權益有待商榷。訴訟代表應當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的,應當由被告單位委托其他負責人或者職工作為訴訟代表人。但是,有關人員被指控為單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或者知道案件情況、 ·在我國法律援助只交訴訟費嗎? 在我國法律援助只交訴訟費嗎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就是因為自己沒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來應付當前的這場官司,如果說所謂的法律援助卻仍然需要當事人交少部分的代理律師的費用,可能法律援助對當事人來說也是一種額外的負擔了。依然有一些對我國法律援助概念不是特別了解的人會非常的擔心在我國法律援助只交訴訟費嗎?一、在我國法律援助只交訴訟費嗎?按實際情況,法律援助只是免費提供援助律師,對于訴訟費依然要支付的,但是如果存在相關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相關規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訴訟費用的司法救助。訴訟費用的免交只適用于自然人。第四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免交訴訟費用:(一)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二)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 ·遼寧省盜竊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總結了一下,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其實盜竊罪、詐騙罪、搶劫罪,這些都是屬于比較常見的犯罪,而每個犯罪的情況不同,《刑法》中規定的量刑標準也不太一樣。但因為實際處罰的時候需要考慮到具體的犯罪數額和情節,從這點上來看,既是針對同一個罪名,在不同的地區處罰也是不一樣的。下文中本站我們就以遼寧省為例,告訴您在2018年遼寧省盜竊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1.法定刑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盜竊公私財物,犯罪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二千元,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入戶盜竊的,攜帶兇器盜竊的,扒竊的,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前款規定50%,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罪定罪,可以在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 ·沒畢業可以直接簽勞動合同嗎? 沒畢業可以直接簽勞動合同嗎根據現行的有關規定,在校的學生是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也就是說,是不能簽訂勞動合同的。但是由于各種原因,一些用人單位希望尚未畢業的學生能到單位工作,即使是這樣,也不能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或者簽訂實習協議,并在協議中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在你還保留學生身份之前,公司與之建立的都不是勞動關系,只是勞務關系,符合雇傭關系特征的,可以認定為雇傭關系。還沒拿到畢業證的仍然屬于在校生,不具備勞動法中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因此還沒拿到畢業證的應屆生簽訂的是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學校及在校應屆畢業生之間簽訂的,對即將形成的勞動關系及勞動關系中雙方基本權利義務關系達成的協議。就業協議形成的三方當事人是用人單位、學校、學校應屆畢業生。二、要判斷未畢業是否具備勞動合同主體資格,需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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