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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既遂標準是什么? 貪污罪既遂標準是什么?一、貪污罪既遂標準是什么所謂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為人所故意實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行為,已具備了貪污罪構成的全部要件,同時產生了危害結果。因此,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應把握以下兩點: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 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對于符合上述兩方面的貪污行為,就可以認定為貪污罪既遂。二、如何對貪污罪未遂認定所謂貪污罪未遂,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貪污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其特征是:(1)行為人已著手實施貪污行為;(2)行為人還沒有取得對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標準是什么? 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標準是什么??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標準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何謂犯罪既遂,在學理和判解上一般有三種觀點,一是結果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造成了法定的犯罪結果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二是目的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并且達到了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時所呈現的停止形態。三是構成要件說,主張犯罪既遂就是故意實施的犯罪行為具備了特定犯罪構成的全部要件所呈現的停止形態。根據構成要件說,只要犯罪實行行為完全具備犯罪構成要件,即便沒有發生具體的犯罪結果或者沒有實現行為人預期的犯罪目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罪以行為人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這些為犯罪構成的基本要件。只要行為人實施了足以使這些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現實危險的破壞行為,即便沒有實際發生交通工具傾覆、毀壞的實際結果,仍然應當以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既遂論處。二、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是什么1、關于定罪和法條 ·養子不盡贍養義務,在養父母死亡后是否還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法律是顯露的道德,道德是隱藏的法律。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和責任。養子女成年后不盡贍養父母的義務,在養父母死亡后就無權繼承父母財產么?養子女對父母應盡贍養義務,但如果養子女沒有履行贍養職責,不代表他一定喪失繼承養父母遺產的權利。繼承權利同贍養義務并不是一對對等的權利義務,不履行一項義務并不意味著另一項權利的喪失。換句話說,只有發生《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繼承人才喪失繼承權。而養子女未盡贍養義務,并沒有喪失繼承權的,仍然享有財產繼承權。當然針對這種情形,法律明確規定,在分配遺產時,應當少分或者不分。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纂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第四款: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 ·辦理收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收養公證需要什么材料?辦理收養公證,由收養人或被收養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辦理收養公證當事人應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一)收養人應提交:1、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及其復印件;2、要求收養子女的申請書(主要內容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3、婚姻狀況證明(已婚者提交結婚證,未婚者提交未婚證明,離婚者提交離婚證明,喪偶者提交配偶死亡證明)及其復印件;4、收養人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姻、家庭、年齡狀況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的證明;5、計劃生育辦公室出具的婚姻、子女狀況證明;6、縣以上醫院出具的不孕(不育)診斷證明;7、事實收養公證應出具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的證明材料,如是撿拾的棄嬰應出具撿拾棄嬰的證明材料。8、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子女的,應提供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證明,華僑收養的提供華僑身份證明。(二)送養人應提交:1、夫妻雙方同意 ·拆遷談判時如何分辨是否合法? 拆遷談判時如何分辨是否合法?①首先,簽字要謹慎,確保政策和法律都無差錯!雷區:被莫須有的政策搞暈,迷迷糊糊就簽字某些地方公司給出的拆遷政策往往會在某些個環節與法律相違背(先拆后補、程序不合規等等)。相信大家身邊都有簽了字然后要翻耙,天天找拆遷辦鬧的人,那種人要翻過來幾率是非常小的,這點大家其實心里都知道,只不過有時候被亂七八糟不靠譜的政策搞暈了,迷迷糊糊就簽了。建議:應該在熟知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找到違法點,保持定力據理力爭,還能夠確保本屬于自己的拆遷賠償不被壓縮。當然,如果政策有效,且拆遷條件都符合,也不可無理取鬧。為了自己多拿本不屬于自己的拆遷補償而一拖再拖。這樣也是不可取的。②其次,消除信息偏差,拆遷項目摸底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對房屋拆遷做了明確的規定。首先是價格上不得低于類似房屋的市場價格。(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其次,對于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下降。本來項目拆 ·一戶一宅是多少平方米? 一戶一宅是多少平方米?一、“一戶一宅”面積標準是多少?符合“一戶一宅”的農戶,分大、中、小戶。其使用宅基地合計用地面積標準為:6人以上為大戶,不得超過125平方米;4至5人為中戶,不得超過80平方米;3人及以下為小戶,不得超過60平方米。當然,在實際情況中,各地的規定也不一樣,例如,無錫市,農村居民建房堅持“一戶一宅、建新拆舊”的原則,戶用地面積控制在135平方米以內。洋浦經濟開發區本村村民必須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每戶用地面積控制在175平方米以內,建筑基底面積不宜大于宅基地面積的70%。二、什么是“一戶多宅”農村“一戶多宅”,顧名思義,是指農村一戶村民擁有有多處住宅,但是農村一戶村民擁有多處住宅和“一戶多宅”的概念還是有區別的,當前全縣開展的“一戶多宅”整治工作中涉及的“多宅”,不是指對所有擁有多處房屋的現象都進行整治,而是指對多處房屋中有違反農村村民一戶一宅標準的農村住宅進行整治。農村每戶村民有大、中、小戶的建房用地面積標準。比如說,某 ·隱名股東享有哪些股東權利 隱名股東享有哪些股東權利隱名股東的權利:第一,認可隱名股東的投資收益。第二,對于顯名股東的無權處分,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第三,對顯名股東無權處分的追償權。二、隱名股東的股權如何確認通過協商或是訴訟對隱名股東的股權確認。根據《公司法》、《公司法解釋三》等法律規定,隱名股東要確認公司股權的,一般應當滿足以下條件:1、隱名股東有充分證據證明已經實際出資或認繳出資。公司股權的確認,不能簡單機械地適用股東名冊、工商登記資料等,要充分考慮實際出資人的權益,一般來說,誰實際出資,誰就擁有最終的股權。2、有限責任公司半數以上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出資。《公司法解釋三》規定,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換句話說,其他股東明知隱名股東存在的,也就是默認同意隱名股東持有股權,故應該認定隱名股東持有股權。3、公司一直認可其以實際股東的身份行使權利的。4、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適用情形是什么 著作權法定許可的適用情形是什么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著作權法定許可具有怎樣的性質?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征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后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這一制度雖然限制了著作權人的許可權,但仍保 ·拆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及標準? 拆遷補償金的計算方法及標準?一、拆遷補償金計算方案引爭議被征收主房按照該地塊多層產權調換安置房的優惠價格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補償面積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資,超出10平方米以內的按優惠價結算房價,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場價格結算房價;被征收主房面積大于安置房面積的部分,按照安置房優惠價增加300元/m2標準給予貨幣補償。二、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1、房屋補償費即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是什么?1、客觀上表現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1)必須捏造犯罪事實。所捏造的犯罪事實,只要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責任即可,并不要求捏造詳細情節與證據。捏造他人一般違法事實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2)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利用被害人進行告發的,也成立本罪。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如果只捏造犯罪事實,既不告發,也不采取其他方法引起司法機關追究的,則不構成本罪。(3)必須誣告特定的“他人”。第一,向司法機關虛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誣告陷害罪。第二,所誣告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實在的人,否則就不可能導致司法機關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因而不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當然,特定對象并不要求行為人指名道姓,只要告發的內容足以使司法機關確認對象,就可以成立誣告陷害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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