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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婚后個人財產都有哪些? 一、夫妻婚后個人財產都有哪些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二、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后婚前財產也不能轉為共同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 ·協議離婚材料要提供哪些 協議離婚材料要提供哪些一、協議離婚材料要提供哪些協議離婚時,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雙方應提交:本人的戶口簿(95新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離婚協議書(A4紙打印一式3份)、雙方各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片(同一底板)、《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二、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反悔協議離婚后能不能反悔得分以下三種情形加以分析:1、離婚本身不能反悔雙方出于自愿協議離婚后其夫妻關系解除部分立刻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離婚登記是不能撤銷的,如要復婚必須雙方自愿并重新登記。2、未成年子女撫養問題可以反悔未成年子女撫養主要是撫養權和撫養費問題,如果依原協議履行嚴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或撫養費明顯偏低時,另一方隨時有權要求變更撫養權或增加撫養費。可以先與另一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但是需要有證據證明。3、財產分割協議原則上不能反悔實踐中有的人為了達到迅速離婚的目的,將大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均答應給予對方,而一旦達到離 ·暫予監外執行的批準決定機關有哪些 暫予監外執行的批準決定機關有哪些(一)在交付執行前,由人民法院決定;(二)在監獄服刑的,由監獄審查同意后提請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審查同意后提請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對有關職務犯罪罪犯適用暫予監外執行,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逐案報請備案審查。第三條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第四條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的生活、醫療和護理等費用自理。二、暫予監外執行的處理程序是怎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二百一十四條、《監獄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罪犯保外就醫執行辦法》等規定,對于正在監獄服刑的有期徒刑犯,發現其身患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其處理程序是:1,由罪犯所在監獄監區或分監區區務會討論通過,報獄政科討論并邀請駐監獄的檢察院(組)人員列席參加,初審同意后,進行病殘鑒定。2,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開具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由醫院業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規定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經濟補償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 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有哪些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的;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樓,經購房人催告后超過三個月交房的;3、開發商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及合同中約定的配套環境的;4、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未經買家認可的;5、合同沒有約定,且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拒絕收房,并解除購房合同;6、經符合資質的質量檢測機構核驗,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的;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8、不具備小區道路暢通,已接通水電燃氣暖氣的前提的;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的。二、實踐中退房情形有哪幾種一般情況下購房者可以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項:1、是開發商延期交付房屋。這種情況是目前買房人最可能遇到的一種情況。即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日期已到,業主們卻遲遲得不到開發商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備入住條件。根據《司法解釋》的規定,開發商經購房人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 ·專利權的人的權利包括了什么 專利權的人的權利包括了什么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享有下列權利:1、獨占權。獨占權又稱之為“專有權”。《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后,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2、許可實施權。許可實施權,也就是許可使用權,指專利權人有條件地允許他人使用其專利技術。具體地講,專利權人(稱“許可方”)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允許他人(稱“被許可方”)在一定條件下使用其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創造的全部或者部分技術的權利。3、轉讓權。專利權的轉讓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轉讓方,將其專利轉讓給他方(受讓方)所有的法律行為。專利權的轉讓,使專利權的主體專利權的 ·偽造遺囑會構成刑事犯罪嗎 偽造遺囑是否構成犯罪偽造遺囑不構成犯罪,刑法中沒有相應規定,但偽造遺囑將喪失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繼承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1、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2、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3、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二、認定喪失繼承權時要注意什么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2、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并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后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后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4、繼承人偽造 ·試用期需提前幾天辭退? 試用期需提前幾天辭退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三日通知。勞動合同法第21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類型有哪些 無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合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可以訂立某些與其年齡相適應的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對其他的合同,必須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訂立。一般來說,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除細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須經過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許或事后承認才能生效。二、限制行為能力人締結的合同。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也必須要求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簽訂的合同從主體資格上講,是有瑕疵的,因為當事人缺乏完全的締約能力、代簽合同的資格和處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關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時,無論是喪失權利或負擔義務,縱使其在經濟上獲得巨大利益,亦不屬于能獲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國、瑞士、奧地利民法采用此種標準。以前的司法實踐在處理此類合同時,基本上是認定為無效合同。此類合同應當認定為效力待定合同。這是因為:(1)此類合同與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不同,它并非因為當事人故意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及社會公共利益,也不是因為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導致合同可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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