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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是怎樣的? 一、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是怎樣的?1、分公司建設工程合同效力是受法律保護的,分公司在本公司授權范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一般來講都是有效的。在簽訂合同時,分公司并非一定要使用總公司的公章來蓋印,完全可以自己獨立的印章蓋印,而且印章同樣受到法律保護,具備法律效力。分公司雖然沒有可以承擔起法人資格的代表,但同樣也是擁有正規的營業執照,并且其活動范圍受到總公司的調配,換句話說,就是只要在總公司授予的經營范圍之內,分公司可以自由經營。自由進行對外合作和簽訂合同。分公司之所以存在,就是為了將子公司的市場范圍進一步擴大,因此,若是事事都需要向總公司報備則失去了存在的意義。2、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分公司簽訂了超出總公司規定范圍的合同,則這類合同有可能淪為無效的商業合同,或者成為待定的商業合同。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蓋 ·法院審理案件規定是什么 法院審理案件規定是什么人民法院審理民商事案件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釋有關審限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六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三十日。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限的,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長提出申請,并說明詳細情況和理由。院長應當在期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審限后尚不能結案,需要再次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五日前作出決定。二、法院審理案件中不得有哪些行為?《關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當中明確規定了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等七種違法審判責任的情形,必須追究責任。《意見》明確違法審判責任必須追責的七種情形分別是: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違反規定私自辦案或者制造虛假案件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會如何處罰? 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會如何處罰?一、破壞交通工具罪既遂會如何處罰?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119條之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嚴重后果,主要是指致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共安全,造成了較輕的危害后果,或者雖然造成較重的危害后果,但不是嚴重危害后果的。當然,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與嚴重后果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如果嚴重后果是由其他原因而不是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引起的,也不能適用較重的量刑檔次即本條第1款的規定。在堅持以危害后果的嚴重程度為主要依據確定適用較重或較輕的量刑檔次的基礎上,還要綜合考察犯罪行為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等,進一步選擇輕重不同的刑罰,以使罪刑相適應。二、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安全。本罪的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五種大型交通運輸工具。所謂“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包括正在運行中的交通工具,也包括雖處于停放狀態但已經交付使用,隨時都可開動從事交 ·離婚訴訟地怎么選擇才可以 離婚訴訟地怎么選擇才可以離婚訴訟地的選擇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條法律規定實際上所確定的法院管轄的基本原則就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二、離婚訴訟中經常居住地如何證明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住所地。實踐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戶籍所在地提起訴訟的,可以提供當地公安機關 ·分公司不能做合同專用章嗎 分公司不能做合同專用章嗎?1、分公司是可以做合同專用章的,分公司無獨立的人格權,也沒有獨立的財產,所有責任都由總公司承擔,但是分公司有獨立的締約責任,可以刻章,簽合同。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章一般代表合同的效力,而法人章可以認定為法人的簽名,法人的簽名也是代表合同效力的一種形式,一份合同當中既有合同章,又有法人章,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此份合同有法律效力。2、分公司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分公司一旦經過工商登記機關登記領取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是對外公示了其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具有的合法經營權。而合法經營權的具體體現形式就是分公司對外可以以自己名義在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相關的商事活動。總公司設立分公司的目的,就是為了快捷、充分地以分公司的形式對外開展業務,從而達到總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因此,分公司以其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時,基于其合法經營權已經得到法律的認可,分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只需加蓋分公司的印章即可。如果每個合同都必需加蓋總公司的印章,實質上是削弱了分公司實際經 ·刑事案件補充偵查的條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補充偵查的條件有哪些?(一)原認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不夠充分的(二)在補充偵查過程中,發現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 ·偵查完畢管轄移送規定是什么? 偵查完畢管轄移送規定是什么?偵查完畢管轄移送規定是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并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二、刑事訴訟法案件移送管轄主要包括以下情況:1、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審判依法應當由下級人民法院一審的案件。但這種決定必須在下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宣判之前作出,并應當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例如,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雖有管轄權,但不宜審理此案,自行審理更為適宜而決定提級管轄。2、基層人民法院將自己受理的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這種移送管轄可以區分為應當移送和請求移送兩種情形。應當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請求移送的情形是指,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1)重大、復雜案件;(2)新類型的疑難案件;(3)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關于請求移送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5條第3款規定,需要 ·青島地區交通肇事誤工費是多少? 青島地區交通肇事誤工費是多少? 青島地區誤工費賠償每天是241元。這個是按照青島市職工平均收入確定的。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沒有穩定工作和收入,不能舉證工資。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人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平均收人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規定有固定收入的當事人的誤工損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三倍,而無固定收人者則按國營同行業的平均收入計算。現《解釋 ·如何認定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如何認定一方擅自處分共同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婚姻法第十七條關于“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規定,應當理解為:(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即是處分權。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征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分共同財產的屬于無效民事行為。但是夫妻在出賣共同共有財產時,應當相互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但是,在實踐中,夫妻雙方在處理日常事務時,應當互為代理(即代理人的行為直接視為被代理人的行為,法律后果直接歸 ·一次買賣算偷稅漏稅嗎? 一次買賣算偷稅漏稅嗎?《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欠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司法解釋根據刑法總則第12條規定,對之前發生的行為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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