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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階段沒有跟公司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試用期階段沒有跟公司簽合同可以隨時辭職嗎?試用期階段沒有跟公司簽合同也不可以隨時辭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二、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的后果:1、支付雙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一、租賃店面違約起訴時效是多久? 一、租賃店面違約起訴時效是多久?訴訟時效應從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欠交租金或者拒付租金之日起計算,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約定了分期支付,并不一定非要分期起訴不可,只要當事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內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的。是否分若干次起訴,完全取決于當事人自己的選擇。因此,將分期要求支付租金混同于分期起訴顯然沒有意義。況且,在承租人幾次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還有通過提前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租賃合同債務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結算單”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數額,并未改變其與債權人之間的租賃關系。因此,租賃合同當事人之間就該欠款結算單所發生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二、房屋租賃糾紛怎么解決?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 ·供電部門安裝電塔占用了自己家的田地,青苗費怎樣補償? 一、供電部門安裝電塔占用了自己家的田地,青苗費怎樣補償? 先確認被占用土地的用途,再對應不同的作物進行計算。 (一)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1、全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耕地征收補償標準,各地都是按照自身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如果想要知道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搜索相關補償文件來查看補償價格。 2、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3、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費等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的情況而定,可以隨時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政策動態。 (二)林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1、土地補償費2、安置補助費3、林木青苗 ·跟分公司簽合同風險有哪些 跟分公司簽合同風險有哪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于“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主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二、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后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在實踐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于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核算 ·一、定期店面租賃合同違約處罰包括什么? 一、定期店面租賃合同違約處罰包括什么?商鋪租賃合同未到期,房東違約的,承租方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如何處理:1、可以要求房東繼續履行合同,即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內繼續承租。2、可以要求房東按租賃合同的約定來承擔違約責任。3、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責任,或造成的損失大于房東支付的違約金的,則可以要求房東賠償損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的,承租方也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來解決糾紛。違約責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當事人可以預先或事后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和幅度,但這種約定不得顯失公平。違約金過高或低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降低或提高,以體現法律公平性的要求。二、解除方式行使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權有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兩種形式:(一)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對此,我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關于房屋繼承遺囑手續是什么? 一、關于房屋繼承遺囑手續是什么(一)手續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二)到區或市公證處(原外銷商品房到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房產繼承分兩種:一是遺囑繼承,二是法定繼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1、被繼承人死亡證明;2、該套房屋的產權證明或其他憑證;3、戶口簿或其他可以證明被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文件;4、繼承人的身份證件;有遺囑的繼承權公證另需提交的資料:被繼承人所立遺囑(該遺囑必須是已公證過的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由于無法認定其真實性,因此暫不予采納)。(三)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申請人應當向登記機構提交下列文件:《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房地產權證書(原件)、繼承權公證文書或者遺囑公證書和接受遺贈公證書(原件)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四)遺贈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不同,需要支付稅收。辦理房地產繼承過戶有一些費用發生,主要是房地產繼承權公證 ·注冊股權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 注冊股權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一、注冊股權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是什么?注冊股權公司注冊資本的規定是根據公司法律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注冊資本實行實繳的,注冊資本為股東或者發起人實繳的出資額或者實收股本總額。第三條公司登記機關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司的注冊資本,對符合規定的,予以登記;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登記。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數額、股東或者發起人的出資時間及出資方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第五條股東或者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或者發起人不得以 ·一、法律規定自書遺囑要幾份? 一、法律規定自書遺囑要幾份?自書遺囑在份數上沒有要求,一般由自己保管,或者交由指定遺產繼承人保管。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是指遺囑人親筆制作的書面遺囑,遺囑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根據自己的意志對死后的財產預先做出處分。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如果要對自書遺囑公證,那么一般需要三份,辦理前可以與當地公證處確認公證手續。自書遺囑需由遺囑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遺囑處分非本人遺產無效。二、遺囑的格式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3、本 ·一、遺囑人的遺囑信托分為哪幾類? 一、遺囑人的遺囑信托分為哪幾類?遺囑信托分為執行遺囑和管理遺產兩種業務。1、執行遺囑執行遺囑信托是信托機構在受托之后,根據遺囑或有關的法院裁決,在遺囑人死亡后,代遺囑人辦理債權債務的收取和清償,遺囑物品交付以及遺產的處理和分割等有關遺囑的執行事宜。執行遺囑信托大多是因為遺囑人財產較多,遺產的分割處理關系比較復雜,且缺少可靠執行人等原因而設立的。2、管理遺產管理遺產信托是信托機構受遺囑人或法院委托,在某一時期內代為管理遺產的一種信托業務。這種業務又分為“繼承未定”和“繼承已定”兩種情況。二、設立遺囑信托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自書遺囑信托或代筆遺囑信托應避免以打字機或計算機制作完成,換句話說,遺囑信托最好由自己親筆書寫或由代筆者書寫。2、代書遺囑的遺囑人最好以親自簽名或按指紋,避免采用蓋印章的方式。3、如果采用代書遺囑的方式,最好除了代書人之外,應再經三人以上的見證人簽名,以增加此遺囑有效性。4、前項見證人中應避免由遺贈人擔任而造成 ·分公司無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嗎? 分公司無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嗎?分公司是有合同主體資格的,只要分公司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是分公司擁有總公司的授權的,就可以與其他自然人或者是法人簽訂合同,但是要注意的是,如果分公司既沒有營業執照也沒有被授權的,那么簽訂的合同就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此時是需要總公司進行追認才能發生效力的。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二、分公司可以獨立成為民事訴訟被告嗎?分公司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在法律上、經濟上沒有獨立性,只是總公司的附屬機構,以總公司的資產對分公司的債務承擔法律責任。因此,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同時也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告作為訴訟當事人。在司法實踐中,為便于執行,第三人可以將公司與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三、分公司有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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