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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空白協議書簽字有效嗎 職工在空白協議書簽字有效嗎一、職工在空白協議書簽字有效嗎?空白合同條款有與現行法律違背肯定無效。根據我國《民法典》,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第一百四十四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簽協議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核實確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2、合同形式:1)必須以書面形式簽訂合同;2)采用口頭、信件、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簽訂確認書并蓋章簽字;3)倒簽合同要標明合同背景。3、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1)當事人名稱須真實、一致;2)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包裝方式要具體、明確;3)注意驗收方法、程序和時間;4)履行方式須具體:交貨方式、結算方式;5)履行期限須確定 ·一、全責交通事故應給予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全責交通事故應給予的賠償標準是多少?按照造成的實際損失賠付,計算依據是:1、醫療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康復費、整容費、后續治療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2、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5、住宿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6、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 ·當事人盜刷銀行會賠錢嗎 當事人盜刷銀行會賠錢嗎1、在辦銀行卡的時候就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在辦理銀行卡的識貨,銀行的工作人員一般都會詢問辦卡人是否要開通短信提醒功能,很多人覺得麻煩,每個月還要收取幾塊錢的手續費,所以有時候會拒絕辦理,但其實短信提醒還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銀行卡里存有大額現金的時候,一旦有大筆消費或者多筆小額消費集中出現的時候,自己能夠第一時間得知,否則錢時怎么花掉的都不清楚,等到卡里的錢被盜刷干凈了自己都沒反應過來,那才真的是追悔莫及。2、發現銀行卡被盜刷立即去銀行掛失,并保管好真實的銀行卡如果發現自己的銀行卡有被盜刷的情況時,應該第一時間就到銀行掛失銀行卡,讓銀行把卡里剩下的錢都凍結,及時止損,并且盡快將卡里的錢轉移出去。如果出現的盜刷的時候銀行已經下班,可以給銀行客服打電話凍結銀行卡,或者到最近的ATM機上將錢盡快轉移,因為一旦自己進行這些操作,那么就會留下記錄,證明持卡人的銀行卡是在本人手里的,這樣也能證明自己的卡是被盜刷的。3、及時到派出所報案,并且保管好立案回執當將第二步 ·上班期間吃飯時間算不算工傷 上班期間吃飯時間算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中午在公司食堂就餐處于工作時間前后,處在公司有效管理的區域范圍,屬于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在公司就餐雖不屬于直接履行工作職責,但該就餐行為是繼續正常開展工作的前提,故可認定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因此,應被認定為工傷二、申請工傷認定期限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 ·有配偶者與而重婚的怎樣處罰 有配偶者與而重婚的怎樣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1.與配偶登記結婚后,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 ·過年加班國家規定工資怎么算 過年加班國家規定工資怎么算一、過年加班國家規定工資怎么算春節加班的工資計算,主要根據以下兩條法條來計算的《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春節初一、初二、初三是法定節假日,在這三天加班的,應按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其他加班時間按照勞動者正常工資的200%進行支付。二、法律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布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一條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六)中 ·辦理離婚時女的有撫養權嗎 辦理離婚時女的有撫養權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三款的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年齡在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兩周歲以下的子女,原則上由女方撫養,主要是因為兩周以下的子女處于哺乳期,原則上女方撫養對子女的成長更為有利。但是原則上女方撫養,也不是絕對的,有些情況下也會排除女方撫養的可能。例如,女方有傳染性疾病、有其他嚴重疾病、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不利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的,盡管子女在兩周歲以下,也有可能由男方直接撫養。2、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的子女。子女在兩周歲以上十周歲以下,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對于子女撫養問題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進行判決,實務中大多都是想爭取對子女的直接撫養,所以有利的撫養條件是爭取成功與否的關鍵,這些有利的條件具體到個案不同而不同,例如父母雙方離婚前長期分居,子女跟隨其中一方生活,穩定 ·訴前財產保全土地擔保規定是什么? 訴前財產保全土地擔保規定是什么?訴前財產保全土地擔保規定是可以通過提供一些財產來進行擔保,比如說房屋。所謂訴前財產保全,也就是訴前保全,是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與訴前財產保全有關的民事爭議必須有給付內容。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應是有給付內容的,如不是因財產利益之爭,而是人身名譽之爭,無給付內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訴前保全措施。訴前財產保全屬于應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護利害關系人不致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失。例如,雙方當事人簽訂購銷合同,需方按約定給付供方150萬元的預付款,事后發現供方有欺詐行為,根本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貨款有被轉移的可能,如不及時采取強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將產生難以彌補的損失。由于從債權人起訴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時間,法律就有必要賦予利害關系人在情況緊急時,請求法院及時保全可能被轉移的財產的權利。二、訴前財產保全1、訴前財產保全具有快速 ·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 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一、股東會決議要股東簽字嗎股東會決議一般需要所有出席的股東簽字。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會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股東會對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東會會議的具體表決結果,持贊同意見股東所代表的股份數,占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股份總數的比例。持 ·挪用資金罪的營利活動有哪些 挪用資金罪的營利活動有哪些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根據我國《刑法》釋義的解釋: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地說,它包含以下二種行為: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出、挪用等刑事案件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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