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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測試儀吹出多少算醉駕? 酒精測試儀吹出多少算醉駕?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10)的規定,如果經吹氣檢測,并將呼氣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關系換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后,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且<80mg/100ml的,就屬于飲酒后駕車(即酒駕);如果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的,就屬于醉酒后駕車(即醉駕)。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經吹氣檢測酒精含量達到酒駕或醉駕標準的,因為該檢測結果可能受當事人所食用的食品等因素的影響而導致不能反映真實的血液中的酒精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 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成立條件是怎樣的?非要是合同沒有特定的形式,但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夠依法生效,它與要是合同有著非常顯著的區別。那么,您知道非要式合同有哪些內容么?它與要是合同的區別表現在哪些方面呢?將會就此類問題為您詳細解析。一、什么是非要式合同非要是合同是法律、法規要求合同不一定具備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生效的合同。又稱"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的對稱。不需要采用特定的方式(包括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有關機關核準登記、鑒證、公證或
·我國對于拐賣兒童罪如何量刑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六)以出賣為目
·如何區分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 如何區分勞動仲裁和經濟仲裁1、適用對象不同。經濟仲裁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關系,處理的是經濟合同糾紛和財產權益糾紛;勞動仲裁適用于個人與單位之間勞動關系,處理的是個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在工資、勞保、辭職辭退、勞動補償以及工傷等方面產生的勞動爭議。2、設立依據不同。經濟仲裁機構是依照《仲裁法》的規定由地市人民政府組建的專門處理經濟糾紛的獨立部門;勞動仲裁機構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在勞動部門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3、立案條件不同。經濟仲
·離婚了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么? 離婚了孩子撫養費標準是什么父母離婚時,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標準需要考慮什么因素呢?一般而言主要從三個方面綜合進行考慮:一是子女的實際需要;二是結合撫養地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是父母雙方的給付能力(收入及財產情況)。對于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確定,雙方可以根據上述三個原則進行協商,不能協商一致的,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月總收入的20~30%的比例
·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1、提起訴訟或仲裁。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同時應注意,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的應視為與請求相同的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果。包括民事訴訟法上的一切權利主張形式,如起訴、應訴,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申請支付令、申報破產債權、申請強制執行等,也包括依照其他法律規定的爭議解決程序提出的權利主張,還包括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權利
·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在法院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如果對證據拿不準的話,會委托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畢竟證據直接影響到最終法院定案。為了規范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活動,我國制定了這方面的有關規定,那么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規定的內容是什么?下面我們一起看看我們是怎么說的。法院委托司法鑒定規定第一條為規范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工作,根據《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負責統一對外委托和組織司法鑒定。未設司法鑒定機構
·民政局離婚流程怎么走? 好聚好散,當一對夫妻實在過不下去的時候,離婚就不得不去面對了。兩個人夫妻一場,能協議離婚的,盡量協議離婚。可是,由于相關知識的來源有限,很多人對民政局離婚流程的具體內容不太清楚。那么,民政局離婚流程怎么走?為此,我們在下文中整理了該問題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民政局離婚流程怎么走民政局離婚即協議離婚,具體流程如下:1、準備相關證件。(1)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外籍人士、港澳臺胞到我國來辦理
·勞動者依法辭職流程: 勞動者依法辭職流程:勞動者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的通知〔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自己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簽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者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勞動法》第31條
·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不一樣? 在雙務合同中,兩位當事人都有權利對對方進行監督,我國法律規定,在發現一方不能夠履行合同責任或債務的情況下,對方有權利執行抗辯權,其中抗辯權又分為兩種,分別為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兩者有共性,但也有區別。那么,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有什么不一樣呢?一、不安抗辯權和先履行抗辯權的區別1、先履行抗辯權是由后履行一方針對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債務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針對后履行一方將不會或不能履行債務而享有的抗辯權〕2、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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