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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規定的擔保方式都有哪些 我國規定的擔保方式都有哪些在進行借貸的時候,一般出借人都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而這個擔保具體分為了擔保人擔保和提供擔保物,而擔保也有具體的方式之分,那到底擔保方式都有哪些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希望可以為你提供一些幫助。一、擔保方式都有哪些(1)投標擔保投標擔保是由擔保人為投標人向招標人提供的,保證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參加招標活動的擔保。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中標后不簽署工程建設合同的,由擔保人按照約定履行擔保責任。投標擔??刹捎勉y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定金(保證金)擔保方式等方式。投標擔保的有效期應當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合同約定的有效期截止時間為投標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擔保額一般為投標總價的2%,但最多不超過80萬。(2)承包商履約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是指由保證人為承包商向業主提供的,保證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設合同約定義務的擔保。承包商履約擔保可采用銀行保函、專業擔保公司的保證的方式。承包商履約 ·民間借貸不還怎么辦 民間借貸不還怎么辦應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由于民間借貸中很多都是私人間的借貸,因而產生糾紛的可能性就會比較大,尤其是一方借款之后不還。那對于出借人而言,要是遇到民間借貸不還怎么辦呢?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民間借貸不還怎么辦別人借錢不還針對不同情況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一般認為主要的解決方法有:1、對方有歸還誠意,但暫時無還款或一次性全額還款能力的,可考慮給予適當合理的寬限時間或分期還款。2、對方有歸還誠意,但限于客觀原因無法還款,基于訴訟時效的考慮應當盡快安排起訴事宜。3、對方無歸還誠意,但有償還能力的,建議采取適當的方式給予壓力,迫使還款。如非訴手段無法實現催款效果,則建議立即采取訴訟方式且考慮采取訴訟保全。4、無法判斷對方是否有歸還誠意,也無法判斷是否有償還能力,建議采用適當的方式施加壓力,迫使對方做出反應,以便正確判斷上述情形,并按照1-3項方法進行。二、應如何處理民間借貸糾紛1、人民法院審查借貸糾紛 ·要如何繳納勞動仲裁費用 要如何繳納勞動仲裁費用勞動仲裁和勞動訴訟都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方式之一。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當事人都要交納一定的費用。當事人如果決定提起勞動仲裁,則應了解怎樣繳納勞動仲裁費用的問題。此外,勞動仲裁是勞動訴訟的前置程序,因此,當事人還應了解勞動仲裁裁決的效力如何的問題。下文中,我們就來為您詳細解答一下這兩個問題。一、如何繳納勞動仲裁費用?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1993年10月18日勞動部發布)規定: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按照《勞動合同鑒證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收取仲裁費。仲裁費分為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受理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由申訴人在仲裁委員會決定立案時預付。處理費包括差旅費、勘驗費、鑒定費、證人誤工誤餐費、文書表冊印制費等。處理費由雙方當事人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申訴書副本5日內預付。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案件經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仲裁費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部分敗訴的,由雙方當事人承擔。 ·勞動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在我們的生活中,因不清楚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一些勞動者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經常會跑冤枉路。那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的受理范圍究竟有哪些呢?此外,在實踐中,哪些勞動爭議可以一裁終局呢?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我們為您做的介紹吧。一、勞動仲裁受理范圍有哪些受理范圍主要包括: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 ·如何算年休假工資,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怎么算 年休假,是國家根據勞動者工作年限和勞動繁重緊張程度每年給予的一定期間的帶薪連續休假。也就是說休年假用人單位是要支付工資的。那么,通常該如何計算年休假工資呢?而要是員工沒有休年休假的話,此時又該怎么算工資?下文中,我們為你詳細解答這兩個問題。一、如何計算年休假工資年休假工資的基本規定在一般情況下職工享受年休假期間可以獲得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其具體計算公式為:職工本人月工資÷月計薪天數(21。75天)。年休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即: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二、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怎么算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 ·在職員工有競業限制義務嗎 一、在職員工有競業限制義務嗎實務中,對在職時競業限制的處理是: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規章制度中約定或規定,員工不得到競爭單位兼職,甚至不得到任何單位兼職。此時,用人單位無需額外對勞動者支付補償。用人單位可以將此作為勞動紀律中的一條,如果勞動者違反,可視為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而予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違反在職期間的競業限制義務約定違約金條款,則該條款無效。如果勞動者在職期間違反保密義務,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嚴重時可能構成犯罪。另外,如果員工的兼職行業實質上是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則有可能構成貪污罪或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二、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怎么辦對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應當按照如下規則處理:(1)如果用人單位未支付補償金,競業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單位支付了部分補償金后不再繼續支付的,勞動者可進行催告,如用人單位仍不支付,可以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且已支付補償金不予返還。(2)如果勞動者僅違反競業限制并未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可以要 ·現實中,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交警在對事故進 現實中,不管是因為什么原因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交警在對事故進行處理的時候都是需要對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的。那要是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的話,此時事故的責任該如何認定、劃分呢?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一、緊急避險引發交通事故的責任怎么劃分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所以,在因緊急避險引起的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時,應當將險情引起人確定為當事人之一,按其行為及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來確定其應負的責任。因緊急避險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負全部責任;如果避險不當,認定引起險情的人和避險人負相應的責任;如險情是自然原因引起的,根據避險人避險措施得當與否,認定避險人不負責任或負適當的責任。因緊急避險而引起的交通事故,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是被告,因緊急避險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緊急避險人作為共同被告,車主或 ·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如今,許多人通過緊急避險保全了一方的利益,但卻使得另一方較小的利益受到一定的損害,對于這種避險方式,法律怎么規定呢?而很多時候緊急避險都會造成他人一定的損害,在這種情況下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呢?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什么是緊急避險?(一)緊急避險的概念: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二)緊急避險的要件:1、必須針對正在發生的緊急危險。如果人的行為構成緊急危險,必須是違法行為。2、所采取的行為應當是避免危險所必需的。3、所保全的必須是法律所保護的權利。4、不可超過必要的限度,就是說,所損害的利益應當小于所保全的利益。緊急避險不負法律責任。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不得在發生與其特定責任有關的危險時實行緊急避險。二、緊急避險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一)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 ·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向誰索賠 緊急避險為了使個人和公共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如果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緊急避險往往也會造成民事方面的損害,那此時因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失向誰索賠呢?我們將在下文中為你解答這個問題。一、緊急避險成立的要件有:1、必須遭受現實的危險?,F實的危險包括:自然力量產生的危險,如洪水、地震等;機械、能源設備產生的危險,如飛機故障、油庫自燃等危險;動物侵襲造成的危險;人為原因造成的危險等。如果實際并不存在著危險,由于對事實的認識錯誤,行為人善意地誤認為存在這種危險,因而實行了所謂緊急避險,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假想避險,不屬于我們此處探討的緊急避險。2、必須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即危險迫在眉睫,合法權益正處在危險威脅之中,如不實行緊急避險,危險立即會轉化為現實危害,使有關的合法權益遭受不可挽回的損失。對于尚未到來或已經過去的危險,都不能實行緊急避險。否則就是避險不適時。3、必須是不損害某種合法權益就無法避免的危險,緊急避險是別無選擇的一種選擇。4、必 ·什么是合同不可抗力,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是怎樣的 什么是合同不可抗力,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是怎樣的我們發現在出現合同違約的時候,可能違約的一方會主張存在不可抗力,以此來免除自己的違約責任。對于這個合同不可抗力,但知道具體是指什么嗎?而合同不可抗力的免責范圍又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什么是合同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53條及《合同法》第117條第二款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某一情況是否屬不可抗力,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加以認定:1、不可預見性。法律要求構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必須是有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這個事件是否會發生是不可能預見到的。在正常情況下,對于一般合同當事人來說,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一是客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合同當事人就應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有一定專門知識,那么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則該合同的當事人就應該預見到。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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