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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 在我國,證據是非常重要的,因為對于一些案件的偵查來說,證據是可以說話的。而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刑訴法中所規定的,正確的調去其實就是一種取樣活動。關于取樣這個問題我國刑訴法有這新規定,那么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那么下面為您詳細的介紹。一、刑訴法取樣的新規定包括哪些《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第四十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第四十一條規定,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新刑訴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 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后,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義務,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難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和勞動者勞動權的實現,本法規定在特定條件和程序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且不違背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4、在雙方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應當注意的是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和勞動部頒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二、協商解除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 ·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哪些: 事實勞動關系的情形包括哪些:1、應簽而未簽訂;2、以口頭協議代替的書面勞動合同;3、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勞動合同,即在中規定了勞動者的權力、義務條款,比如在、中規定了職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問題,這就有了作為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的依據;4、勞動合同期滿沒有終止也沒有續簽而形成的事實延續的勞動關系;5、勞動合同構成要件或者相關條款缺乏或者違法,事實上成為無效合同,但是雙方依照這一合同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二、事實勞動關系成立要件1.勞動給付行為已經發生勞動關系的標的是勞動給付行為,該行為的存在和終結是形成勞動關系的重要標準。只有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付出一定的體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內容,創造勞動成果,并歸用人單位所有,才意味著勞動者已向用人單位讓渡自己的勞動力使用權,提供了有償勞動,從法律上形成一種勞動關系。勞動給付行為發生成為事實勞動關系的首要構成要件。2.從屬關系已經形成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生產資料相結合,進行特定的生產工作,將人身自由在一定時空范圍內歸用 ·小學入學監護人可以是爺爺嗎? 小學入學監護人可以是爺爺嗎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法定的監護人,爺爺奶奶不是法定的監護人。除非未成年人的父母都死亡或者無法查找到下落的,可以由爺爺奶奶作為監護人。《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二、學校能成為未成年監護人嗎在法律上,學校成為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是有很嚴格的前提的,在一般情況下,學校是不能承擔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的。當然,在保護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積極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各種學校傷害事故的發生這個問題上,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想法是完全一致的。但如果有了不幸事故的發生,就應該依據法律上的“過錯原則”,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過錯的就應該賠償,沒有過錯的就不予賠償。“有無過錯”這條原則,是確 ·監護權可以隨意變更嗎? 監護權可以隨意變更嗎監護權不能隨意變更,需要滿足一定的情形才可以。監護權的變更在目前的實際生活中主要表現為這樣幾種情形:(一)因委托監護而發生。委托監護是指監護人委托他人代行監護的職責。委托監護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與受托人之間關于受托人為委托人履行監護職責、處理監護事務的協議,須有監護人委托與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受托人得履行的監護職責決定于委托監護協議的內容。(二)因約定監護而發生。約定監護是法定監護人之間確定監護人的協議。約定監護不同于委托監護,因為委托監護是監護人與非監護人之間確定非監護人代行監護職責的協議,而在約定監護中,依當事人之間的協議所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監護人責任,其就是被監護人的監護人。在委托監護中,盡管委托人可以將監護職責全部委托給受托人,但即使在此情況下,受托人也不是監護人。也就是說,監護人不能依照委托監護的協議將監護人的資格轉讓給他人,他人也不能通過委托監護的協議來取得監護資格。因此,在委托監護中 ·商標法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 商標法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我們都知道,一個商品要想在市場上進行流通買賣是需要國家認定的商標才行的。商標的認定就是為了保證商品的質量是否安全,讓消費者可以買的放心。但是市面上很多的不法商家會盜版商標,這就損害了您的利益是要收到行政處罰的。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商標法行政處罰的規定吧。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二條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第五十四條 ·勞動者解除的條件 勞動者解除的條件勞動者在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同時必須遵守法定的程序,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1、遵守解除預告期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預告期是各國勞動立法的通行做法。勞動者在享有解除勞動合同自主權的同時,也應當遵守解除合同預告期,即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說勞動者在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后還應繼續工作至少三十天,這樣便于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確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勞動合同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給用人單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這樣也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合法化。否則,將會構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將可能承擔賠償責任。2、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本條還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做了規定。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新招收職工各方面的情況進行 ·什么情況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什么情況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9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公負傷,是否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需要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被確認為已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這里的負傷指非因公負傷。對患病或者負傷,我國法律規定允許勞動者有一定的治療期。例如,根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第21條的規定,企業對患病或非因公負傷的職工,應當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時間的長短,給予3個月至1年的醫療期,在本單位工作20年以上的,醫療期可以適當延長。在上述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合同到期,則應順延到醫療期滿。(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 ·勞動合同法97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法97條第三款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這一條款引發了人們不同程度的疑惑:計算經濟補償的具體法律政策依據是什么?經濟補償是不是應當分段計算?如果分段計算經濟補償,是僅僅分段計算經濟補償的年限,還是也應當對經濟補償的工資標準進行分段計算?從某種意義上來說,人們對這個條款存在一些疑問是可以理解的。因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關于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規定確實發生了一些變化,原因就在于《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中相關規定的不同。根據現有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訂立的勞動合同,從橫向看,有的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情形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從縱向看,有的情形依照《勞動合同法》 ·勞動者主張未簽合同二倍工資需要掌握事實勞動關系證據 勞動者主張未簽合同二倍工資需要掌握事實勞動關系證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者主張未簽合同二倍工資,關鍵要有余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宜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認定事實勞動關系主要依據: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二、延伸補充:關于勞動合同解除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條款所作的修改或增減。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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