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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賣出員工辭退怎么補償 公司賣出員工辭退怎么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二、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公司要辭退員工,必須具備法定事由,在履行了提前30日的通知義務或者另外支付給員工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后,方可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辭退員工: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 ·監察委員會對玩忽職守的處理是怎樣的? 監察委員會對玩忽職守的處理是怎樣的?一、監察委員會對玩忽職守的處理是怎樣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一條,監察委員會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一)對公職人員開展廉政教育,對其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二)對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三)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法作出政務處分決定;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對涉嫌職務犯罪的,將調查結果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向監察對象所在單位提出監察建議。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 ·離婚一歲孩子的撫養權歸誰? 離婚一歲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一般歸女方所有,法律上對小于兩歲的子女本著利于成長的原則,一般判決給女方撫養。離婚時撫養權的歸屬,可以雙方協商,一旦協商不成,則需由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撫養權歸屬,一般根據有利于子女成長原則進行:主要考慮以下因素:夫妻雙方的學歷、工作、收入、年齡、家庭環境、子女的年齡等。二、撫養權認定方式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 ·合同中訴訟的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中訴訟的條款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條款適用范圍與當事人本意不符多數情況下,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的本意,是適用于因合同產生的全部糾紛。但在起草爭議解決條款時,有律師將其表述為“因合同履行產生的糾紛,由某某法院管轄”;“因一方當事人違約產生的糾紛,由某某法院管轄”等情形并不少見,一旦當事人因合同效力等非履行原因發生爭議,則交易對方有可能以糾紛不屬于條款適用范圍為由提出抗辯,進而使約定爭議解決條款的本意落空。因此,我們建議在起草爭議解決條款時,需格外重視爭議解決條款的適用范圍,盡量表述周延,避免糾紛發生時被對方找到漏洞,并據此引發管轄權異議。2、約定地域管轄無效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協議管轄是法律允許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協商一致自行選擇解決 ·行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哪些? 一、行賄罪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是哪些?我國《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是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以上法律規定的幾種“國家工作人員”,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就是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最高法院《紀要》中規定“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履行組織、領導、監督、管理等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相聯系的公共事務以及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二、《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 ·民事訴訟活動中訴前財產保全費誰承擔 民事訴訟活動中訴前財產保全費誰承擔?1、最終應由敗訴方承擔,財產保全費用屬于案件受理費,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后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于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條 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有請求權的第三人、上訴人預交。被告提起反訴,依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案件受理費的,由被告預交。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可以不預交案件受理費。3、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二、訴前財產保全的條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申請人財產保全后提起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 ·一、婚姻法重婚罪的鑒定標準是什么? 一、婚姻法重婚罪的鑒定標準是什么?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鑒定重婚的主要標準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法律后果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 ·行政強制執行法院管轄地是哪里? 行政強制執行法院管轄地是哪里?一、行政強制執行法院管轄地是哪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8號)的規定:第八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享有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參照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規定。第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并向義務人征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2.該行政法 ·公司在合同期內撤柜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 公司在合同期內撤柜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一、公司在合同期內撤柜辭退員工需要賠償嗎?是需要賠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 ·對于婚外生子構不構成重婚事實? 對于婚外生子構不構成重婚事實?不一定構成事實重婚,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系,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系。鑒定重婚的主要標準有:(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系)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婚姻法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二、法律后果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關于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中指出: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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