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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必須公證嗎? 對于遺贈扶養協議必須公證嗎?遺贈扶養協議不是必須要辦理公證;對于遺贈扶養協議是一種協議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不需要公證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依據需要決定是否辦理公證。辦理遺贈扶養協議公證,當事人應向公證處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薄;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托書;2、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情況證明;3、居民(村民)委員會或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情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證明;5、扶養人有配偶的,應提交其配偶同意訂立遺贈扶養協議的書面意見;6、遺贈扶養協議書。二、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嗎?遺贈扶養協議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這表明,在財產繼承中,如果各種繼承方式并存,應首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其次 ·一、老人去世遺產繼承繳稅規定是什么? 一、老人去世遺產繼承繳稅規定是什么?老人去世遺產繼承繳稅規定是我國目前稅收方面的法律、政策均沒有規定對于遺產繼承收取遺產稅,但是遺產稅的征收與否正在討論之中,可能在不久的將來會有相應的規定出臺,但是目前是不征收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承土地、房屋權屬有關契稅問題的批復》之規定,法定繼承人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非法定繼承人根據遺囑承受生前的土地、房屋權屬的,屬于贈與行為,應征收契稅。售后公房(根據94方案購買例外)是產權人的合法私有財產,屬于遺產繼承的范圍。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因此如果是子女根據遺囑繼承父親售后公房的,是不需要征收契稅的。?????? ·工人工亡賠償屬于遺產嗎? 一、工人工亡賠償屬于遺產嗎?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只有近親屬可以分配。也就是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分配。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二、公民遺產的范圍包括哪些?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6、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公民可繼承的 ·遺贈和撫養協議的不同之處有哪些? 遺贈和撫養協議的不同之處有哪些?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而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采用合同形式,而遺贈的意思表示采用遺囑形式。2、遺贈扶養協議是死后生效行為與生前生效行為的結合,而遺贈屬于死后生效的行為。3、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必須是有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集體組織,而遺贈中回的受遺贈人可以是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可以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4、遺贈扶養協議答屬于有償的行為,遺贈是無償的行為。5、《繼承法》中關于受遺贈人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中扶養人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二、遺贈與遺囑的區別遺贈與遺囑繼承,都是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個人財產的方式,都須具備遺囑的有效條件才能有效。這是二者的基本相同點。但依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贈與遺囑繼承有以下主要區別:第一,受遺贈人與遺囑繼承人的主體范圍不同。受遺贈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任何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家或者集體,但不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遺囑繼承人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之內的人,而不能是法定繼 ·疫情期間如何立遺囑有效 疫情期間如何立遺囑有效遺囑內容合法有效必須符合以下方面的法律規定:(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所立遺囑有效。(2)遺囑的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形式合法。(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4)繼承法》第19條規定,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5)新實施的《老年法》第22條規定,老年人以遺囑處分財產,應當依法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額。該條明確規定了老年配偶可以繼承到夫或妻一方遺產,不再以“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為限制性條件,有利于健在一方的生活保障,避免了再婚老人“凈身出戶”的危險。二、怎樣立自書遺囑雖然自書遺囑無格式上的要求,但要取得完整的法律效力,必須符合《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的法律要件:(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2)遺囑人在遺囑上簽名;(3)遺囑上必須注明年、月、日。三、立 ·簽了合同對方毀約該怎么辦 簽了合同對方毀約該怎么辦《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二、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1、 繼續履行,又稱強制履行,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由法院強制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債務的違約責任方式。2、采取補救措施,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3、賠償損失,即債務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賠償債權人所受損失的責任。4、定金責任,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5、違約金責任,又稱違約罰款,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向另一方當事人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也可以表現為一定價值的財物。三、合同違約的賠償標準1、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民事案件管轄權地域歸屬規定是怎樣的 民事案件管轄權地域歸屬規定是怎樣的一、民事案件管轄權地域歸屬規定是怎樣的1、一般地域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住居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的規定可知:當事人所在地包括當事人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住所地,對于公民來說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對于法人和其他組織來說是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除此之外,針對一些特殊的被告所在地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中作了補充性的規定:(1)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雙方當事人都是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 ·對于代寫遺囑需要公證嗎? 對于代寫遺囑需要公證嗎?遺囑公證不是必須,代書遺囑也是一樣,但公證的遺囑法律效力最高。代書遺囑只要符合相關要件(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不管是否公證都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有與其相沖突的遺囑存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遺囑公證是指公民生前對自己的財產作出安排,并經國家公證機關公證,于死亡時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為此,立遺囑的內容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立遺囑的當事人必須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2)遺囑的內容要合法,不能剝奪無行為能力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人的繼承權;(3)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遺囑公證由立囑人持證明個人身份的證件到戶籍地的公證機關辦理,如行動不便,也可邀請公證員到立囑人住地辦理。生命垂危時立囑,應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公證人證明,公證機關可在審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確認公證.公證員對遺囑有保密義務 ·重危病人的口述遺囑有效嗎 重危病人的口述遺囑有效嗎一、重危病人的口述遺囑有效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明確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如果遺囑人采用了書面或錄音形式所立的遺囑則不是口頭遺囑。在司法實踐中常會遇到針對旁人的提問遺囑人所作的搖頭或者點頭的表示,或者是以手勢的形式來表達意思的情況。這種表示是否應認定為口頭遺囑存有爭議。如將點頭搖頭和手勢這種表示認定為口頭遺囑,此觀點顯然不符合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原意。因為遺囑人用點頭或者搖頭的方式表示其意思時,是必須借助他人的提問行為才能完成,這并不完全是遺囑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極易曲解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而使用手勢的方式表達意思時,由于不同的人對同一手勢的理解也有不同,也容易產生歧義。同時,點頭、搖頭和手勢均沒有以語言表達方式表示其意思,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口述的形式。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1、公證 ·兩份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 兩份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一、兩份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怎么認定?以后訂立的遺囑為準,根據中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繼承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在訂立新的遺囑中,不論是否明確撤銷、變更原遺囑,只要前后兩個遺囑的內容相抵觸,即意味著前遺囑被推定為變更或撤銷。全部抵觸,全部撤銷,部分抵觸,部分撤銷。但是,如果遺囑人原來所立的遺囑是公證遺囑,在變更或撤銷原遺囑時,仍需經原公證機關辦理。遺囑人的行為與遺囑相抵觸時,其抵觸行為則被視為對原遺囑的部分或全部撤銷。二、遺囑公證的程序①遺囑公證由當事人,即立遺囑人住所地的公證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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