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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拘役緩刑能保公職嗎? 被判拘役緩刑能保公職嗎?《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將一律給予開除處分。而此前,被判緩刑的公務員有的仍可保留公職。所以如果是被判了緩刑是不能保留公職的。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并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值得注意
·試用期辭職需要交違約金么 試用期辭職需要交違約金么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1、如果你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并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平賠償的。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
·酒駕事故第二天報保險是否可以? 酒駕事故第二天報保險是否可以?酒駕后第二天報保險是不可以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醉酒駕駛屬于免賠事項。對于駕駛人醉酒駕駛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酒后駕車在交強險的條款中未列明在責任免除范圍中,故在交強險中是可以賠付的,賠付額度是按照交強險限額賠付(三責車物損2000元,三
·婚后買房子離婚時是誰的財產 婚后買房子離婚時是誰的財產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買的房子屬夫妻共有,離婚時,有一方想擁有房屋所用權的,評估單位進行評估,然后對另一方進行分配;如果雙方都想擁有房屋所有權的,雙方進行競價;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的,人民法院進
·客運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怎么辦 客運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怎么辦一、客運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怎么辦?客運合同違約和侵權責任競合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六條【責任競合】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
·訴訟離婚的費用是多少 訴訟離婚也就是打離婚官司,此時通過公權力解除婚姻關系,就要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費用,那具體來說訴訟離婚的費用是多少呢?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費用,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法院收取的費用起訴離婚時,原告需要向法院交納離婚訴訟費,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案件判決后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均有責任,按照責任的大小雙方各自按比例承擔。如果法院立案且原告交納訴訟費后原告撤訴,法院只退還已繳納訴訟費的50%。對于離婚案件,不涉及財產的
·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新婚姻法出臺后,由于其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和分割的有關規定與之前相比有了較大變化,因此引起了廣大群眾的熱議,尤其是對于婚前男方購買的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也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使得許多女性覺得尤為不公,那么,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房產的相關規定是什么呢?一、新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內容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買房時遭遇欺詐怎么獲賠 長期以來,由于開發商與買受人的信息不對稱、地位不平等,導致的合同欺詐、買受人利益受損的事件不時發生,因此商品房買賣投訴在全國的消費投訴中名列前茅。那么買房時遭遇欺詐怎么獲賠?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買房時遭遇欺詐怎么獲賠要想在遭遇欺詐后獲得賠償,首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獲取賠償的條件:1、只有商品房買賣合同適用懲罰性賠償,而并非所有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都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集資房、房改房、二手房的買賣糾紛不適用該原則。2、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么計算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解除補償年限怎么計算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年限計算不同: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辭職。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持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文件);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為由辭職的;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為由提出辭職的;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6、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為由辭職的;
·事實婚姻的怎樣解除關系 事實婚姻的怎樣解除關系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系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愿意去登記。承認事實婚姻,不等于鼓勵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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