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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貿易合同免稅的政策有哪些 技術貿易合同免稅的政策有哪些一、技術貿易合同免稅的政策有哪些我國規定的技術貿易合同的基本稅率為20%。與我國簽有稅收協定的國家,規定了限定稅率,稅率一般限制在10%左右。對來自于經濟特區、沿海開放城市、沿海經濟開放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沿江、省會開放城市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來征收。二、技術貿易特征與商品貿易相比,技術貿易具有以下特點:1、商品具有一定的物質形體,可通過實物對比和其他手段衡量其質量,比較容易鑒別。而技術本身并沒有獨立的物質形體,因而不像商品那樣容易鑒別;2、商品的交易是所有權的轉讓,一件商品只能賣給一個買主。而技術的交易一般是使用權的轉讓,當一家公司把一項技術轉讓給另一家公司時,這家公司對該項技術仍擁有所有權,可以再向別的公司轉讓。如買方想對該項技術擁有獨家使用權,則需支付更多的使用費,并通過專門的合同條款來保護這一特權;3、商品在消費的過程中逐漸喪失其價值。技術則不同,它不會像商品那樣因使用被消耗掉,相反,一項技術在使用中可以使其更完善 ·保密協議書格式是怎樣的?保密協議書內容包括哪些? 在生活中,很多企業或者機構為了保證其核心競爭力或者一定利益不流失,都會與相關崗位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書。那這個如此重要的保密協議書格式是怎樣的呢?都包含哪些內容呢?以下是我們整理的內容。一、保密協議書格式保密協議書的格式但不管采用哪種方式,都應當采取法定的書面形式,并做到條款清晰明白,語言沒有歧義。并需要包含關鍵內容。二、保密協議書內容(一)明確保密信息范圍用人單位在約定保密內容時,務必把需要保密的對象、范圍、內容和期限等明確下來,最好通過列舉的方式列明所有需要保密內容,否則很容易因約定不明引發訴訟糾紛。不同的企業和同一企業的不同時期,保密范圍、內容也有所變化,用人單位應及時修改保密協議內容。(二)明確保密主體商業秘密的保密主體一般僅限于涉密崗位的勞動者,對于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要求其不得披露、贈與、轉讓、銷毀或者協助第三人侵犯公司的商業秘密。除上述涉密崗位以外,不必然承擔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承 ·駕校學車撞車要賠錢嗎? 駕校學車撞車要賠錢嗎?一、駕校學車時,學員撞車造成的經濟損失無需賠償《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根據上述規定,在駕校學車撞到人,駕駛車輛的學員是不用承擔責任的,其造成的事故損害責任由陪駕的教練員承擔。因為教練員是執行職務,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的,由教練員所在的駕校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二、若事故中有人員傷亡,將依法追究駕駛員的刑事責任若學員學車造成人員死亡的,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在非道路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況,可以參照在道路上發生的致人死亡的事故處理,按交通肇事罪定性。也就是說 ·解除居間合同的方法 解除居間合同的方法一、居間合同的性質《房屋居間合同》是一份三方當事人、兩個法律關系的合同。從性質上判斷,其一為居間關系即三方之間的法律關系;但另一法律關系即買賣雙方之間是預約合同關系還是買賣合同關系呢?預約合同是相對于本約合同而言,內容主要是約定雙方當事人應談判締結主合同。對于預約合同的當事人而言,承擔的只是盡量促成主合同的成立,如果不能就主合同達成一致,可以不簽訂主合同且無需承擔責任。一般的房屋居間合同屬于預約合同,即約定在一定的時間內簽訂本約合同即房屋買賣合同。二、如何居間合同的法律規定居間合同也是合同一種,解除方式同樣適用民法典規定,可以協商解除,如果不能協商解除的,可以通過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另,如果買賣雙方協商一致不再繼續履行房屋買賣,視為中介行為沒有完成,依據《房地經紀管理辦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不得收取傭金,但在現實中房產中介可適當收取服務費用,依據公平原則適當標準應當與服務相一致,如房屋中介方僅提供雙方面談一次,其工作量非常小,房屋中介 ·夫妻分居證明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項? 對于離婚,很多人可能還停留在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的了解,其實,分居離婚也開始成為離婚的一種方式,只是比較少人會知道什么是分居離婚,要分居離婚的話,當事人需要提供雙方分居的證明,那么夫妻分居證明有哪些要求和注意事項呢?請看下文中我們整理的內容。一、分居證明的用途在去法院離婚時,一般來說如果能證明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就可以構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實證明,從而提高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因此如何提供分居滿兩年的分居證明,就成了一個關鍵問題。二、分居證明如何舉證如何向法庭舉證分居事實呢?僅憑空口說分居,對方否認后,法律就難以認定分居事實,因此必須提供確切的分居證明,一般而言能作為分居證明的證據有: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3、居委會(或物業)居住證明,水、電、煤氣發票等;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有條件的話最好讓證人出庭作證。 ·代物清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代物清償其他注意事項有哪些? 代物清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代物清償其他注意事項有哪些?一、代物清償的法律效力(一)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當然成立。但此新債務并非原債務的繼續,而是異于原債務之另一個債務。因此,關于原債務之抗辯,在新債務不得主張,此點應該是債權人接受代物清償主要的利益所在,因為債務人不得以關于原債務的抗辯對抗債權人,債權人在代物清償更容易實現債權。(二)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新債務之清償期未屆至之前,債權人不得行使原債權。只有新債務不能履行,或無效或被撤銷時,始能就原債務請求履行。因為雖然債權人有兩個債權,但債權人既已同意債務人以新債務清償原債務,即對債務人負有一定義務,也就是說,應先自新的、獨立的債權尋求滿足,債務人如履行了新債務,則等于同時履行了原債務。(三)代物清償合同成立后,如果新債務沒有履行,原債務就并不消滅,所以原債務之擔保等從債務自亦繼續存在。這是因為當事人簽訂代物清償合同,系以清償原債務為目的,換個角度說,即是債務人對原債務的確認,因而,如代物清償合同系債權 ·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有哪些?一、投標有效期的定義投標有效期是指為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在開標后完成評標、定標、合同簽訂等工作而要求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在一定時間內保持有效的期限,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定,作為要約人的投標人提交的投標文件屬于要約。要約通過開標生效后,投標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為受要約人的招標人作出承諾,并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不得拒絕。在投標有效期截止前,投標人必須對自己提交的投標文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二、投標有效期的法律規定(一)我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第28條規定:“招標文件應當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這是我國的法規對“投標有效期”作用的闡釋。它一方面起到了約束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不能隨意更改和撤回投標的作用;另一方面也促使招標方加快評標、定標和簽約過程,從而保證投標人的 ·并購貸款最長期限的內容有哪些 并購貸款最長期限的內容有哪些一、并購貸款所謂并購貸款,即商業銀行向并購方企業或并購方控股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股權對價款項的本外幣貸款。是針對境內優勢客戶在改制、改組過程中,有償兼并、收購國內其他企事業法人、已建成項目及進行資產、債務重組中產生的融資需求而發放的貸款。并購貸款是一種特殊形式的項目貸款。普通貸款在債務還款順序上是最優的,但如果貸款用于并購股權,則通常只能以股權分紅來償還債務。二、并購貸款最長期限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將并購貸款期限從5年延長至7年。銀監會法規部副主任王科進說,由于不同并購項目投資回報期各不相同,部分并購項目整合較復雜,產生協同效應時間較長,因而適度延長并購貸款期限。據了解,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優化企業兼并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完善企業兼并重組金融服務,銀監會對2008年出臺的《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進行了修訂。王科進說,考慮到銀行貸款是并購交易的重要融資渠道,在當前并購交 ·交通事故保險報案需要注意什么? 新手上路,經驗有限,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現在大多數人都買了車險,但可能由于經驗不足,或者對保險了解不到位而導致無法理賠,在這里,我們將為您介紹交通事故保險報案的一些注意事項,希望幫助您保障自己的權益。一、交通事故保險報案的時間1、一般保險公司要求在48小時內報案報案后保險公司會派查勘員到現場判定你的痕跡是否相符,如果相符,一般都是認可的。你將車駛離事發地點不遠處,仍然是可是根據現場高度、痕跡這些測量的,不會有什么影響。但要在保險公司規定的報案時間內報案,如果報案遲了,就有可能會加扣部分免陪。2、48小時后報險可能被拒賠絕大多數車輛在參保了交強險的同時也都投保了商業險種。但是,一些車主在車輛遇到事故之后不知道應該通過何種方法如何獲得理賠,不清楚保險公司該對哪些項目進行賠付,甚至不清楚索賠的流程。這導致在向保險公司理賠時非常被動。在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屬于輕微事故范疇,可以在對現場進行拍照后自行拆解,并到交通事故快處快賠中心進行理賠。如果事故比較嚴重,或者 ·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怎么辦 債權轉讓通知書拒收怎么辦?一、拒收債權轉讓通知書有效嗎首先,法律適用上考察,該通知書應認定為債權轉讓通知。《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五百四十六條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取的是無需經債務人同意的通知主義原則,但對通知的形式及內容,該條并無明確規定。我們認為,雖然沒有具體的規定,但從債務人同意主義到通知主義的轉變實際上體現了方法者越加注重保護債權人自由處分債權的權利,同時也兼顧債務人的利益,使債務人可以盡快明確其清償義務的對象,確保履行義務的明確有序。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這一立法目的決定了審判實踐中應盡可能地保護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果查明債權人轉移的債權確實存在,債權轉移也沒有損害債務人的利益,此時,只要能夠認定債權人傳達給債務人的信息中包含債權轉讓的事實,即使這一信息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也應認定債權人已經發出了債權轉讓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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