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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被禁駕的情形有哪些 司機被禁駕的情形有哪些禁駕,就是吊銷駕駛證并且在規定時間內不得重新申領,而終身禁駕就是吊銷駕駛證永遠不得重新申領。那么實踐中,司機被禁駕的情形具體有哪些呢?由于禁駕有些有時間限制,下面我們就具體來了解一下吧。一、司機被禁駕的情形有哪些罰款、失去人身自由還不夠,一些駕駛行為,足以說明駕車者不再適合開車上路,這時候禁駕就會作為補充約束手段。(一)禁駕兩年的(即吊銷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申領)1、駕駛拼裝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2、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3、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4、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暫扣的人駕駛的;5、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以上的;6、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7、對符合暫扣和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情形,機動車駕駛證被扣留后駕駛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8、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二)禁駕五年的(即吊銷駕駛證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訴時間是什么時候 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訴時間是什么時候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了逾期付款違約金,后付款方違約,守約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應該在什么時間內起訴呢?其實這個起訴時限就叫做訴訟時效。下面由我們來為您解答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訴時間這一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由此,我們可以知道。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起訴時效是兩年,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但如果過了二十年還不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則訴訟時效經過。但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1、一時性債權下違約金的訴訟時效一時性債權是指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某一時間到來或特定事由發生時而成立的且數額固定化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具體數額,也明確了 ·勞動合同包括什么事項,有哪些 實踐中,勞動合同是證明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而法律中也具體規定了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相信您也比較清楚。但具體說到勞動合同的內容,您知道勞動合同包括什么事項嗎?請跟隨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詳細了解吧。一、勞動合同包括什么事項(1)勞動合同期限和試用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4)生產條件或工作條件。(5)勞動紀律和政治待遇。(6)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7)違約責任。(8)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9)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二、用人單位不簽合同要承擔責任嗎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承擔什么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按月向勞動者依法支付兩倍的工資,不滿一個月的,按計薪日折算,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 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在民事訴訟中,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案件管轄權不服的,可以提起管轄權異議,那么,如果想要提起管轄權異議,就必須先要符合一定的條件,那么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有哪些呢?哪些人可以提管轄權異議,我們整理了相關內容,相信可以解答你的問題,詳情請看下文。一、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條件1、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必須是案件當事人。在審判實踐中,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是被告。對于第三人能否對管轄權提出異議,應當區別而論。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他主動參加其他人已經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了受訴法院的管轄,不發生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問題;如果是受訴法院依職權通知他參加訴訟,則他有權選擇是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還是以原告身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訴。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始終輔助一方當事人,并以一方當事人的主張為轉移,因而無權對受訴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2、當事人只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時間 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時間管轄權異議就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這個案件沒有管轄的權利,并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該法院管轄的主張或者意見。那在現實生活中,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時間應該是多久?我們為您做詳細解答。一、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上訴時間是多久《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上述規定,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案的被告;(2)必須在法定的答辯期間內(被告自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審議。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符合上述兩個條件的,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對當事人的異議未經審查,或者審查后尚未作出決定的,不得進入對該案的實體審理。經過審查,當事人對管轄權的異議成立的,受訴法院應當作出書面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異 ·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怎么確定 現代小區都是由專業的物管公司進行管理的,而作為業主也應該支付物管公司相應的物管費,但有的人認為物管費是由業主確定的,當然也有人有不同的看法。那到底實踐中,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怎么確定呢?請從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一、小區物業費收取標準怎么確定首先,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訂立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對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進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別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辦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如果小區已經成立業主大會,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業主大會和物業公司自行協商制定收費標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但未成立業主大會的,則必須經過雙過半業主同意,由物業服務企 ·管轄權異議補正裁定的答辯期起算 管轄權異議補正裁定的答辯期起算在訴訟過程中,我們可以對自己的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是管轄權異議答辯期限是有時間的,那么,管轄權異議補正裁定的答辯期起算時間是怎么算的呢?同時在管轄權異議答辯相關處理是怎樣的,我們在下文都有回答,接下來,我們就為您解答管轄權異議答辯期起算時間及相關問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管轄權異議補正裁定的答辯期起算管轄權異議的答辯期起算,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否則異議無效。超過法定期間,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在此期間提出異議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應予允許。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當事人,他們的管轄異議權不受“提交答辯狀期間”的限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被告因未收到起訴狀,不能書寫答辯狀,因此管轄異議不受答辯期間的限制。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因不存在爭議的雙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辯狀期間”,管轄權異議也不受限制。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擔民事責任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 勞動合同除了可以單方解除之外,還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進行解除。但此時,必須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才行。接下來,我們就來告訴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一、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么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應以不違法為前提,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不例外。應滿足以下條件:1、協商解除的須為雙方依法建立的合法勞動關系。這是因為如果雙方非勞動合同關系,或勞動合同無效,也就無解除一說;2、勞動合同雙方均有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3、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須在勞動合同全部履行完畢之前進行。這是因為勞動合同一旦履行完畢,已無解除的必要;4、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合同要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且不違反法律強行規定。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支付補償對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關于經濟補償適用范圍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 ·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 法律規定,對于工傷,有保險的員工由保險基金賠償,單位沒給員工買保險的,由單位去賠償。賠償之前要先認定為公司,那么,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呢,而在具體申請工傷認定的時候又要哪些材料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是多久《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 ·財產保全復議期限是多久? 財產保全復議期限是多久?一、財產保全復議期限是多久《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具體時間沒有明確規定,應在接到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書后,及時提出復議申請即可。一般來說,裁定書中往往會指定可以復議的期間(指定期間也具有法律效力)。財產保全一般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還有執行、涉外等財產保全),且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生效執行,對方當事人有申請復議的救濟權利,但對復議期限沒有具體規定。二、什么是財產保全?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三、財產保全的裁定程序訴訟中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根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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