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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批準逮捕要滿足什么條件 不予批準逮捕要滿足什么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1條規定,逮捕需要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證據條件,即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其內涵包括以下三點:(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經查證屬實。第二,罪責條件,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根據已有證據證明的案件事實,比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衡量其所犯罪行,最低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第三,社會危險性條件,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逮捕涉案行為人的這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涉案行為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從逮捕的三個條件,我們對于辦案機關不予批準逮捕的條件進行反推,不予批準逮捕的三個條件是:第一,涉案行為人不構成犯罪:(1)有證據證明未發生犯罪事實;(2)涉案行為人客觀上未實施犯罪行為、主觀上不具有犯罪故意;(3)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達到逮捕的證據條件。 ·最高法關于夫妻婚內債務離婚如何承擔 最高法關于夫妻婚內債務離婚怎么承擔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 ·商標不同行業算侵權嗎? 商標不同行業算侵權嗎?不算侵權,商標侵權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標的行為,所以同樣的商標在不同行業不算侵權。如果商標已經被申請為馳名商標了,可能會存在一些法律風險,要看具體情況。商標分類表把商標分為45個大類,每個類別,甚至類別中的每個子類都是相互獨立的,商標在哪個類別中的哪些商品上注冊成功,就只能在哪個類別中的具體商品上使用,并且在該類別擁有商標專屬權,這樣才受法律保護。如果該商標是別人原創設計的圖形或者特殊字體的商標,那么還涉及到著作權的問題。那么從法理上來說,你用這個商標就屬于侵權行為。但是現行法律一般會要求對方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除非對方登記過美術作品的著作權或者有相關的設計合同等,否則,一般很難拿出有力的證據證明其權屬,法院一般也不會受理這樣證據不足的案件。一般的文字商標不存在著作權的問題。二、商標侵權的種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七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 ·一、未簽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注意哪些? 一、未簽勞動合同辭職需要注意哪些?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不到一年的按一個月計算,未滿六個月的按照半個月計算)。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勞動者入職的第二個月開始,按照月工資標準的兩倍計算(計算時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支付時需減去期間公司已支付的工資。若用人單位不存在法定過錯,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試用期提前3日)告知用人單位,到期后勞動合同即解除。但需注意保存已遞交的證據,可采取郵寄的方式遞交辭職通知書。二、哪些情況下員工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 ·醉駕能免于刑事處罰么 醉駕能免于刑事處罰么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指根據《刑法》規定,不構成犯罪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對于不構成犯罪的,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規定對于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3、“醉駕免于刑事處罰”要求的條件為: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二、醉駕免于刑事處罰和不起訴的區別如下:1、兩者的性質不同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針對的對象是已經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不起訴的對象則包括不構成犯罪、指控犯罪證據不足或存疑、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2、兩者作出判定的機關不同醉駕免予刑事處罰由法院作出判定,而不起訴決定則由檢察院作出判定。3、兩者作出判定的時間不同免予刑事處罰適用于案件審理階段,而不起訴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4、兩者的處理過程不同醉駕免予刑事處罰是由于醉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免于起訴的條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不起訴 ·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 行政拘留中止情形都有哪些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被拘留人在收拘時候或者收拘后有4種情形,拘留所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1、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2、被拘留人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3、被拘留人生活不能自理的。4、被拘留人因病出所治療,短期內無法治愈的。二、停止行政拘留后還用拘留嗎?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被拘留人患精神病、傳染病、因病醫療等停止執行的情形消除后,被拘留人不再執行原行政拘留決定。三、停止執行行政拘留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這兩者有何不同?1、對象不同。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是患精神病/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被拘留人,而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是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要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被處罰人。2、前提不同。停止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不適合執行行政拘留的情形。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前提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是否提供擔保人或者擔保金。停止執行行政拘留,是不需要提供擔保人或者 ·刑事訴訟應當指定辯護包括哪些 一、刑事訴訟應當指定辯護包括哪些公檢法應當通知辯護的情形:(一)未成年人;(二)盲、聾、啞人;(三)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人。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辯護的情形:(一)共同犯罪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四)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五)具有外國國籍;(六)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二、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三十九條 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 ·刑案二審發回重審有哪些情形 一、刑案二審發回重審有哪些情形發回重審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通過裁定的方式,撤銷原判,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包括兩種案件:1.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2.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審理中,有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所謂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包括:(1)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如,案件性質不是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但在一審中沒有實行公開審判。據以定案證據沒有當庭質證等等。(2)違反回避制度的。合議庭組成人員中及有關人員依法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例如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或者其他應當自行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等。(3)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如某審判員在庭 ·什么情況下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 一、什么情況下販賣毒品可以判死刑可以判死刑的量因毒品種類不同而異,達到以下量的可以判死刑(注意:是“可以”判死刑,不是必然判死刑):1、鴉片1000克以上;2、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3、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以上;4、大麻油五千克、大麻脂十千克、大麻葉及大麻煙一百五十千克以上;5、可卡因五十克以上;6、嗎啡一百克以上;7、度冷丁(杜冷丁)二百五十克以上(針劑100mg/支規格的二千五百支以上,50mg/支規格的五千支以上;片劑25mg/片規格的一萬片以上,50mg/片規格的五千片以上);8、鹽酸二氫埃托啡十毫克以上(針劑或者片劑20μg/支、片規格的五百支、片以上);9、咖啡因二百千克以上;10、罌粟殼二百千克以上;11、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數量大的。二、販毒人員被抓獲后的毒品性質認定第一,行為人因涉嫌販賣毒品被抓獲的,對于從其住所等處查獲的毒品,一般應當認定為其販賣的毒品,但確有證據證明該部分毒品并非用于販賣或者并非其所有的除外;第二,行 ·財產保全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 財產保全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一、財產保全解除的情形都有哪些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時,可以解除財產保全: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關系人15日內未起訴的;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4、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采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相關法律可參考:第一百六十六條【解除保全的情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錯誤的;(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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