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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滿足什么條件可以上市 公司滿足什么條件可以上市(一)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備上市的資格;(二)申請上市公司,公司經營必須是3年以上,在這三年內沒有更換過董事、高層管理人員、并且公司經營合法、符合國家法律規定;(三)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無虛假出資,沒有抽逃資金的現象;(四)上市公司的注冊資金至少3000萬,公開發行的股份是公司總股份的1/4以上,股本總額至少4億元,公開發行的股份10%以上;(五)上市公司財務狀況:1、上市公司財務狀況在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3000萬以上;2、發行前的股份總額至少3000萬以上;3、在最近的一期沒有彌補虧損;4、最近一期的資產占凈資產的比例20%以上;5、最近的3年會計年度的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累計至少5000萬,或者最近的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3億以上;6、上市公司主要是募集資金,但是募集的資金之前必須要制定出嚴格的資金用途,所以重點是要嚴格核查公司是否具備上市條件。二、企業上市流程是怎樣的1、擬定股票代碼與股票簡稱。股票發行申請文件通過發審會后,發行人即可提 ·2023要約失效的幾種情況 要約失效的幾種情況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二、受要 ·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緩刑嗎 一、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可以判緩刑嗎?如果符合緩刑條件就可以判緩刑,根據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第三百五十一條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強制鏟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一)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二)經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三)抗拒鏟除的。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種植罌粟或者 ·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什么? 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什么?發明專利的申請日和優先權日的規定是《巴黎公約》第4條A款第(1)項規定:“在本聯盟的任何一個國家正式提出發明專利、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注冊申請的任何人或者權利繼受人,從最初的申請日(稱為‘優先權日’)起,在一定期間(稱為‘優先權期間’)內,在聯盟的其他成員國提出的同樣的內容的申請("專利申請日")的應當享有優先權。”二、優先權日效力以優先權日作為判斷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的時間標準,使他人在優先權期限內就相同主題提出的專利申請不具備專利性。在優先權日后,與第一次申請主題相同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的公開發表或公開使用,不論是申請人自己所為還是第三人所為,都不損害后來提出并享有優先權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并且也不會給第三人帶來任何權利。要求本國優先權也可以給申請人帶來便利,申請人可以利用本國優先權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將若干在先申請合并到一份在后申請中提出。申請人可以在優先權期限內,實現發明專利申請與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互相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法院審理的時間是多久? 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法院審理的時間是多久?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二、一般民事訴訟流程是什么?(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 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撤銷權的行使條件是什么一、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人的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且不具有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一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的處分行為發生之前就已經有效存在。二、債務人實施了一定處分財產的行為債務人處分財產行為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此條件也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三類:1、放棄到期債權。就是說,債權到期后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3、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如將價值30萬的汽車故意以8萬價格賣掉。三、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并沒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屬于法律上當然無效的行為,或該行為已經被宣告無效等都不必由債權人行使撤銷權。2、財產已經或將要發生轉移,債權人才能行使撤銷權。 ·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幾種情形 一、刑事案件不予批捕的幾種情形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類型及公安機關依法應相應采取的措施。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幾種情形:1、一是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2、二是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3、三是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4、四是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二、檢察院不批捕公安機關怎么辦檢察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執行監督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要約失效的原因有哪些要約失效,即要約喪失法律拘束力。要約失效后,要約人不再受其約束,受要約人也終止了承諾的權利。要約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礎,受要約人即使承諾,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規定,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后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后,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對要約修改后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二、受 ·合同法全文代位訴訟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法全文代位訴訟的條件是什么?代位權之訴為民事訴訟,故須具備民事訴訟法第108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同時,代位權之訴還須具備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釋(一)》第11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3條的規定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二)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三)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四)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二、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之訴訟地位《合同法》頒布之后,大陸地區的學者們對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訴訟地位問題也進行了廣泛的討論。綜合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1)應將債務人列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債務人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3)應當將債務人列為共同原告。(4)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只能充當證人。(5)債務人在代位權訴訟中的地位可因案而異,但并非當然的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債務人如果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可能包括以下情形:A、為原告;B、為被告;C、為有獨立請求權的 ·成立不作為犯罪需要哪些條件 成立不作為犯罪需要哪些條件不作為,是指行為人消極地不去實施自己有義務實施且能夠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人的消極行為,但不是所有的消極行為都屬于刑法上的不作為。由“不作為”的定義可知,刑法上的不作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這是不作為犯罪成立的前提條件。這里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四個來源:(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這里的“法律”包括狹義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規等)(2)職務或業務上要求履行的義務。這類義務以行為人具有某種身份或從事某種業務并正在執行為前提。(3)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4)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即當先行行為危及他人權益時,行為人有義務采取措施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險發生。2、行為人能履行特定義務而未履行。“能履行義務”不僅意味著行為人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積極行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著具有防止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即行為人能采取措施,并且此措施可能防止結果發生。3、由于行為人未履行特定義務而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這是不作為行為達到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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