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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房產合同離婚能否注消一方嗎? 在我國房產合同離婚能否注消一方嗎?房產證沒辦理之前是不能去掉一個人的名字的,因為已經在房管局備案,只能等待房產證辦下來進行房產證變更首先,可以協議離婚的;其次,盡管房屋沒有取得產權證書,但是憑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分割;最后,如果婚姻登記機關不予處理對房屋的處分的協議,以后可以通過法院訴訟解決房屋問題。二、新婚姻法,婚后房產,離婚房產如何分割,房子歸誰?1、新婚姻法,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科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2、新婚姻法,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3、新婚姻法,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根據我國婚姻法 ·在我國保險合同離婚后怎么辦? 在我國保險合同離婚后怎么辦?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獲得的保險金:1、共同財產投保的,保險金為共同財產的。2、個人財產在婚前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3、個人財產在婚后以共同財產投保,保險金為個人財產,但已繳納的保險費中有一半屬于對方。二)離婚時仍處于有效期內的財產險1、持法院生效判決或離婚協議離婚證,到保險公司變更或解除,分割已繳納費或退保后的費用。2、家庭財產兩全保險,即發生事故獲得保險金,否則計息。對此采取協議、分割補償和解除合同分割儲金三種方式。二、離婚財產分割注意什么?1、確定分割的原則和標準;2、婚姻存續期間,承擔義務較多的,可以要求補償,多分些財產;3、對方如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等過錯,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賠償;4、離婚后一方生活有困難,可以從幫助的角度多分些財產;5、跟子女的一方、婦女一方,在分房、財產可適當照顧;6、財產分割最好找一個雙方都信得過的人或律師做中證人,主持分割。要區分所分割財產是按 ·北京回遷房買賣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 北京回遷房買賣需要注意些什么問題?1、業主已經持有房產證,需要注意的事項。業主已經取得該商品小區的《房產證》。這些回遷房是完全可以做二手買賣或租賃交易的,因為在二手交易的過程中,《房產證》是房管局認可,并受其監督的。因此有《房產證》的回遷房都是可以正常在交易所過戶轉名,這對購買者來說是十分有保障的,不必有其他的擔心。2、業主只持有回遷協議,需要注意的事項。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這就需要購房者多一個心眼才行。這些房子的業主手中只有發展商的回遷協議的,在做二手交易時是不能在房地產交易所做公證過戶和改名的。因為該回遷協議只是業主與發展商之間的私人商業協議,此協議并沒有得到房管局的認可。因此雙方進行交易時,只能是在公證處做公證交易,待《房產證》出來后才能做真正的過戶交易。部分的回遷房存在尚未有《房產證》的問題,或者當取得真正的《房產證》時,可能在面積上與當初的協議面積有差異而導致要補錢,這種種的因素,都導致在同一樓盤中的回遷房要比商品房便宜。因此,當你需要購買回遷 ·民事起訴離婚庭審流程是怎么規定的? 民事起訴離婚庭審流程是怎么規定的?原告起訴階段:1、咨詢、聘請律師,或者自己查詢法律;2、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3、法院對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不受理的告訴不予受理的理由。被告答辯階段:1、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2、被告自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當然被告可以不答辯,被告需要延長答辯期的向法院申請。被告和原告的權利可以看法院送達的告知書。開庭審理階段:主要是開庭審理,離婚訴訟原告應當到場,如果開庭被告不到的,會延期開庭一次。開庭時候,雙方對提交的證據和事實進行辯論和闡述。一般離婚訴訟的庭審分為如下過程: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官調解→雙方總結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成功的發調解書。離婚訴訟的完整流程1、有二審:起訴→受理→審理→調解→判決→上訴→二審→判決立即生效2、不上訴:起訴→受理→審理→調解→ ·建筑工地用工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界定 建筑工地用工關系與勞動關系的界定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由此看出,勞動關系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主體合法性、管理從屬性、工資支付性、勞動包容性”等,這幾個條件是整體統一,缺一不可的。《通知》第四條規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該條之所以這樣規定,是為了防止非法發包、承包、轉包、分包等行為的發生。按照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13〕34號)第 ·工傷鑒定費用標準 工傷鑒定費用標準根據《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受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所需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由于所在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也未為受傷職工申請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所墊付的鑒定費可要求用人單位核銷。收費標準為1.省級每人次200元。2.市級180元。3.縣級150元。二、申請工傷鑒定需準備的材料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工傷認定申請表;2.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3.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4.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三、因工傷發生的一系列費用支出來源根據《社會保 ·什么情況下離婚可以不用給撫養費 什么情況下離婚可以不用給撫養費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復人身自由后,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愿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但繼父或繼母不愿撫養的,生父或生母的給付數額不能減少。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除非給付方沒有經濟來源或者因犯罪被關押,失去了經濟能力,可以不用給撫養費,否則都是必須給付子女撫養費的。二、撫養費的標準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數額時,一般是根據以下三大標準來確定:1、子女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三、子女的撫養費標準具體數額如何確定?根據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后,孩子的撫養費可按以下標準支付: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 ·在我國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財產保全 想要依靠于財產保全的一系列措施來保證自己該得的權益不會因為對方的惡意轉移而遭受到更大的損失的話,財產保全的這種事情是只有司法介入才是合理的。通常情況下涉及到申請財產保全的糾紛大多是屬于侵犯到個人財產的,被侵犯者可能并不清楚,在我國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財產保全?一、在我國侵權糾紛怎么進行財產保全?(一)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二)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 殘疾軍人、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殘疾撫恤金標準(單位:元/年):1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72850元,因公:70550元,因病:68240元;2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65930元,因公:62460元,因病:60130元;3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57850元,因公:54360元,因病:50920元;4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47410元,因公:42800元,因病:39330元;5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37040元,因公:32380元,因病:30070元;6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8940元,因公:27380元,因病:23130元;7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21990元,因公:19680元;8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3880元,因公:12710元;9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11530元,因公:9260元;10級殘疾等級殘疾,因戰:8100元,因公:6930元。二、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 ·要約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要約是合同的一部分,在要約中除了生效時間的一系列規定外,還有就是生效要件的,這是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那么,要約的生效要件有哪些?一共有幾部分構成呢?接下來我們就為您收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下面內容對您有幫助。要約的生效要件有哪些?第一,要約是由具有訂約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約的提出旨在與他人訂立合同,并喚起相對人的承諾,所以要約人必須是訂立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例如對訂立買賣合同來說,他既可以是買受人也可以是出賣人,但必須是準備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權。由于要約人欲以訂立某種合同為目的而發出某項要約,因此他應當具有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我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此,要約人應當具有締約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獨立實施某種行為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發出欲訂立合同的要約,不應產生行為人預期的效果。 第二,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根據《合同法》第14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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