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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勞動仲裁辦案流程是怎樣的 (一)勞動仲裁辦案流程需要如下程序:一、立案:1、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訴書后進行審查: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申訴,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1)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開不予受理通知書給申訴人;(2)符合受理條件的,填寫《立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審批。2、仲裁委員會在七日內作出決定:(1)決定不予立案的,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交申訴人。(2)決定立案的,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案件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同時,在七日內按規定組成仲裁庭。(3)對于30人以上的集體爭議案件或在當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立案與否在三日內作出決定。二、審理:1、仲裁庭成員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2、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交由法定部門或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并填寫中止審理審批表,由仲裁委員會辦公室負責人審批。3、仲裁庭于開庭四日前,將書面開庭通知送達當事人。4、仲裁庭按《庭審規則》規定審理案件:( ·詢問筆錄是否能夠公開? 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舉證和質證是十分重要的一個環節。公訴人在舉證中往往會提供詢問筆錄作為證據材料,那么,詢問筆錄作為證據材料公開是否是合法的呢?接下來,就和我們一起了解詢問筆錄是否能夠公開吧。一、詢問筆錄是什么要想了解詢問筆錄能否公開,首要需要對其性質進行了解。1、詢問筆錄的產生詢問筆錄(recordofquestion),又稱“詢問證人筆錄”,是司法人員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就詢問證人、被害人的過程及內容所作的文字記錄。詢問筆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法律規定,詢問證人、被害人應當制作筆錄。2、詢問筆錄的特點詢問筆錄要如實地、完整地記載證人、被害人的陳述。詢問筆錄的處理辦法同訊問被告人筆錄的處理辦法一樣。要交給證人、被害人核對,并允許其改正其中的錯誤。證人、被害人要求自己親筆書寫證詞的,要允許書寫,必要時,也可以讓證人、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詢問筆錄的順序應該符合實際的詢問順序。證人或被害人以及詢問人員都應該在詢問筆錄上簽名。3、公開與否的法律依據詢問筆錄 ·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區別是什么 實物證據和口頭證據的區別是什么一、口頭證據相關規則1、口頭證據規則為實體法規則還是程序法規則口頭證據規則是合同相對性在證據法上的反映,其條件是必須與合同相對性、最佳證據規則及禁反言規則相一致,所以,有人認為它首先是合同法內容,即“口頭證據規則系契約法中之實體法,而非如字面上所顯示有關證據方面之“證據法”。從該規則的內容看,該規則要求當事人的特殊行為,在以后的書面行為面前失去其應有效力,同時,較早的行為,對于以后的該文書,不產生增加或變更的作用,而且任何被提出用以證明較早行為的證據,不具關聯性,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從這個角度說,口頭證據規則又有證據規則的一面。2、附停止條件的文書中的口頭證據規則的適用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在民事法律行為中,有附停止 ·稅收行政處罰辦案期限是怎樣的 稅收行政處罰辦案期限是怎樣的(一)稅收行政處罰的辦案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后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開始之日起計算。(二)稅收行政處罰的兩種程序第一,當場處罰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是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適用的程序,也稱“當場處罰”。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和其 ·實物證據證明力有多大? 實物證據證明力有多大?一、什么叫做實物證據凡表現為一定實物的證據叫實物證據。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應當指出,刑事訴訟中的勘驗、檢查筆錄,民事、行政訴訟中的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是對有關現場、人身,物品、痕跡等與案件有關的實物證據特征的書面記錄,是對實物證據內容的固定和反映,因而,屬于實物證據;另外,作為貯存有特殊信息(語言、圖像、密碼、數據等)的可供證明主體以視聽手段進行感受的視聽資料,都是通過一定的錄音帶、光盤等實物加以貯存和反映的,亦屬于實物證據。二、實物證據的運用規則1、實物證據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實物證據不僅能為案件破獲提供重要線索和依據,而且能使法官對于偵查機關破獲案件的過程有一個基本的判斷和了解。所謂雁過留聲,人過留痕。任何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都必然會在現場或者其本人身上以不同形式留下各種痕跡或者物品。這些痕跡、物品是實 ·臺州公司注冊流程和條件是什么? 臺州公司注冊流程和條件是什么?一、臺州公司注冊流程(一)臺州公司注冊所需準備的材料清單:1、公司名稱(5個以上公司備選名稱)2、公司注冊地址的房產證及房主身份證復印件(單位房產需在房產證復印件及房屋租賃合同上加蓋產權單位的公章,居民住宅房需要提供房產證原件給工商局進行核對)3、全體股東身份證原件(如果注冊資金是客戶自己提供,只需要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法人是外地戶口需要提供暫住證原件)4、全體股東出資比例(股東占公司股份的安排)5、公司經營范圍(公司主要經營什么,有的范圍可能涉及到辦理資質或許可證)(二)注冊流程1、準備5個以上公司名稱到工商局核名;2、到刻章廠刻章一套分為公章、財務章、法人章、合同章;3、整理資料到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4、整理資料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5、整理資料到國稅局辦證處辦理國稅證;6、整理資料到地稅局辦證處辦理地稅;7、到開立驗資戶的銀行或其他銀行開設公司基本賬戶;8、公司會計整理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學鑒定嗎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學鑒定嗎近些年,由于學科分支進一步細化,出現了許多極為相似的專業名詞,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醫學鑒定便是其中一對。這一對名詞看起來意思相近,實則相差甚遠。那么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學鑒定嗎,下面由律師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屬于醫學鑒定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于醫學鑒定,二者可以從本質、訴訟地位等方面進行區分。1、二者本質不同醫療鑒定多注重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認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而醫學鑒定,應當是指傷者在醫院里的各種檢查化驗結果和損傷、疾病的診斷證明等內容。2、訴訟地位不同在訴訟活動中,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訴訟證據的一種,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而醫學鑒定則不是訴訟證據,不具有獨立的證據作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 ·檢察院辦案時間是多久? 檢察院辦案時間是多久?一、檢察院辦案時間是多久?1、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說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也就是說,在公安階段的時間一般是二個半月到三個月左右,最長是八個月。2、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 ·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是什么 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是什么一、公安機關辦案程序規則是什么1、接受案件:面對控告、自首、報案、扭送、其他,應接受案件。2、審查:可以選擇移送有關機關、立案或不予立案。3、立案:選擇偵查或送往檢察機關。4、偵查5、破案6、采取強制措施7、繼續偵查完善證據8、偵查終結:銷案或移送審查起訴。9、移送審查起訴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主要程序(一)職權《刑事訴訟法》(下同)第3條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二)管轄第18條第1款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三)強制措施1、傳喚、拘傳2、刑事拘留3、逮捕4、取保候審5、監 ·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么 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么一、工商所辦案程序規定是什么1、獲取線索,發現案源;是工商執法機關查處各類違法案件的前提和基礎。2、立案,指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確認行政違法案件成立的活動。3、調查取證,指案件承辦人員對所要處理的行政案件進行了解、核實和收集證據的過程;是工商執法辦案的中心環節和核心程序。它的任務是弄清事實,查清行政相對人是否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的全部情況。4、結案,指案件承辦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或者辦案機構認為應當終止調查時,對所承辦案件作出處理的活動。5、執行,指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將執行決定的內容付諸實施的執法活動。6、復議和應訴。復議是行政相對人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請求再次予以審查并作出決定的行為,是一種行政救濟程序。應訴是行政機關因行政相對人不服其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經人民法院通知而參加訴訟的活動,是一種司法救助的程序。7、案件評查,是各級辦案機關內部對所辦案件進行評比和檢查的一種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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