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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期滿后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 緩刑期滿后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一、緩刑期滿后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緩刑期滿后又犯新罪是否構成累犯的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一)持肯定說學者認為,緩刑期滿后5年內又犯新罪可以構成累犯。其理由為:1、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緩刑是依附于原判刑罰而存在的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宣告緩刑必須以判處刑罰為前提,緩刑不能脫離原判刑罰而單獨存在。緩刑不是有期徒刑有條件的暫不執行,而是通過宣告緩刑來替代有期徒刑的執行。所謂刑罰的執行,實際上可以理解為對犯罪分子判處刑罰的具體運用。如果因為犯罪分子未經過監獄的勞動改造就認定他沒有被執行過刑事處罰的話,就等于否認了緩刑具有刑罰的性質,否認了緩刑制度是我國刑罰具體運用的一種方式。因此,被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認定為是受過刑事處罰的。“緩刑的考驗期滿”也并不能僅從字面上理解為原判刑罰不再執行,而是意味著原判刑罰的執行完畢。2、從我國刑罰的目的來看,認為緩刑期滿后再犯新罪不能夠成累犯的觀點與我國刑罰的目的相違背。刑法規定累犯制度是為了 ·一般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是哪里 一般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是哪里?行政拘留的執行場所一般會在所在地縣、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特點:(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二、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適 ·婚內負債離婚時如何承擔? 婚內負債離婚時如何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1065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 ·開除職工有經濟補償金嗎? 開除職工有經濟補償金嗎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經商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因裁剪人員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對支付經濟補償的具體辦法作出了規定。勞動合同法在延續以上規定的同時,對用人單位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作出了一些新規定:增加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因用人單位違法行為基礎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是因為,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其原因是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增加規定在這種情形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一則可以督促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二則可以防止用人單位故意違法,逼迫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以規避支付經濟補償。二、終止勞動合同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規定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而終止時,用人單位也應當依法支付經濟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時間是什么? 行政處罰決定生效時間是什么?我國行政處罰法并未沒有明確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的生效時間,但相關履行處罰決定和未按決定履行處罰義務應招致何種法律后果的條文均表明: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是自送達給當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處罰決定書上明確了某具體時間履行外,一般均應當立即開始履行決定中載明的義務。二、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填寫說明(一)寫明被處罰人(單位)的基本情況。(二)違法事實:簡易程序要求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因此應寫明經查證屬實的違法事實的具體情況。有多種違法行為的,應分類填寫。(三)違法依據:寫明違反法律的具體條款。一般是禁止性或義務性條款。(四)處罰依據:要求寫明法律名稱和具體條款,一般是法律責任條款,沒有相應法律責任條款的不得處罰。(五)處罰內容: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當場處罰只能做出警告、對公民處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罰款數額應當用中文大寫表述。(六)罰沒款的收繳: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的情況有:1、依照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的案 ·扣押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押金合法嗎? 扣押工資作為勞動合同押金合法嗎?按相關法律規定,老板在工資里扣押金的行為違法。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管是否已經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員工的押金,已經收取的,應予以退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么材料?1、《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2、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 ·醉駕后的行政處罰包括哪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醉駕后的行政處罰包括哪些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3、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二、什么情況下的醉駕可以免除處罰因為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修正案(八)》增設了危險駕駛罪,實踐中對于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而浙江、上海、江蘇出臺了醉駕案件的最新規定,由此可歸納出以下六種類型屬于情節比較輕微:1、挪動車位型:該類型的被告人駕駛車輛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駛,而是為了挪動車位。被告人由他人駕車送回小區停車場,因他人未將車位泊好,被告人挪動車位剮擦別人 ·重慶工傷賠償標準2023的項目有哪些? 重慶工傷賠償標準2023的項目有哪些?一、重慶工傷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2、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造成死亡的賠償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二、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第一條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 ·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 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怎樣的?同一個案子移送管轄的程序是首先由最初受理的法院根據其判斷發現這個案件不是該法院該管理的,此時就需要依照他們已有的職權將這個案件選擇并移交給其他的法院,如果接收到這個案件的法院認為還不是該管轄的范疇就需要通報上級了。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 ·代書遺囑有什么注意事項 代書遺囑有什么注意事項1、代書遺囑訂立過程中,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代書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8周歲以及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實踐中主要包括繼承人、受遺贈人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近親屬,以及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共同經營的合伙人等。2、代書人應當在代書遺囑中,注明年、月、日。3、雖然由于客觀原因,立遺囑人無法親自書寫遺囑,但《民法典》規定,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同時,代書人、其他見證人也必須簽名,只有各方都簽名之后,該代書遺囑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4、代書遺囑最好經公證或律師鑒證。經公證或鑒證的代書遺囑,較之未經公證或鑒證的代書遺囑有更強的證明力,一旦發生糾紛,經公證或鑒證的代書遺囑經人民法院審查后,產生排他性,具有唯一性,可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二、代書遺囑效力能補正嗎?遺囑一開始的時候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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