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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西交通事故多個傷殘計算標準是什么? 一、江西交通事故多個傷殘計算標準是什么?多個傷殘賠償指數=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在上述公式中,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例如,兩個十級、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九級,九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20%;又如一個五級、一個七級和一個九級,則其中最高等級為五級,五級的傷殘賠償指數為60%。這里需要注意,根據上述的計算公式,存在幾個傷殘等級的情況下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按附加指數計算。傷殘賠償附加指數是指有多個傷殘等級時,由于只計算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其他的傷殘等級不再計算相應的傷殘賠償指數,而是每增加一處傷殘按另外的賠償比例計算,該賠償比例是附加計算的,因此被稱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用百分比表示,傷殘賠償附加指數的取值范圍為:0%~10%,也就是說傷殘賠償附加指數必須小于10%。存在一級傷殘時,其他等級均被 ·被害人可以進行刑事案件抗訴申訴嗎? 被害人可以進行刑事案件抗訴申訴嗎?可以的,被害人可以對刑事判決部分提起申訴或抗訴。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二、刑事案件中,申訴,抗訴和再審有什么區別?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上級人民法院必須重審,必須開庭審理。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訴的,人民法院受理后,須經過審查:認為符合再審條件的,裁定撤消原判決,決定再審,方可開庭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如果認為不符合再審條件的,會直接駁回申訴,不再重新審理;當事人向檢察院申訴的,人民 ·專利權的申請優先權的作用是什么? 專利權的申請優先權的作用是什么?(1)可以轉換專利申請類型;(2)可以完善專利申請文件;(3)可以追加新技術方案(追加部分不享有優先權);(4)本國優先權也可以享有多項優先權或部分優先權的好處;(5)可以延長保護期限近一年。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是一項附屬的權利,如果沒有專利申請就沒有優先權。專利申請中優先權的要求有一定的時間限制,需要在期限內優先權才有效,過期則無效。二、申請專利優先權有哪些手續?1、申請人應當在書面聲明中寫明第一次專利申請(首次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如果首次申請是向國際間組織,例如歐洲專利局、PCT國際局提出的專利申請,還應當寫明受理其申請的國際間組織名稱。書面聲明中未寫明首次申請的申請號、申請日及其受理國家的,視為未提出聲明。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本條規定,優先權要求必須在申請的同時提出。提出專利申請時未提出要求優先權的書面聲明的,其后果是視為未要求優先權。2、要求優先權的第二個手續是應當在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在先申請文件的副本。申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么算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么算加班工資不是以基本工資為基數來計算,而是以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來計算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 ·財產保全后被移送管轄如何解除? 財產保全后被移送管轄如何解除?一、財產保全后被移送管轄如何解除?財產保全后被移送管轄的解除,應該由當事人自己親自的向原來的法院來提出一個這樣申請,因為已經被保全之后的管轄權移送的話,同時也需要做出一定的解除措施,否則的話,對于后續的一個事項辦理是具有非常不利的。已經保全之后移送管轄應該同時應解除做出的財產保全措施,原法院已裁定移送管轄,說明其對此案件無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案件的審理活動和執行需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進行。依據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 ·故意傷害起刑是多少年? 故意傷害起刑是多少年?故意傷害起刑最低是三年,但根據不一樣的情況會不同的刑期,具體如下: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概念: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 ·一般刑事逮捕后多長時間開庭? 一、一般刑事逮捕后多長時間開庭?三個月以上,批準逮捕后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開庭審理(偵查2個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復雜延長的話就說不準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復雜,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后,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即一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1、普通刑事案件大約6-8個月,重大刑事案件可能超過一年。2、檢察院批準逮捕后,將案卷移交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期限2個月;公安機關偵查期限最長7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向檢察院公訴科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限1個月;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在3個月內審理判決,簡易程序是20天;如果案情復雜,每個階段可能延長。二、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這一規定要求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犯罪的非既遂形態是危險犯? 犯罪的非既遂形態是危險犯?不是,犯罪未遂和危險犯沒有直接的關系,如果是犯罪的非既遂形態的話,那犯罪嫌疑人是構成犯罪未遂。危險犯的社會危害性表現在行為雖未造成實際的損害結果,但使法益面臨威脅,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財產安全陷入危險。刑法典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破壞交通設施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它們是因為使用的犯罪方法特別危險或者侵害的對象特殊而受到刑罰處罰。二、一審刑事案件審理時間一般是多久?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 ·股東委派產生什么意思? 股東委派產生什么意思?一、股東委派產生什么意思?股東委派產生的意思是由上級組織直接來派相關的人員到公司內部來擔任股東,實際上他跟我們國家當中的最常見的選舉的方式是存在著很大的差異的,也就是來源不同的,公司法當中37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是由全體股東構成。《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 ·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包括哪些 自訴案件審判的特點包括哪些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1)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3、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二、自訴案件能不能私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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