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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 一、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是違約嗎?是,違反附隨義務,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關于違約責任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附隨義務,作為民法理論的新興內容,盡管學者們對其理解各有出入,但是達成的基本共識是:附隨義務是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這表明附隨義務以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為前提,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依據,其目的在于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其內容也并非自合同關系之始就已確定,而是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隨著合同關系的進展逐步得以確立的。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債之關系的核心在于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系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方死亡怎么辦? 一、離婚后財產糾紛一方死亡怎么辦?雙方已經離婚,不是夫妻關系。相互之間沒有了繼承權利。屬于死者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需要看有無遺囑指定繼承人,有遺囑的,按遺囑執行繼承。無遺囑的,由死者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亡時合法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繼承。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第一、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在分割共同財產時,雙方應有平等的權利,不能因為一方經濟收入較低、沒有經濟收入而少分或部分給他(她)財產。第二、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給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適當多分一些財產。第三、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但有過錯,不代表就會“凈身出戶”。第四:公平原則:離婚時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撫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后生活水平的下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 一、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哪些?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不同的地方有:二者的適用對象不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按合同期限特點分類不盡相同;保障性合同簽訂條件不盡相同;違約責任規定不盡相同;用人單位能夠單方解除合同的條件不盡相同;解除合同獲得補償的標準不盡相同;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不盡相同;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二、相關內容拓展對于聘用合同,根據《辦法》第27條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試用期內不符合本崗位要求又不同意調整其工作崗位的;(二)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未經聘用單位同意,擅自出國或者出國逾期不歸的;(四)違反工作規定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者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單位、其他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六)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收監執行的,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七)國家法律和 ·有工傷的被辭退的公司怎么賠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 有工傷的被辭退的公司怎么賠償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賠償勞動者工傷補助金,然后再根據勞動者的工齡補償工齡賠償款,如果勞動者被鑒定委員會評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力,那么公司是不能辭退勞動者的,一定要辭退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勞動者兩倍工齡工資。勞動者在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關系。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法律明確規定了不得隨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由此可見,勞動者在工傷治療期間,用人單 ·在我國傳銷批捕條件是什么? 一、在我國傳銷批捕條件是什么?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上述三個條件相互聯系、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有同時具備這三個條件,才能對其逮捕。只有嚴格掌握逮捕的適用條件,才能夠防止錯捕和濫捕現象的發生。依據法律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方法。所謂嚴重疾病一般指不治之癥、瀕臨死亡、嚴重傳染病等。所謂嬰兒指未滿1周歲的兒童。這一規定體現了人道主義精神。二、《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準、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為就依法演變為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為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系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系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采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相關法規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 ·公證炒房偷稅漏稅的處罰是什么? 一、公證炒房偷稅漏稅的處罰是什么?1.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2.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5.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6.稅務、海關、銀行和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本罪犯罪人相勾結,構成本罪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7.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 ·一、交通事故中交強險賠償多少? 一、交通事故中交強險賠償多少?當有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20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0元。當無責任時,三方財產損失最高賠償100元,三方醫療費最高賠償1000元,三方死亡傷殘最高賠償11000元。(一)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為責任主體,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和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擔責任的依據在于法律的強制規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權行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保險公司負有不考慮肇事者有無過錯的賠償義務,只有在損失是由非動車駕駛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才可以免責。但是,保險公司負責賠償的前提是機動車投保的保險性質為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施行前,機動車投保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性質為商業保險。在審理交通事故損 ·一、離婚時財產分割方式主要有哪些? 一、離婚時財產分割方式主要有哪些?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二、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 ·一、勞動合同被公司修改合法的嗎? 一、勞動合同被公司修改合法的嗎?勞動合同被公司修改是不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單方面的更改,屬于無效合同;如果勞動合同屬于企業和勞動者協商同意的變更,那么屬于有效合同。勞動合同確認為無效的,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已付出勞動的勞動報酬。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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