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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他人長期居住是重婚罪嗎? 一、與他人長期居住是重婚罪嗎?與他人他期居住不一定會構成重婚罪;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不是長期居住。司法實踐中一般以是否在共同生活的區域對外宣稱是“夫妻”,同時周圍群眾也認為他們是夫妻,那么就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哪怕只是以夫妻名義同居一天,也算數。依照我國《刑法》第258條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與其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主要表現為禁止兩種行為: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關系)。犯重婚罪,處2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重婚罪的立案標準: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 ·什么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要補償 什么情況下公司辭退員工要補償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二)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為補償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三、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 ·一、重婚罪一方不知情會承擔刑事責任嗎? 一、重婚罪一方不知情會承擔刑事責任嗎?不知情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之前不知情的第三者不能告重婚罪,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只有在第三者明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才能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分則條文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對于婚外情一方,重婚罪肯定是要判刑的,即使是拘役,也屬于刑事處罰。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也是觸犯刑法的。也就是說,對于那些情愿做婚外情的第三者的,也可能觸犯刑法,受到刑事處罰。二、重婚罪的立案標準: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后事實婚型。3、與配偶 ·外地人可在本地辦結婚證嗎 外地人可在本地辦結婚證嗎我國法律規定,如一方是本地,另一方是外地,可以辦理;如果雙方都是外地戶口,不能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如對方的戶口在當地,就可以在當地辦理的。如雙方的戶口都不在本地,是不可以的,必須到其中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二、哪些情況是禁止結婚的?《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①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②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直系血親是指與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包括生育自己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其以上的直接長輩和自己所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及其以下的直接晚輩。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有著折線型血緣聯系之人,即與己身同出于一源的血親。如自己與兄弟姐妹同出于父母,即為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直系血親以外的與自己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親屬。對于第二種情況,是否屬于不應結婚的疾病,須經過醫學上的鑒定,不能任意解釋。需要 ·男女雙方一方重婚能離婚嗎? 男女雙方一方重婚能離婚嗎?一、男女雙方一方重婚能離婚嗎?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重婚的婚姻是屬于無效的,并且重婚是可以提起離婚訴訟的情形,法院一般是會準許雙方離婚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二、法律上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是怎么樣的?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2)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有精神病而與 ·隱名股東是否承擔公司的義務? 隱名股東是否承擔公司的義務?是需要進行承擔的,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隱名股東是為了規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義設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義出資,但在公司的章程、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中卻記載為他人的出資人。與此相對應,顯名股東(或掛名股東)是指記載于工商登記資料上而沒有實際出資的股東。隱名股東又稱實際投資人,是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雖然隱名股東未被法律禁止,但是隱名股東存在明顯的法律風險。隱名投資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如投資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利益受侵害后法律救助困難;容易產生法律糾紛等。因此隱名投資人應與其合伙人簽署行之有效的隱名投資協議,以協議方式約定雙方的權益義務,發生糾紛時作為隱名投資人的股東 ·對于公司種類都包括有哪些 對于公司種類都包括有哪些?合資、獨資、國有、私營、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有限責任等等公司注冊的種類、公司注冊的劃分類型(一)、根據股東對公司所負責任的不同,可以把公司劃分為五類:1、無限公司:即所有股東無論出資數額多少,均需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公司。2、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股東均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3、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東和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4、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金額相等的股份,所有股東均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5、股份兩合公司:由無限責任股份和有限公司股東共同組成的公司。這種劃分方法是對公司進行最基本的劃分方法。(二)、根據公司在管轄與被管轄關系中所處地位的不同,可以分為總公司和分公司。總公司又稱本公司,是指依法設立并管轄公司全部組織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總機構。總公司通常先于分公司而設立,在公司內部管轄系統中,處于領導、支配地位。分公司是指在業務、資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轄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 ·單位辭退員工后社保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單位辭退員工后社保補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員工被辭退后,單位將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的規定辦理。員工在未找到新單位前,社保賬戶暫時封存,待重新開始新的工作經歷后延續繳納,或自己以自謀職業者身份自行繳納。住房公積金將暫時封存。《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二、公司不能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之規定,勞動者有以下情形的,用人 ·補償給辭退員工的工資帳務處理會計入什么項目? 補償給辭退員工的工資帳務處理會計入什么項目?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主營業務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對于同一會計年度開始并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于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因此辭退人員補償工資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科目。二、補償工資計算公式為:補償工資=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三、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 ·拿了結婚證返還彩禮有什么規定 一、拿了結婚證返還彩禮有什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二、彩禮返還的比例是多少這個是很多男方非常在意的一個問題,首先,對于彩禮返還,雙方可以協商彩禮返還的數額,雙方的家庭坐在一起,協商好彩禮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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