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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 外資企業清算程序是怎樣的?一、向外資審批機關申請批準解散(15個工作日)(1)外資企業啟動解散、清算程序前,須向原審批機關請求批準,所需材料:1、外商投資企業提前終止的申請書,并由所在地(鎮/街道外經辦或工業園區)簽署意見并蓋章;2、企業權力機構(股東或股東會,董事會)關于提前終止合同、章程的決議,如:股東會決議、股東決定、董事會決議(附董事會成員名單)、執行董事決定;3、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提前終止章程聲明(合資、合作企業則提交提前終止合同、章程協議書);4、企業投資各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原合同、章程(復印件);5、終止租賃關系協議書;6、企業關于員工勞動關系狀況的說明(包括員工遣散、安置及經濟補償的說明)7、會計師(審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企業財務審計報告”(復印件);8、原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副本)、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9、審批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2)審批機關收到終止申請書和相關材料后,作出批準企業解散的通知,在全國外商投 ·高速追尾怎么索賠? 高速追尾怎么索賠?一、追尾事故的責任是如何認定的1、后車撞行駛中的前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全部責任;2、夜間前車沒有尾燈,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3、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未按規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設置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4、前車在道路上停車后按規定開啟了危險報警閃光燈并設置了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5、前車超長且未按規定設置明顯警示標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次要責任,后車承擔事故主要責任;6、前車倒車或溜車撞后車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二、發生高速追尾怎么索賠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財產損失范圍】: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1)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2) ·一、債權轉讓的車能買嗎 一、債權轉讓的車能買嗎抵押車是可以購買的。簡單來說,抵押車就是貸款車,指車主貸款時抵押給銀行或者貸款機構的汽車。那么,抵押車與二手車有和區別呢?其實,二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抵押車不能過戶,但抵押車與二手車比起來,車況更好,車更新,價格也更低廉。二、需要注意什么抵押車不能過戶,是因為車子已經辦理了抵押,物權暫時不屬于車主所有,故車主無權將暫時不屬于自己的車過戶給他人。需還清抵押款,解除抵押后方可辦理過戶。抵押車在沒有解除抵押之前,是不能進行過戶的,若是沒有解除抵押的情況下購買,那么在本質上其實是屬于轉押的一種形式。如果要想抵押車能夠過戶,那么必須要車主簽訂解除抵押協議才可以,不過難度很大,因此大部分的抵押車都無法過戶。抵押車一般都是通過正規手續抵押給貸款機構,手續齊全,簽訂各種協議。抵押車的價格比市場價低很多,購買抵押車可以正常行車,審車和買保險,唯一的不足就是不能過戶。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風險及損失,提醒您,購買抵押車一定要到正規的機構購買,購買抵押車的時候一定要搞清楚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程序是怎樣的 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程序是怎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資本組成的特殊性,和一般國內民營企業不同,在登記和變更等程序方面,也相應地有所區別,那么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程序是什么?在這里,我們將通過相關規定研究分析并結合經驗為您作簡要介紹。一、外商投資企業董事會成員變更程序公司董事會成員的變更有二種類型:第一種董事會成員變更其產生程序或人數與公司合同和章程有關規定一致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登記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并提交下列材料:1、公司董事會決議2、《公司董事變動備案表注3》3、新任董事的委派書及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4、加蓋原工商登記機關檔案室專用章的公司章程及董事會成員名單復印件。第二種董事會成員變更其產生程序或人數與公司合同和章程有關條款規定不一致的應當自董事會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經原外資審批機關批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外商投資企業變 ·解除合同協議書怎么寫? 解除合同協議書怎么寫?一、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系消滅。《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其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為,一方的行為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其聯系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二、解除合同協議書范本解除合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訴是否合理? 解除合同先通知再起訴是否合理?一、起訴是否可以作為合同解除的通知方式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未將解除意思通知對方,而直接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判決確認合同解除的效力?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通知未完成為由不予受理,有的法院則受理并進行實體處理。這里認可解除的意思通知是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的必經程序,但解除權人可以起訴作為通知合同解除的方式。因為,解除權人提起相關訴訟后,其在訴狀中的意思表示同樣會產生其他通知方式的效果。在實踐中,很多情況下解除權人是無法實際通知到違約方,堅持先通知解除才能起訴,是機械的理解立法的本意,并且也將損害解除權人的合法權益。且《合同法》第96條也未規定何種方式通知解除合同有效或無效。因而合同解除權人通過起訴方式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到對方當事人并無不可。而且相對方收到法院送達的訴訟材料后,可以提出確認合同解除無效的反訴、反駁或抗辯,得以維護己方的合法權益。通知到達對方后合同解除,那么在解除合同的通知無法到達對方的情況下,合同將無法解除,解 ·解除合同要給證明嗎 解除合同要給證明嗎?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出具證明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 ·解除合同要給證明嗎 解除合同要給證明嗎?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定要出具證明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約定,辦工作交接。《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 ·傳喚的種類有哪些? 傳喚的種類有哪些?一、傳喚的種類有哪些傳喚分為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二、傳喚程序?(一)在消防執法過程中,需要傳喚的,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傳喚證》呈批報表,報領導批準后,出具《傳喚證》。(二)承辦執法人員依法將《傳喚證》送達被傳喚人;被傳喚人應當在《傳喚證》回執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收到日期。(三)對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經領導批準,依法實施強制傳喚。(四)被傳喚人傳喚到案后,應及時進行訊問查證,制作訊問筆錄,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效力?合同一般需要雙方當事人親筆簽字確認成立,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違背了生效要件,一般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也可能存在代理關系,所以也存在生效的特殊情形,取決于被借用的人是否知情,在這里,我們將為您詳細解答這一問題。一、借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是否具有效力我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并未直接規定借用他人名義簽署合同的效力問題,但是從法理上來看,如果有關合同的實質權利義務承受人認可并接受有關合同當事人的地位,則支持該合同的有效性更有助于有關糾紛的解決。從代理關系角度看,我國《民法典》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由此可知,如果名義借款人知悉實際借款人用其名義向銀行借款且不反對,則存在其“默認”的問題。我國《民法典》第163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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