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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跟醉駕的定義及處罰都是什么? 酒駕跟醉駕的定義及處罰都是什么(一)酒駕跟醉駕的定義 酒駕的定義:血液酒精含量超過20mg/ml,但不足80mg/ml的。 醉駕的定義:達到或超過80mg/ml的。 (二)酒駕和醉駕新規定 醉駕:1、醉駕一律吊銷駕照,5年禁駕。 2、醉駕駕駛營運機動車吊銷駕駛證,10年禁駕并依法追究刑責;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酒駕:1、酒駕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責,并吊銷駕駛證,終身禁駕。 2、酒駕罰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暫扣駕駛證6個月;再次酒駕拘留10日和罰款2000元,吊銷駕駛證。 3、酒駕營運機動車,拘留15日,罰款5000元,吊銷駕駛且5年禁駕。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二套房首付比例 二套房首付比例對于公積金貸款來說,9月新政后,對已經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環境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住房的,較低首付款比例由30%調整為20%。現行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為2.75%,五年期以上為3.25%。至于商業貸款,對擁有1套住房且相應購房貸款未結清的居民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較低首付款比例調整為不低于40%,具體收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和還款能力等合理確定。二、二套房認定標準七類情況可認定二套房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義再購房解析:新政規定,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就是說,未成年子女也被劃為家庭范疇,所以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購房時,會按照二套房政策執行,即需首付50%、利率上浮1.1倍。如果賣掉這套房產再貸款購房的話,可以按執行首套房貸款政策。2、未成年時名下有房產,成年后再 ·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 必須明確雙方違約責任因為房產交易復雜且金額較大,有時會出現意想不到的狀況,導致違約行為。絕大多數二手房買賣合同中違約金的比例都有明確條款注明,但對于賠付時間卻沒有具體款項,這會導致違約方據此拖延支付時間,使條款的實際約束力和執行力下降,因此,合同中應加入“買方在實際支付應付款之日起(賣方在實際交房之日起)規定期限內向賣方(買方)支付違約金”的條款,以確保合同條款的最終落實。二、必須標明付款過戶時間在實際操作中,買方會將房款分為首付和尾款兩部分在不同時間段打給房主。因此,賣方需要明確買方的付款時間,而同時尾款的支付時間有賴于房產過戶的日期,因此買方有權利知道房產的過戶時間。如果逾期則依照實際情況由違約方執行第2款項中的違約責任。三、必須注明費用交接時間這是買方所應關注的房屋本身附屬問題,屬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條款,一定要注明水、電、煤氣、物業、供暖等各項費用的交接年月日。如果是公房交易,對于物業、供暖等費用的交納時間和標準,原房主的單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 ·工傷鑒定之工作時間的具體是怎么認定的? 工傷鑒定之工作時間的具體是怎么認定的?工傷認定中的上下班途中應包含兩方面要素:一是時間要素,即上下班的必要時間;二是地理要素,即上下班的必經路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應當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工傷保險條例雖然較修訂前放寬了上下班機動車交通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標準,但工傷認定案件審理中仍須審查以下事實:第一,上下班途中合理的時間內;第二,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第三,因機動車事故而引起人身傷害的事實;第四,非受害人本人的自殺或自殘行為,非因受害人本人的醉酒、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等行為而導致 ·已經認罪,還有必要聘請律師嗎? 無論在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中,認罪無疑對于犯罪嫌疑人來說是百利而無一害的,因為只有發自內心的認罪悔罪才能減輕自己的刑罰,獲得法庭的從寬、從輕處理,但是,有很多人也有這樣的想法,認為只要認罪了,就不需要律師了,那么,已經認罪,還有必要聘請律師嗎?一、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相關規定,刑事律師在簡易程序中的可以為當事人提供以下法律幫助:(1)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自訴案件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者公訴案件被害人、自訴案件自訴人的訴訟代理人,均應向委托人闡明關于簡易程序的法律規定。對于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請求轉為普通程序。(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不出庭的,在被告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和辯護后,辯護律師可以出示相關證據,并發表辯護意見。(3)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公訴人出庭時,辯護律師可以與公訴人互相質證,申請法庭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經法庭許可以互相進行辯論。(4)適用簡易程序的自訴案件, ·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 無論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都涉及到一個賠償的問題,有的犯罪嫌疑人能夠很好的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且積極進行賠償,不僅對受害者有益,同時對于自己的判決和量刑也是非常有好處。但是,還有這樣一群人,他們認為只要自己不承認所犯的錯誤,就可以逃脫法律的制裁,不用賠償,那么,犯人在法院不認罪是否要賠償對方?根據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被告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還可以依法提出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提出申訴。一、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最新版是什么? 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最新版是什么?在工程的種類中質量要求最高且可能造成事故概率最大的可能就是電器裝置的安裝項目,所以在建造電氣工程的時候必須時刻注意到每個步驟的質量安全問題并且還要結合相關的檢驗評定標準。一起來學習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最新版內容是什么?一、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質量檢驗及評定規程最新版內容1.0.1為了提高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的質量管理,規范和統一表格,促進安裝質量的提高,滿足其檢查、驗收和質量評定的需要,特制定本套電力行業標準。1.0.2本規程適用于單機容量200MW及以上發電工程和110kV及以上變電工程的電氣裝置安裝。進口或引進型電氣裝置、單機容量200MW以下發電工程及110kV以下變(配)電工程的安裝可參照執行。1.0.3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應根據工程情況,由施工單位按本通則第2章和第3章,編制所承擔工程的質量檢驗評定范圍。監理單位應對各施工單位編制的工程質量檢驗評定范圍進行核查、匯總,經建設單位 ·非法集資的數額的規定是怎樣的 因為陷入到了社會生活當中的非法集資的活動當中而血本無歸的案例可以說比比皆是的,許多受害者都是因為接受不了這一結果所以選擇了自殺的這種方式。從這一系列的表現當中能夠看出,非法集資這種案件已經成為了現在的社會毒瘤。下面我們主要是帶您來了解一下非法集資的數額的規定是怎樣的?一、非法集資的數額的規定是怎樣的?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 ·蓄水池征地補償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蓄水池征地補償具體是如何規定的?隨著我國農村城市化進程的加速,國家現在在農村大力建設各種服務設施和工農業基地,這就涉及到一個占地的問題,占地有很多種占用農田、宅基地還有蓄水池等,雖然占地有所不同,相關的規定確是大相徑庭的,那么,蓄水池征地補償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一,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 ·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么時候? 非法集資的現象是社會中經常出現的犯罪活動,但是那些沒有被卷入相關的非法集資中的老百姓似乎對非法集資的概念非常的模糊,甚至開始覺得只要是在社會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就可能是非法集資進而影響了合法的投資活動。那么,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么時候?一、非法集資首次清晰界定是什么時候?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以下簡稱《解釋》)。《解釋》列舉房地產等相關行業中非法集資的具體行為,對非法集資概念做出了更為具體和明確的規定,厘清了非法集資與合法融資的邊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寬嚴相濟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新的非法集資手段層出不窮。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非法集資正由傳統的種植業、養殖業向房地產、商貿、金融、旅游、醫療衛生、教育等行業滲透。為此,《解釋》中列舉了10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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