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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轉讓的通知時間和形式是什么? 債權轉讓的通知時間和形式是什么一、債權轉讓通知的時間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文過于簡略,未規定債權人應于何時通知債務人。實踐中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債權人與受讓人達成債權轉讓合同后,因債權人不知道需將債權轉讓的事實通知債務人,或債權人雖通知了債務人,但只用口頭形式通知,債務人出于達到拖延履行債務的目的,不承認債權人將債權轉讓已通知他的事實。因口頭通知形式一般情況下無法保存證據,導致無證據證明已通知的事實。據此,債務人就會提出因債權人未按《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履行通知義務,該債權轉讓對其不發生效力的抗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是,因債務人抗辯理由成立,法官便判決駁回原告即受讓人的訴訟請求。債權轉讓通知是形成權,一經通知便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原債權人脫離債的關系,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原告起訴時雖未取得權利,但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取得了該權利,法院應支持其主張。因受讓人起訴時未享有權利 ·立案需要哪些材料 立案需要哪些材料如果您在生活中遇到了需要到公安或司法機關進行立案的情況,您知道立案需要哪些材料嗎?立案作為訴訟的第一步,如果能一次立案成功,不僅是一個好兆頭,還會減輕你對于接下來訴訟程序的緊張和焦慮。下面的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不同種類的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一、民事案件:1、民事起訴書。(1個被告2份,2個被告3份,類推,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2、原告身份證復印件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法定(指定)代理人代為起訴的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沒有身份證的提供其他身份證明材料;3、主要證據材料目錄及復印件。(比如借條,比如合同)4、在立案庭要填寫送達回證,當事人地址確認書;5、受理案件通知書;6、如委托他人訴訟,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并同時提供原件供查驗;7、如委托律師訴訟的,則另須提交授權明確的授權委托書及律師事務所接收委托的證明、函件和律師 ·二手房過戶超過合同時間怎么賠償 面對房價節節攀升的現狀,許多人選擇進入二手房市場來購買自己心儀的房屋,然而隨著二手房交易成交量增大,糾紛也在不斷增多。如果您遇到了二手房過戶超過合同時間怎么賠償的問題,卻不知道如何解決。那么,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一下這個問題。一、二手房過戶超過合同時間按照違約處理的法律依據顯然二手房過戶超過合同時間屬于合同糾紛的范疇,需要按照合同約定處理,違約的可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如果協商不成,那么您也可以通過訴訟處理。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二、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有違約行為;(2)有損害事實;(3)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無免責事由。三、違約責任的免責事由免責事由也稱免責條件,是指當事人對其違約行為 ·居間合同需要辦理公證嗎,有什么注意事項 居間合同需要辦理公證嗎,有什么注意事項一、居間合同需要辦理公證嗎?居間合同不論是公司還是個人,一般都是有效的,可以公證,公證后更有證明力。二、居間合同的注意事項居間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個合同,關系到了居間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簽訂時要注意以下事項:保密約定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托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托人信息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托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支付條件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一、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二、居間人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 ·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羈押最長是多久? 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羈押最長是多久?一、多長時間羈押期限屆滿羈押最長是多久總的偵查羈押期限:(從被逮捕之日起到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四類案件:(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以上案件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上述案件,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1、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 ·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是否賠償?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我們您為了在事故發生時可以得到一個保障,大多數人都會買一份車險。不過有時候會有這么一種特殊情況,因為各種原因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這時候保險公司是否還應該賠償呢?以下是我們帶來的相關解答。一、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保險公司是否賠償?交通事故后離開現場只要不構成逃逸保險公司都應賠償。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車主投保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一般都將“交通肇事后逃逸”列入免責條款。因此,如果投保車輛的司機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險公司往往依據免責條款不予理賠,這樣會給投保人的索賠帶來很大麻煩,可能達不到投保的目的。行為導致交警部門客觀上喪失確定事故發生時其是否違反相應法律法規規定的機會,應當構成保險合同約定的“未依法采取措施”和“逃離”。肇事后司機之所以逃逸,一般出于恐慌心理、畏罪心理、僥幸心理等。保單正本 ·工程合同居間合同風險有哪些 工程合同居間合同風險有哪些一、居間合同的漏洞及欺詐1、居間人往往利用公眾認知度較高的媒體發布虛假信息,誘使委托人上當。一些中介機構利用大眾熟知的媒體發布虛假的信息,如轉讓技術、尋求技術合作、加工承攬等,而事實上中介機構發布的只是一種廣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約,只是一種要約的邀請。看到了廣告的公眾找到廣告的發布者并與之商談才能提出要約,直至承諾。因此受欺詐方與中介方在刊登廣告的條款或文字表達方面發生關于違約責任的爭論時,受欺詐方往往很難取勝。2、居間人與第三人進行惡意串通,獲得委托人的預付款、定金及服務費。居間合同欺詐多以無償獲得或不平等獲得委托方的中介費為目的,所以居間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虛假的,否則也就不構成合同欺詐。居間人慣用的手段就是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共同設置陷阱,使受欺詐方甘心上當付出預付款及中介費。一旦第三人不履約或逃之夭夭,居間人也不會因提供居間服務而受到法律的追究。而受欺詐人要找居間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的證據是非常困難的。3、居間人故意 ·二手房過戶時間是按房產證還是土地證?二手房如何過戶? 二手房的交易在現在越來越普遍,不過二手房交易的法律要求還有許多人并不清楚,這是二手房交易的一大盲點,也給二手房的交易帶來了很大的可能。比如二手房過戶時間是按房產證還是土地證?下面我們就為您解答。一、二手房過戶時間是按房產證還是土地證二手房交易的都是以房產證的時間為準。按下面的程序,簽合同當天可遞件,遞件七個工作日后可交稅,交稅當天可完稅,完稅三個工作日后可領證。整個過程約十五個工作日,即一個月時間左右。二手房過戶基本程序:簽買賣合同、遞件、交稅、完稅過戶、領證。不同地區有時程序不同,比方有可能先交稅再遞件。簽買賣合同是指:買賣雙方連同中介方(如果有的話),就房產價格、交樓方式、付款方式等的協商簽合同。 遞件是指:買賣雙方本人帶相關資料去房管局申請房產轉移登記。買方帶身份證原件。如貸款要首套房證明等還要按房管局要求先到相關部門開具。賣方帶身份證、房產證、房產原相關稅費發票等原件。交房管局買賣合同可以用房管局版本到房管局后再簽。(大城市有很多已實行網簽的, ·哪些二手房交易需要評估 眾所周知,與一手房交易相比,二手房交易時很多方面需要評估,最常見是在二手房按揭貸款時要經過銀行指定的專業機構評估后方能取得。那么,哪些二手房交易需要評估呢?律師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一、二手房交易中哪些情況需評估?1、二手房價格明顯過低時需要房地產評估。二手房交易價格的多少與所繳納的稅費是相關的,買賣雙方當事人為了少繳稅費往往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報其成交價格時低報、少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如果認為該價格明顯低于房地產價值,交易雙方又不愿意調整的,就會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交易的二手房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的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2、買賣雙方認為有必要時需要評估。交易雙方為確定合理的交易價格,也可以委托評估事務所進行評估,作為交易價格的參考。一般情況下,買賣雙方都能自行確定交易價格,但如果有一方或雙方對交易的二手房的價格沒有概念,如境外人士或外地人,對國內或當地的房地產市場不了解,又不相信對方的報價或中介機構的評估,也往往要自行委托或 ·居間合同糾紛是否必須是有償的嗎 居間合同糾紛是否必須是有償的嗎一、居間合同糾紛是否必須是有償1、居間人收取居間報酬的條件應嚴格限定為“促成合同成立”即可《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由上述規定可見,居間人的義務僅限于報告訂約機會或提供訂約媒介服務、促成合同成立,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即視為已完成居間義務,其即可收取居間報酬。然而,如何具體認定“合同成立”?筆者認為有幾個問題需要明確:(一)、關于合同成立的形式和時間。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合同形式和事實合同關系兩種,前者規定見于《合同法》第32條(交易方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簽字或蓋章時合同即成立)、第33條(交易方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后者規定見于第36條(交易方未采用書面合同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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