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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時的可以自協商財產分割嗎? 一、離婚時的可以自協商財產分割嗎?可以自己協商處理,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離婚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 ·刑法當中盜墓放風得判刑嗎? 刑法當中盜墓放風得判刑嗎?一、刑法當中盜墓放風得判刑嗎?放風的人也會被判刑,放風屬于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從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盜掘古墓葬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盜掘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2)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集團的首要分子;(3)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4)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并盜竊珍貴文物或者造成珍貴文物嚴重破壞的。二、從輕處罰的情形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2)對于從犯,應當從輕處罰。(3)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過失犯罪的。(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5)對于中止犯 ·什么情況下離婚需要賠償金 什么情況下離婚需要賠償金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婚姻關系的當事人一方出于過錯侵犯了對方因配偶關系而產生之權利并導致婚姻關系破裂,在離婚時,過錯方對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應給予相應的賠償。《婚姻法》第46條對此明確作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二、離婚賠償與一般賠償區別離婚損害賠償雖然可以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四個構成要件進行分析,但卻不能套用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在其具體內容上是有重大區別的。根據婚姻法第46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它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征。(一)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即加害人)范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 ·故意傷害罪刑事追訴時效是多久 故意傷害罪刑事追訴時效是多久如果是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追訴期限為五年。如果是造成重傷的,追訴期限為十年。如果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追訴期限為二十年。相關法律依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刑法》第87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二、故意傷害致人輕傷被拘留怎么辦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要根據案情判斷是否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侵權國際商標法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 侵權國際商標法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一、侵權國際商標法的處罰是怎樣規定的?侵權國際商標法的處罰是必須要責令停止侵權行為,而且要對原來的侵犯商標權的相關的商品進行一個處理,比如說銷毀和沒收的,當然了如果說給相關的機構造成損失的話,那么還需要進行一個損失方面的賠償以及行政方面的罰款。對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商標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給以處罰。(1)責令停止侵權具體措施如下:①責令立即停止銷售;②沒收、銷毀侵權商品;③沒收、銷毀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2)處以罰款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但尚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以上兩項處理不服的,當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 ·結婚后得精神病能否離婚 結婚后得精神病能否離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是可以離婚的,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精神病人也不例外,他們的婚姻也是自由的,結婚。離婚都自由。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精神病人離婚不能協商,應直接訴訟離婚。如果精神病人結婚之前的監護人同意與之離婚并協商一致,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不同意,二、怎么和精神病人離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一)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后因受某種刺激復發;(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后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三)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后患精神病。離婚案件中,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公證嗎? 夫妻離婚財產可以公證嗎?離婚后沒有必要辦財產公證。離婚財產公證是夫妻雙方對離婚財產達成協議,到公證處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協議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后自動生效,無需辦理財產公證。訴訟離婚的,法院對夫妻財產分割進行判決的,在判決書生效時,離婚財產分割生效,因此,訴訟離婚也不需要離婚財產公證。但是,現實生活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很多時候離婚證未辦理下來,雙方又達成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一方想要確定離婚財產分割,以防對方變卦的,此時就需要辦理離婚財產公證。因此,離婚財產協議不公證也是有效的協議,公證是對離婚財產協議的一種保障。二、離婚時的財產應該怎么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時,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1、妻之間有書面約定的,按約定處理。2、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3、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財產,應認 ·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 不負刑事責任的情況都有哪些(一)意外事件。即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認為是犯罪,對行為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二)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行為人不負刑事責任。(三)緊急避險。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利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的條件是:必須是合法利益受到危險威脅;危險必須是正在發生的;避險行為必須是為使合法利益免遭損害而實施的;避險行為必須是在不得巳的情況下實施的;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緊急避險跑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負完全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所謂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指行為人沒有刑法意義上的辯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根據現代 ·申請支付令中斷訴訟時效嗎? 申請支付令中斷訴訟時效嗎?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督促程序,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的限期履行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法律文書。債權人對拒不履行義務的債務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發布支付令,通知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后,法院應當在5日內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該裁定不得上訴。申請支付令不必經過法院的審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點。支付令是處理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的民事、經濟糾紛的最好辦法,但只能體現在債務人接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內,不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方可實現。債務人對債權債務關系沒有異議,但對清償能力、清償期限、清償方式提出不同意見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若法院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債權 ·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么? 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么?一、最高法院對打印遺囑的規定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產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打印遺囑生效條件:(1)遺囑人欲立遺囑時,首先應邀請兩名以上見證人到場,并請其中一人做代書人。(2)由立遺囑人日達,代書人作記錄。可以采用打印的形式。(3)代書完畢,代書人必須向遺囑人和其他見證人宣讀記錄即遺囑全文,或者傳閱;并經遺囑人審閱全文后,至遺囑人完全同意和認可為止。之后,代書人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和地點,并記明代書人姓名。(4)最后,由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簽名。如遺囑人不會寫字,應以按手印代替,由代書人在其手印前寫明遺囑的姓名。二、有效的遺囑應具備哪些條件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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