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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簽名的財產分配有效嗎? 一、沒有簽名的財產分配有效嗎?有約定按約定,沒約定按共同財產平均分配?;楹蠓恳话銓儆诜蚱薰餐敭a。第一,依法律的規定,婚后所購房產是歸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第二,如果雙方在婚內簽訂財產協議并進行了公證,假如離婚時,房產歸一方所有,那么要離婚時,這個房產就歸該方所有。但是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包括:①工資、獎金;②生產、經營的收益;③知識產權的收益;④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⑤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睹穹ǖ洹返谝磺Я懔龡l規定,婚后一方財產具體包括:①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②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④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家庭財產分割協議書格式及范文(一)、文書制作基本知識財產分割協議,又稱分單,分產契約,是共同財產共有人之間就各所有 ·一、深圳醉駕能保? 一、深圳醉駕能保?公安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的嬰兒的婦女;(四)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五)提請逮捕后,檢察機關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七)移送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二、醉駕要判刑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 ·刑事訴訟中辯護律師的權益有哪些? 一、刑事訴訟辯護律師的權益有哪些?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4、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7、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復制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二、辯護律師在辦案中要怎么做?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擔辯護職能,這一訴訟職能獨立于控訴職能和審判職能 ·成都警察醉駕追尾公交車怎樣處罰 成都警察醉駕追尾公交車怎樣處罰成都警察醉駕追尾公交車的處罰,都是按照法律中醉酒駕駛的標準處罰。酒后駕駛:1、酒后駕駛,暫扣6個月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此前曾因酒駕被處罰,再次酒后駕駛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2、酒后駕駛營運車輛,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醉酒駕駛:1、醉酒駕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2、醉酒駕駛營運車輛,由公安機關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重新取得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車輛。3、酒后或醉酒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二、相關知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 ·兩個子女離婚撫養權如何確定? 一、兩個子女離婚撫養權如何確定?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 ·交通肇事逃逸觸犯法律怎么處罰? 一、交通肇事逃逸觸犯法律怎么處罰?肇事者違章駕駛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此時肇事者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時肇事者為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駕車逃逸,但沒有因逃逸而造成嚴重后果。這種情況符合刑法第133條規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對肇事者應處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三種:1、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得到其他人的及時救助而脫離危險,從而沒有造成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后果。2、雖然在逃逸過程中已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但逃逸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結果沒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肇事將他人撞成重傷,但并不具有使其死亡的現實危險性。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處理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6次會議通過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5條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一、未退休事業單位老工傷待遇是怎樣的? 一、未退休事業單位老工傷待遇是怎樣的?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前的爭議可以按照勞務關系處理,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爭議如何處理,還有頗多爭議。以下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相關規定: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二)》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與原用人單位或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上海市《關于實施〈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自2014年9月1日施行,其第四條規定:“從業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未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或者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發生事故傷害的,申請人可以向單位注冊地的區縣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睆膬墒械囊幎芍簩τ谝堰_退休年齡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因工受傷,北京市規定應按照勞務關系處理,即根據民法要求賠償;上海市規定 ·法律規定未成年肇事逃逸怎辦 未成年肇事逃逸怎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注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后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一、企業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一、企業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3、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等。二、企業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補充偵查提綱時限一般是多久? 一、補充偵查提綱時限一般是多久?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二.補充偵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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