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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打的欠條有效嗎? 夫妻之間打的欠條有效嗎?一、夫妻間借款有兩種情況:第一、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期限,婚后雙方共同生活多年,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另一方償還借款。第二、婚內雙方產生的借款。二、夫妻之間的借條有效嗎?怎么償還?針對第一種情況:婚前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和普通的借貸關系一樣,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期限,意味著出借方可以隨時請求返還借款。并不因為婚姻關系的建立而導致該筆債務的抵銷。離婚時出借方要求對方償還借款,對方關于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不能成立。針對第二種情況:首先,夫妻之間可以成立借貸法律關系,夫妻之間協議約定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用于個人事務,應視為雙方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協議有效,雙方應按借款協議履行。其次,對于夫妻之間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引發的借貸糾紛,應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這樣可以兼顧民事主體個人權利的保護與婚姻關系的維護。再次,涉及到訴訟時效問題,因出借的標的物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未解除婚姻關系時無法分清彼此的具體數 ·法院對爆炸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爆炸罪量刑的具體標準是怎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犯爆炸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里嚴重后果,是指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犯爆炸罪雖然已經造成一定的危害結果,但未達到上述嚴重程度,仍應依照本條處罰。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犯爆炸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損害極端嚴重的,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放火、決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七條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 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有哪些?1、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①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③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④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⑤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⑥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⑦證人證言⑧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嗎 一、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可以減刑嗎?因玩忽職守判四年有期徒刑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減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以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后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 ·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 什么條件下才會構成挪用資金罪?(一)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這是較輕的一種挪用行為。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職務上主管、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而挪用本單位資金,具用途主要是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但未用于從事不正當的經濟活動,而且挪用數額較大,且時間上超過三個月而未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這種行為沒有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超過三個月是否退還的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且進行營利活動。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進行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這里的“數額較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是指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三)挪用本單 ·異地結婚登記手續如何辦理? 異地結婚登記手續如何辦理?異地結婚登記手續如何辦理?一、結婚登記條件1、男女雙方必須自愿結婚(自主把握)。2、結婚年齡: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自主提示)。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三、結婚登記的程序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四、結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1、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 ·離婚后還有哪些債務要承擔? 離婚后還有哪些債務要承擔?一、借款“說不清”,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論處《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即夫妻一方就對應債務的免責條件為:要么是已經讓第三人知道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要么是債務沒有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如果債權人并不知道夫妻之間對于財產的約定,而借款確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的,則歸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都要承擔還款的責任。二、欠款“道不明”,應按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3)項之規定,雖然夫妻一方經營所負債務,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個人清償,但必須是以“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主要? 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一、沒收投標保證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投標人在投標函格式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a)根據規定簽訂合同;或根據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b)根據規定提交履約保證金。根據規定,投標人應提交規定金額的投標保證金,并作為其投標書的一部分。未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將在買方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還。但是,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1、投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規定的投標有效期內撤回其投標;2、中標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1)根據投標人按規定簽訂合同或按規定接受對錯誤的修正;(2)根據招標文件規定未提交履約保證金。3、投標人采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中標。二、投標保證金的形式1、現金對于數額較小的投標保證金而言,采用現金方式提交是一個不錯的選擇。但對于數額較大(如萬元以上)采用現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適了。 ·老公有外遇有孩子是重婚罪嗎? 一、老公有外遇有孩子是重婚罪嗎?有外遇不算構成重婚罪。按照現行法律的規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續的,即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關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通常意義上的外遇都是婚內偶爾的出軌行為,雖然屬于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但是距離構成重婚罪還是有著很大的差別。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男方婚內出軌有孩子了怎么辦?男方婚內出軌有孩子,若是孩子的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的,那么需要協商確定孩子的撫養權,在協商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 ·工作期間突發心梗算不算工傷 工作期間突發心梗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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