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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估價報告的救濟 在房屋拆遷這一行政行為主導地位活動中,當拆遷當事人對于房屋拆遷估價報告不服的,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19條至23條規定進行維權,具體如下:拆遷人或被拆遷人對估價報告有疑問的,可以向估價機構咨詢。估價機構應當向其解釋拆遷估價的依據、原則、程序、方法、參數選取和估價結果產生的過程;拆遷當事人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原估價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也可以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拆遷當事人向原估價機構申請復核估價的,該估價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估價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答復。估價結果改變的,應當重新出具估價報告;估價結果沒有改變的,出具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另行委托估價機構評估的,受托估價機構應當在10日內出具估價報告;拆遷當事人對原估價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或者另行委托估價的結果與原估價結果有差異且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自收到復核結果或者另行委托估價機構出具的估價報告之日起5日內,可以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 ·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農村房屋所有權人只能盡力的要求或提起訴訟要求拆遷人按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對于拆遷補償問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 第二十三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訴訟主體 補償協議大多是由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方簽訂,房屋所有人不參與簽訂協議,形成房屋所有權人和征地方無拆遷補償協議。(拆遷律師)那么發生糾紛時,房屋所有權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就補償方案中的補償數額、安置方式等問題提起民事訴訟?從協議本身來說,房屋所有權人不是簽訂協議的一方,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從財產所有權法律關系來講,房屋所有權人應當享有訴權。 目前,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主張權利時,往往又以其不是協議一方當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導致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得不到及時保護。筆者認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是一種社會活動,在這個活動中獨立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公民、法人是這一法律關系的主體,同時,集體土地上房屋所有人對其所有權的享有是排他的,所從法理上講,對房屋的處分,只能由房屋所有權人行使,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處分,房屋拆遷實質上是拆遷人將被拆遷人的房屋折價購買,是一種民事行為,應由房屋所有權人和拆遷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集體經濟組織與征地單位簽訂協議的行 ·臨時建筑拆遷補償糾紛案實務 一、案情簡介 原告:南京市某公司 被告:南京市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拆遷辦) 第三人:南京市某開發公司 2010年1月原告經南京市規劃局批準,修建了一處臨時建筑,該臨時建筑批準的使用期限為自2010年3月至2011年6月。2011年4月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屆滿前,經原告向市規劃局申請,該臨建的使用期限延長至2011年12月31日。2011年7月,某開發公司經批準在包括原告臨建在內的一帶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需拆遷原告的臨建。在拆遷安置補償交涉過程中,原告認為自己的臨建在市規劃局批準延長的使用期限內,應當給予適當補償,開發公司對于原告的補償要求予以拒絕,雙方未能達成拆遷協議。開發公司遂向市拆遷辦申請裁決。 市拆遷辦審理后認為,該臨時建筑已超過批準的使用期限,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的規定,裁決對原告的臨建不予補償。原告不服被告市拆遷辦作出的拆遷裁決,以市拆遷辦為被告,以開發公司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原告訴 ·征地拆遷中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人民法院通過公正高效地審理征地拆遷行政案件,存在問題: 1、補償范圍窄、標準低。拆遷補償價與市場價格相去甚遠,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方式設定不科學、功能性補償缺失。 2、拆遷政策不夠透明。在征地拆遷安置過程中,政府相關政策和補償標準不明確,有的補償政策出臺較晚,宣傳不夠,有暗箱操作之嫌。個別地方存在層層克扣補償金的現象。 3、信訪渠道不暢。有的負責拆遷工作的人員工作不到位,對群眾的問詢漠不關心,在接待群眾時態度生硬,方法簡單,遇事互相推諉,拆遷住戶正常申訴的渠道不暢。 4、不能拿出有效的解決辦法。對于持續上訪的拆遷戶領回后,拿不出解決問題的有效辦法,使其長期不斷上訪。 5、征地拆遷法律制度缺失;現行征地拆遷法律制度存在著許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主要表現為對為公共利益的征地前提條件規定過于原則,對征地補償的程序性規范沒有執行到位,導致行政機關征地拆遷行為缺乏程序性制約,自由裁量余地過大等等。 二、幾點對策 1、最大限度縮小征地 ·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主體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實施拆遷許可的主體是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很多拆遷管理部門屬于事業單位。作為事業單位的拆遷管理部門具有雙重職能:經營職能和管理職能,這兩種職能常常交織在一起而被濫用。根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具有行政管理權的事業單位,縣、市人民政府就能批準成立,而設立新的行政機構要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省級人民政府基于目前機構改革、人員壓縮等原因,一般不會批準設立新的行政機關。因此,相對而言地方政府建立拆遷中心、拆遷辦等事業單位是較容易的事。拆遷管理部門擁有頒發拆遷許可證、補償裁決等公共權力,作為事業單位的拆遷管理部門在擁有這個公權力同時,可能運用這種公共權力經營、謀私利。目前,事業單位性質的拆遷管理部門頒發拆遷許可證仍是一普遍問題,國家人事部、建設部也在積極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從全國范圍來看,同樣叫拆遷辦,有些具有執法權;有些就屬于內設機構,不具有獨立執法權 ·拆遷許可證常有的三類違法點 房屋拆遷活動是否合法,涉及到對方方面面內容的考察。在這些內容中,拆遷許可證是一項非常直觀、非常關鍵的內容。如果拆遷許可證違法,那么拆遷活動是違法的,應當中止,已經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也可以認定為無效。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依據很多個案提煉出的共同點,拆遷許可證常有的三類違法點如下:首先,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頒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材料審查不嚴開發商或者別的單位要想成為合法的拆遷人,就要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五項材料:①建設項目批準文件;②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③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④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⑤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這些材料,只有在五項材料均具備、真實的情況下才能核發拆遷許可證。不過現實情況是,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一定的經濟利益,為開發商大開方便之門,讓材料不全、甚至不具備任何材料的開發商輕輕松松就拿到了拆遷許可證。可想而知, ·申請頒發拆遷許可證的律師函 市建設局:xx建設局因xx大道新建道路工程建設工作開展需要對工程范圍內的房屋進行拆遷,申請人委托xx律師事務所辦理許可證事宜,作為委托人,我在查閱了其依法向貴局報送的資料的基礎上,致函貴局,請予以依法頒發許可證為感。一、拆遷許可是行政許可行為,只要符合法定條件,許可機關應依法予以許可。根據根據國務院令第305號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第一款規定,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本許可行為中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許可機關應依照該條例第七條第二款“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規定,頒發拆遷許可證。 ·拆遷許可證由哪個部門頒發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關于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標準文本。現對印制和頒發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房屋拆遷許可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按照建設部制定的標準文本(見附件)統一組織實施。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內容和程序,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作出申請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具體規定。3.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城市房屋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對申請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審查,合格后方可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4.《房屋拆遷許可證》作為房屋拆遷的法律憑證,拆遷人要妥為保管,不得擅自涂改、轉讓,如有遺失要及時向原發證機關申報,并登報聲明。5.拆遷人應將《房屋拆遷許可證》懸掛在拆遷現場辦公地點,以備監督、檢查。附件:《房屋拆遷許可證》標準文本及填表說明 填表說明 1.項目批文、規劃批文、用 ·拆遷許可證的程序規定 一.頒發拆遷許可證的程序法律規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為開發企業頒發拆遷許可證是一種行政許可行為。《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頒發拆遷許可證前應當舉行聽證。《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行政機關認為需要聽證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許可事項,行政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第四十七條規定,行政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五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二十日內組織聽證。并應當根據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山東省實施行政許可聽證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行政許可事項,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前,應當制作聽證告知書。聽證告知書應當載明擬聽證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的聽證權利及其提出聽證申請的期限,行政機關的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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