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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師醉駕是否開除公職由哪里決定? 一、教師醉駕是否開除公職由哪里決定?教師醉駕是否開除公職由其所在單位決定。公職教師屬于事業單位人員,對其處分適應《教師法》、《監察法》、《勞動合同法》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勞動合同法也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注意這里是“可以”解除,就是說“可以解除”,“也可以不解除”。一般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才解除合同(開除)。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 ·一、夫妻所開的公司財產混同是什么意思? 一、夫妻所開的公司財產混同是什么意思?財產混同是指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與他人的財產混合,從而模糊其作為產權人的屬性,使承擔債務的財產形式減少,避免該財產被直接執行。財產混同是對分離原則的背離,極易導致公司財產的隱匿、非法轉移和被股東私吞、挪作他用。財產混同一方面表現為公司與股東財產的同一或不分,如公司與股東使用同一辦公設施、公司財產無記錄或記錄不實,公司賬簿與股東賬簿不分或一體化;另一方面也可以表現在公司與股東利益的一體化上,即公司與股東的收益之間沒有區別,公司的盈利可以隨意轉化為公司成員的個人財產,或轉化為另一個公司的財產,而產生的負債則為公司的負債夫妻之間婚前的債權債務不因結婚而混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第一百零五條“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的規定,債權人與債務人合為一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也就不存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了,即所謂的混同。但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是兩個具有獨立人格的平 ·一、員工簽了零時勞動合同違約有什么后果? 一、員工簽了零時勞動合同違約有什么后果?員工簽了零時勞動合同違約的后果是:根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違約事項執行;有可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金的賠償;如果涉及協商無效的事宜有可能需要進行勞動仲裁。臨時工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在編制定員外與從事臨時性工作的工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適用于從事短暫的、臨時性工作的工人。二、臨時勞動合同的變動事宜1.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2.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雙方重新簽訂合同。3.在合同期內,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不能復工的;(2)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于應予辭退的;(3)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4.在合同期內,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 ·一、什么情況下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 一、什么情況下簽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當員工進入單位所從事的工作是非全日制性質的兼職時就需要簽訂非全日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法律無強制性規定,雙方初次簽訂勞動合同,簽訂幾年都是可以的。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為三類:(1)有固定期限,即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效力期間,期限可長可短,長到幾年、十幾年,短到一年或者幾個月。(2)無固定期限,即勞動合同中只約定了起始日期,沒有約定具體終止日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依法約定終止勞動合同條件,在履行中只要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或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一般不能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可以一直存續到勞動者退休為止。(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即以完成某項工作或者某項工程為有效期限,該項工作或者工程一經完成,勞動合同即終止。擴展資料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不約定試用期,也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 ·一、婚姻續存期間夫妻間約定財產歸屬需要公證嗎? 一、婚姻續存期間夫妻間約定財產歸屬需要公證嗎?婚姻續存期間夫妻間約定財產歸屬可以進行公證,但不是必須,但是公證后的協議法律效力高于一般協議。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根據實際情況書寫即可。二、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是什么?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與其他的協議書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的標準格式與普通的協議書標準格式相同。如,1、首部要寫明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如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等。2、正文要寫明想進行約定的婚前、婚后財產的范圍、名稱、數量、種類等,并對上述財產的歸屬及使用作出約定。同時也可以約定婚前財產婚后處分產生的收益如何分割。3、最后,在落款處,男女雙方需簽字認可,并寫上簽訂協議的時間。實踐中,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先空著,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的面前簽字確認。三、夫妻財產公證協議書范文夫妻財 ·公司在哪幾種情況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會賠償? 公司在哪幾種情況違反勞動合同協議會賠償?在下列三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要賠償:1、用人單位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規定訂立勞動合同以及勞動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時續訂勞動合同的;2、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或訂立部分無效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賠償辦法如下:1、造成勞動者工資收入損失的,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給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2、造成勞動者勞動保護待遇損失的,應按國家規定補足勞動者的勞動保護津貼和用品;3、造成勞動者工傷、醫療待遇損失的,除按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工傷、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勞動者相當于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4、造成女職工和未成年職工身體健康損害的,除按國家規定提供治療期間的醫療待遇外,還應支付相當于同期醫療費用25%的賠償費用;5、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詐騙服刑又發現新罪怎么辦? 詐騙服刑又發現新罪怎么辦?數罪并罰原則,只是解決在對數罪實行并罰的時候應當遵循什么準則進行并罰的問題。至于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根據數罪并罰原則對各種不同類型的數罪實行并罰,是一個數罪并罰的適用問題。對于這個問題,我國刑法第69條、第70條和第71條分別作了規定。(一)普通數罪的并罰普通數罪是指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對于這種數罪的并罰,是數罪并罰的典型形態,我國數罪并罰的原則,就是根據這種情況規定的,由于我們已經對數罪并罰原則作了詳盡的論述。因而對于判決宣告以前發現數罪的合并處罰,可以按照我國刑法第69條之規定直接適用。(二)發現漏罪的并罰我國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后,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之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后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根據這一規定,發現漏罪的并罰具有以下特征:1 ·一、離婚財產賭博導致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 一、離婚財產賭博導致的債務需要共同承擔嗎?離婚財產賭博導致的債務是不需要共同承擔的,由賭博的一方個人進行償還。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如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由人民法院判決。一方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所負的債務個人償還。二、個人債務包括:1、男女各自婚前所負的債務,即結婚之前一方或雙方對外所欠的債務。離婚時一般仍視為個人債務,由個人負責償還。2、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債為目的的除外。所謂“約定”,就是夫妻雙方經商量后,就哪些債務由誰個人負責承擔而達成的一種協議,對此協議,雙方互為認可。但雙方如果以逃債為目的的約定是無效的。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扶養義務的親屬、朋友所負的債務。這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4、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此種債務應由個人承擔。5、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如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參加高消費的文化、娛樂活動,或 ·一、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怎么辦理? 一、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怎么辦理?未解除勞動合同社保的辦理主要是:1、應憑《養老保險關系接續卡》和《失業證》(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接續手續,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繳納手續。2、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后須跨統籌地區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人員,另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手續。3、解除勞動關系人員失業期間中斷基本養老保險繳費的,中斷期間不計繳費年限,原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封存,繼續計息。重新就業后應繼續繳費,前后繳費年限及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分別合并計算。4、失業職工或下崗轉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不繳納醫療保險費、不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不計算繳費年限。領取完失業救濟金后,應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的辦法按時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才能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計算繳費年限。擴展資料: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解除的條件具備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勞動合同向將來消滅的行為。勞動合同的解 ·一、醉駕能跑嗎,能解決問題嗎? 一、醉駕能跑嗎,能解決問題嗎?發生醉駕的情況不能跑,否則不僅不會解決問題,還會被認定為醉駕逃逸加重處罰。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后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二、酒駕和醉駕的判斷標準及相關內容拓展1、飲酒駕車飲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成為醉駕。根據計算,一般情況下飲用350mL(約相當于1小瓶)啤酒或半兩白酒(20ml)后,血液酒精濃度就可達到0.02(20mg/100ML),即達到飲酒駕駛的處罰條件。按照新交法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記6分。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法律處罰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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