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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務員法全文的實施細則有哪些? 最新公務員法全文的實施細則有哪些?公務員由于其良好的待遇,導致曾今是一個極熱門的一個職業,隨著時間的推移,雖然熱度已經不能和當年相比較,但是還是有很多人想去報考公務員的,最新的公務員法也出臺了,那么最新公務員法全文的實施細則有哪些?下面就和我們一起從下面的文章中簡單的了解一下相關的內容吧。一、最新公務員法全文的實施細則有哪些?1、總則。規定了公務員法的立法宗旨、依據、公務員的范圍,建立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原則,公務員主管部門及其關系等。2、公務員的條件、義務與權利。規定了公務員應具備的七項條件、公務員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和公務員享有的八項權利。3、職務與級別。規定了實行職位分類制度,明確根據職位劃分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實行分類管理,并規定了公務員職務的分類和確定公和員級別的依據等。4、錄用制度。規定對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公務員法》還對報考公務員的條件、 ·公司法中關于債權出資有哪些 公司法中關于債權出資有哪些規定對于一個公司來說,除了有一個良好的管理者之外,資金便是公司發展的最重要的事情了,它決定著公司發展運行的基礎,公司法中關于債權出資,在我國的公司法中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是為了確保公司的后續發展,保護公司股東以及第三人的權益!在下文中我們為您詳細介紹一下。公司法中關于債權出資有哪些規定?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債權出資是不被允許的。而2005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對此作出的規定是:“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二十七條對債權出資未作明文規定,而是采用了列舉式和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本條不僅使用了“財產”這一不確定性法律概念,并且使用了“等”這一包容性詞語,在解釋和適用上易生歧義,存在著法律 ·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是什么?兩者間有哪些區別? 一些公司在招收新員工時,正式入職前會有幾個月試用期,在此期間工作態度認真、工作能力強的人會被公司正式錄取。其實,試用期間與正式入職有很多規定的不同,那么,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是什么?兩者間有哪些區別?下面具體說一說:試用期和入職的含義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正式入職:一般企業招聘員工后,為了考察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工作態度、為人處世情況而往往會給予一定的試用期(一般從幾天到三個月不等)。通過這個試用期來考察一個員工的綜合能力,看其能否適應這份工作以及將來的發展潛力。而被公司錄用后,公司會與之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這時候就是正式入職。試用期和入職的區別試用期與正式入職的區別在于,用人單位有權以勞動者試用期不合格提出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 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對于一個公司來說,為了促使公司的正常運轉,除了公司必須具有法定代表人之外,還需要具有財務負責人等等,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可以看到對于一個公司來說,可能會存在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種情況,那么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我們將針對您的這個問題為您詳細解答。一、公司法人擔任財務負責人合法嗎?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財務負責人。因為凡事與企業負責人有直系親屬關系的人都不能擔任企業財務負責人,包括出納。這是財經法規的明確規定。以現行公司制度,擔任了公司董事、經理、監事等職位的負責人不能擔任財務負責人。二、法定代表人必須符合哪些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離婚探視中存在有哪些問題? 夫妻離異后有探視自己的孩子的權利我們叫做探視權,那么離婚探視權中存在哪些問題呢?探視權是要求必須是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我國法律從探視權主體、行使方式、中止和恢復、執行這四個方面對其進行了規定。下面就由我們的腳步一起來了解關于探視權方面的知識。離婚后探視權存在哪些問題?1、規定過于籠統雖然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但其過于原則化的規定造成各個法院,甚至同一庭室的法官之間判決方式相異。問題主要集中在探視的時間、地點和方式,以及如何應對探視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尚無一個成熟的處理意見。另外,關于探望權的中止,依中國《婚姻法》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經人民法院判決可以中止探望權。”中止探望權是對親權的一種暫時剝奪,什么情況下屬于中止的事由?法律規定還不夠太具體明確。中國法律采取了概括主義的立法模式,從而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困惑。若法律沒有一個明確合理規定,而僅以法官的經驗、良知以及法律賦予的自由裁量權對其作出取舍,很有可能造成探望權中止的濫 ·交強險和是商業險的區別 交強險和是商業險的區別主要是什么交強險和是商業險的區別主要是什么?一、賠償的原則不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而商業險中,保險公司是根據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應負的責任來確定賠償責任。二、保障的范圍不同。交強險的保障范圍廣,商業險的保障范圍相對狹窄。發生保險事故時,交強險不僅承擔被保險人有責任時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且還要承擔被保險人無責任時其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而商業險在被保險人無責任或者無過錯的情況下,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在商業險條款的“責任免除”項下還列明了許多保險人不承擔賠償的情形。三、具有的強制性不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同時,保險公司不能拒絕承保、不得拖延承保和不得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險不具有強制性,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自愿、平等的條件下訂立 ·紅安縣工傷鑒定的具體流程有哪些? 工傷鑒定作為保障勞動者健康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是每一個勞動者都必須掌握的法律知識,當發生工傷事故后一定要及時的通過法律手段來獲得工傷的救濟,今天我們為您解答”紅安縣工傷鑒定的具體流程有哪些?“的問題,以下是關于此項內容的詳細的法律內容,希望對您的了解有所幫助。紅安縣的傷殘鑒定是在向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由委員會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可在市政服務中心窗口申請。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延長至30日。工傷職工或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般來說,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申請應當經企業簽字后報送。但如遇企業不簽字的情 ·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怎么處理? 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怎么處理?伴隨著改革開放市場化經濟的繁榮發展,年輕人的婚戀觀念也在發生著巨大的轉變,從最早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演化到如今的奉子成婚已成為一件平常而又能被大眾所接受的事情,這樣的特殊情形下所締結的婚姻也能夠受到親朋好友的祝賀,所以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下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怎么處理?以下內容有本網編者為您提供,希望對您的了解有所幫助。未婚先孕男方要撫養可以通過申請變更子女的撫養權這一法律途徑得以實現,下列內容是變更撫養權所需的條件。一、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條件: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10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理由需要變更的。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種情形,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二、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 ·在我國夫妻離婚財產得多少 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肯定是男女雙方都有權利要求平等地進行分割的,當然影響離婚財產分割的因素是多種多樣的。不過我國法院在處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上的原則還是,共有財產基本上都是平等的進行分割的。下面我們為您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夫妻離婚財產得多少?一、在我國夫妻離婚財產得多少?(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5)對夫妻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什么意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委托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為其完成某一建筑工程工程的全部或部分的交易行為。建筑工程發包,是相對于建筑工程承包而言的,是指建設單位(或總承包單位)將建筑工程任務(勘察、設計、施工等)的全部或一部分通過招標或其他方式,交付給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完成,并按約定支付報酬的行為。建筑工程承包,是相對于建筑工程發包而言的,是指具有從事建筑活動的法定從業資格的單位,通過投標或其他方式,承攬建筑工程任務,并按約定取得報酬的行為。所謂發包、承包是指一方當事人為另一方當事人完成某項工作,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工作報酬的行為。其中,把某項工作交給他人完成并有義務接受工作成果,支付工作報酬,是發包;承攬他人交付某項工作,并完成某項工作,是承包。發包與承包構成發包、承包經濟活動的不可分割的兩個方面、兩種行為。建筑工程發包、承包,是指經濟活動中,作為交易一方的建設單位,將需要完成的建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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