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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關于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民法典關于附隨義務的法律規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該條款中所說的通知、協助和保密的義務,就是當事人履行合同時的附隨義務。附隨義務是本世紀民法典發展的一項突破。在附隨義務理論產生之前,當事人只履行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沒約定的就不履行。而附隨義務擴大了合同當事人的義務,即這些義務即使在合同條款中沒有規定,當事人也必須遵守和履行,否則就違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誠實信用原則。雖然我國《民法典》規定了通知、說明、協助、保密等附隨義務,但附隨義務具有先天的局限性。附隨義務是指在法律無明文規定、當事人之間亦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為了確保合同目的的實現并維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財產利益,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所承擔的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與合同關系中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相比,附隨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運行,根據合同目 ·刑事案件上訴流程是怎么樣的? 刑事案件上訴流程是怎么樣的?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 ·離婚后可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 離婚后可變更子女的撫養權嗎不一定,看具體的情況。撫養權確定以后,法律規定發生以下特殊情況,未取得撫養權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權: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6、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二、撫養權變更訴訟需收集的證據民事訴訟一般要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提起變更撫養關系糾紛訴訟的一方必然要承擔起大部分 ·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2023年 公司辭退哺乳期員工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待遇哺乳期的女工,用人單位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和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辭退職工,但可以按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因此,辭退合法的,沒有補償;違法的,按照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計算經濟補償金,而實際單位需要支付該女職工經濟補償金2倍的賠償金。二、相關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 ·什么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什么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債務1、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2、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3、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4、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5、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6、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7、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8、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9、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10、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二、夫妻共同債務怎么承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的債務,應當用共同財產清償,在離婚分割共 ·勞務合同到期有沒有經濟補償金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勞動條件是廣義的,包括工資卻又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環境,福利水平等。三、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為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為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 ·導致專利權終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 導致專利權終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一、導致專利權終止的法律事由是什么1、專利權期滿終止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算。專利權期滿時應當及時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并將專利申請文檔轉入失效文檔庫。2、專利權人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除授予專利權當年的年費應當在辦理登記手續的同時繳納以外,以后的年費應當在前一年度期滿前一個月內預繳。專利年度從申請日起算,與優先權日、授權日無關,與自然年度也沒有必然聯系。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9年6月1日,該專利申請的第一年度是1999年6月1日至2000年5月31日,第二年度是2000年6月1日至2001年5月31日,以此類推。各年度年費按照收費表中規定的數額繳納,例如一件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是1997年6月3日,如果該專利申請于2001年8月1日被授予專利權(授予專利權公告之日),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手續時已繳納了第五年度年費,那 ·一房二賣兩個買受人都沒過戶房子會判給誰 一房二賣兩個買受人都沒過戶房子會判給誰法律保護第一買受人,第二買受人起訴第一買受人無效,要起訴業主,業主要承擔民事(賠償經濟損失)和刑事(詐騙)兩種責任。如果出賣方將房子一房兩賣,兩個買受人在都沒有過戶房屋的時候下都要求房屋過戶給自己的話,我們可以從預告登記來確定房屋的所有權。從預告登記來看,如果先簽訂合同的買受人辦理了預告登記則可以優先取得;如果先簽訂的沒有辦理而后簽訂的去了,則后簽訂合同的可以優先選擇。如果后簽訂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在簽訂合同時知道在自己之前以及有人同出賣方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仍然繼續與出賣方簽訂合同的話,所簽訂的合同會被認定為無效。如果兩個買受人都沒有過戶,也都沒有去辦理預告登記的話,在遇到一房兩賣的問題時,通常采取的做法是出賣方返還購房款及賠償其中產生的差價。但是通常情況下,買受人更在意的是房屋所有權能否歸自己所有,在這個時候法院會參考合同履行里面的幾個因素。如果兩個買受人都沒辦理預告登記的話,則可以從以下方面考慮,合同簽訂的先后順序,購房款預付的 ·怎樣確定侵害專利權賠償數額 ?一、怎樣確定侵害專利權賠償數額專利侵權賠償數額的確定方式做了明確規定,分成了四個層次:第一層次,按照專利權人因為侵權所受到的損失確定。第二層次,若損失無法確定,則按照侵權人因為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第三層次,損失和利益均無法確定,則按照該專利的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第四層次,若損失、利益、使用費均難以確定,則根據專利類型、侵權行為性質和情節,賠償1萬到100萬元,這個1-100萬元也叫做法定賠償。在2009年專利法修改之前這個數額的上限為50萬元。二、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有哪些在我國,專利侵權行為的處理機關包括:專業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里的“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這里的“人民法院”,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 ·夫妻結婚后哪些是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 夫妻結婚后哪些是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個人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具有較強的個人專屬性或他人不能使用的財產。離婚時,夫妻個人財產歸夫妻各自所有。下列財產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1)任何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已取得的財產權利,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其為婚姻而購置的財產。婚后夫或妻已具有專屬性的日常用品,如衣物等。(2)婚后夫妻一方從事職業、業余愛好等專用財產,如書籍、工具等。(3)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4)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二、個人財產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嗎夫妻共同生活多少年后婚前財產也不能轉為共同財產,仍屬于個人財產。在1993年最高法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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