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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 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一、侵犯名譽權是否要證明損失?如果被侵權方主張存在實際損失的,就舉出證據證明實際損失存在,如果不能證明的,人民法院就無法支持原告方的主張,但是證明損失一般會出現在企業的名譽權侵權以及名人的名譽權侵權的案件中。如何認定侵犯企業名譽權:1、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違法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犯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權的,應當認定為侵犯名譽權。2、受害企業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包括降低了消費者、社會公眾對法人商譽的社會評價。3、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二、侵犯企業名譽權賠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1、厘清企業名譽權與商譽企業名譽是指公眾對企業人格的綜合評價,其范圍較為廣泛,而企業商譽是公眾對于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累積的商業信譽和商品信譽的相關評價,企業商譽直接關聯企業的市場形象、經濟利益和市場份額的多寡。2、窮盡舉證方式對此,可以遵循先損 ·一、合同未解除出租人再出租怎么處理? 一、合同未解除出租人再出租怎么處理?可以直接訴訟處理,出租人顯然是構成了違約情況,具體情況如下:(1)違約行為的主體是合同當事人。合同具有相對性,違反合同的行為只能是合同當事人的行為。如果由于第三人的行為導致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對于合同對方來說只能是違反合同的當事人實施了違約行為,第三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2)違約行為是一種客觀的違反合同的行為。違約行為的認定以當事人的行為是否在客觀上與約定的行為或者合同義務相符合為標準,而不管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如何。(3)違約行為侵害的客體是合同對方的債權。因違約行為的發生,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從而侵害了債權。二、《合法法》的相關規定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 ·一、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 一、法院拍賣的房子適應買賣不破租賃嗎?適用,但是拍賣前必須提供相關合法的租賃協議給法院,否則有可能被認定為”虛假租賃“,權利得不到保護。原則上,“買賣不破租賃”應當適用于拍賣財產。但這一原則也存在以下三點例外。1、“先抵押,后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基于物權優先原則,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先于租賃權設立,不論租賃權的性質是屬于債權或是物權(學術界目前尚存在爭議),都應當先保證抵押權人權利的優先實現;2、“先查封,后租賃”,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在如今房價飛漲的時代,通過法院拍賣取得房屋所有權已經逐漸成為一種規避高房價的新方式。但是作為房屋購買人,在拍賣時一定要留意該房屋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而作為房屋的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之前也要預先留意該房屋是否已經被法院查封,以防范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二、動產是否包括在買賣不破租賃范圍內?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動產租賃不應當適用該原則,其理由如下:1、動產的種類繁多,且 ·一、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 一、執行案件中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是怎樣的?根據買賣不破租賃的適用規則的規定執行案件中若是要拍賣房屋的需要先告知租賃人,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租賃物即使被轉讓,買受人亦不得對抗承租人,此為買賣不破租賃規則。該規則主要體現在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根據該條,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并沒有問題,但租賃合同是否約束所有第三人則不無疑慮。倘若承認租賃合同對不特定第三人的約束力,其效力范圍顯然過寬。那么應當對其作何種限制,合同法沒有回答。況且,買賣不破租賃作為實體法上的一項規則,其在程序法上的效力如何仍有爭議。二、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規定有哪些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2、《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 ·一、遺囑繼承配偶可以享受嗎? 一、遺囑繼承配偶可以享受嗎?遺囑有繼承人的配偶份額,則按照遺囑繼承,繼承人的配偶享有繼承權。如果沒有遺囑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如果遺囑沒有繼承人配偶的份額,則不能享有繼承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二、遺囑繼承 ·一,自己是公務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自己是公務員可以隨時辭職嗎公務員不可以隨時離職。確需要辭職的,需要向任免機關提出申請,任免單位在三十天內決予以審批。特定條件下的公務員,不得辭職。《公務員法》第八十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予以審批。第八十一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辭去公職:(一)未滿國家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的;(二)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或者離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定的脫密期限的;(三)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且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四)正在接受審計、紀律審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終結的;(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第二章辭職第四條國家公務員要求離開國家行政機關,不再擔任國家公務員職務,可以向任免機關申請辭職。第五條國家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辭職:(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 ·夫妻婚內債務離婚后怎么辦? 夫妻婚內債務離婚后怎么辦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需要進行分割,共同債務也是需要進行分割的,那么婚內債務的承擔要分為兩種情況:1、如果為個人婚前債務。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2、如果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也就是說,單獨債務的舉證責任由夫妻一方承擔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 ·一、買賣不破租賃三方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三方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二、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合同法》對租賃房屋出賣問題規定,出租人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使得承租人有充分時間另找房屋租賃或者熟悉和適應房屋的新所有者;并且使承租人知道租賃房屋將要出賣,并可根據自身情況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在出租人出賣房屋 ·一、自寫遺囑有法律效力嗎? 一、自寫遺囑有法律效力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自書遺囑并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其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因此,自書遺囑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有個人的筆跡為證。除此之外,遺囑有效還有以下要求:1、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即年滿18周歲且精神狀態正常的人立的遺囑才有效。2、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詐所立遺囑以及被篡改、偽造的遺囑無效。3、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4、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 ·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 一、假釋考驗期內再犯新罪構成累犯嗎在假釋考驗前內再犯新罪的,不能認定構成累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中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第六十六條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因為累犯是從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或者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以后方有可能構成累犯的,所以,即使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的,此時也不能認定為累犯。此時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并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二、假釋考驗期內要遵循哪些規定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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