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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4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 一、《勞動合同法》41條規定的內容是什么?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二、《勞動法》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 ·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有賠償 在法律規定的時間之內,如果自己已經明確的主張要求公司給自己出具書面勞動合同,公司沒有合法的理由卻又遲遲不給出具書面勞動合同的這種勞動關系,并不符合法律規定,很多員工面臨這種勞動關系考慮的一個問題,當然是自己想要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并且比較關心的是,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有賠償?一、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有賠償?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二倍工資。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月未簽合同的,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項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并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五)款和第四十七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用工滿一個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一、行政處罰案件立案到結案的時間是怎么規定的?目前,國家有關法律沒有對結案作出明確的規定,有的是部門作出了規定。但一般情況是在三個月內結案。如果有訴訟的,是另當別論。不同的行政執法機關在處理不同的行為時的規定不一。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中就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30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缎姓娭品ā分袆t規定,依照法律規定凍結存款、匯款的,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向當事人交付凍結決定書。自凍結存款、匯款之日起三十日內,行政機關應當作出處理決定或者作出解除凍結決定;情況復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關于行政復議,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 ·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 由于軍人為保衛國家作出了重大的貢獻,因此生活當中方方面面,國家在很多政策上都是給予軍人有所關照的。在勞動關系當中其實對于國家的退伍軍人,也是明顯有相關政策進行照顧的。如果自己有過從軍的經驗,在用人單位關于勞動關系的爭議問題在處理的時候,可以來了解一下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一、退役軍人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怎么規定的?一)單位如果辭退退伍軍人分三種情況:1、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8條,87條單位違法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按退伍軍人的軍齡和在本單位工齡之和,每滿一年賠償2個月工資。退伍軍人還可以要求繼續在單位工作,不要經濟賠償金。2、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47條,單位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軍齡與工齡之和,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工資補償。3、如果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9條,單位和退伍軍人解除勞動合同的,退伍軍人是不會得到經濟補償的。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退伍軍人主動和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有 ·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 有的人認為在夫妻離婚的時候確定了孩子撫養權和具體撫養費數額之后,那么以后就只能按照這個月底來履行。但其實隨著孩子年歲的增長,在生活、學習方面的花銷會增多,而這個時候自然也就需要增加撫養費數額。那一般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呢?請通過下文進行了解。一、如何確定撫養費數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具體規則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則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二、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1、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 ·行政拘留是行政復議是否停止執行 行政拘留是行政復議是否停止執行為了防止國家公職機關的工作人員權力濫用,各個行政機關之間的工作在緊密聯系的同時又相互制約,同時我國法律也賦予了當事人對抗行政機關的權力。這里所謂的對抗,是指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結果不服,公民可以選擇的途徑就是行政復議,那么,行政拘留是行政復議是否停止執行?下面我們就為您詳細介紹。一、行政拘留是行政復議是否停止執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二、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 ·涉嫌非法集資立案后受害人可以起訴嗎 司法機關的工作流程和各部門之間的權利都是受到法律制度約束的,比如說我國的公安部門,檢察院和人民法院這三個司法機關之間,作為主要懲處生活當中違法犯罪案件的中堅力量,有些案件原告方在報案以后,辦案流程不是隨著原告方個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就比如有些受害者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涉嫌非法集資立案后受害人可以起訴嗎?一、涉嫌非法集資立案后受害人可以起訴嗎?最好是先到當地的公安機關報案。如果發現自己以民間借貸的形式被非法集資所騙,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通過刑事偵查措施抓捕嫌疑人、查扣涉案款物。有的群眾,發現自己因非法集資被騙,卻持借據或借款合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保全。一般來講,此類案件法院不會受理,及時受理后也可能裁定駁回起訴。因為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后,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畢竟公安機關的刑事強制手段和人民法院的民事手段相比在追回被騙資 ·登記結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 男女按照國家的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之后,那么雙方之間才能被認為具有合法的婚姻關系,自然在這樣的情況下彼此的合法權益也才會得到保護。但登記結婚也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么登記結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我們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一、結婚的條件有哪些完全具備下述條件者,始得結婚:(一)男女雙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任何一方必須沒有與第三者存在的婚姻關系;(三)必須達到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四)必須沒有不應結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五)雙方之間無不應結婚的血親關系,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間,禁止結婚。二、登記結婚的法定程序是怎樣的結婚要履行登行手續男女雙方凡符合結婚的條件,又不違反禁止結婚的規定,而自愿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經過登記機關的審查,符合婚姻法的規定,準予登記,并發給結婚證,才算確 ·行政處罰之舉證貢任是怎么規定 行政處罰之舉證貢任是怎么規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在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之下,是沒有資格對我國公民進行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這一決定以后自然后續會有一系列的流程,肯定是需要將我國公民的違法事實,證據和法律依據等這些必須的內容報批至相關人員審核的,那么,行政處罰之舉證貢任是怎么規定的?一、行政處罰之舉證貢任是怎么規定的?根據行政法律的有關規定,在案件調查及查處階段,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這明確要求辦案人員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收集證據,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案件進入訴訟階段后,由被告人負舉證責任;同時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我們的執法人員很容易在這個問題上產生錯誤認識。比如執法人員查到一膠合板廠無生產許可證且甲醛含量超過室內排放標準,相對人辯解說,該產品是建筑模板,僅在室外使用。執法人員要求相對人提供證據,否則就要給予處罰。這就顛倒了舉證責任。證據在理論上有幾種分類:根據證據的來源,可將證據分為原 ·幼兒園教師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 擁有正式編制的教師的勞動關系是區別于社會生活當中普通的勞動關系的,因為教師屬于國家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正常情況,應該是按照人事關系進行調動的。不過除了正式編制以外的教師以外,現如今大多數幼兒園的教師也是屬于普通的勞動合同雇傭制,那么,幼兒園教師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幼兒園教師勞動合同法是怎么規定的?第一章總則第1條為規范單位和教職員工的行為,維護單位和教職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第2條本規章制度適用于單位所有教職員工,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和普通員工;對特殊職位的教職員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3條教職員工享有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等勞動權利,同時應當履行完成勞動任務、遵守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等勞動義務。第4條單位負有支付教職員工勞動報酬、保護教職員工合法勞動權益等義務,同時享有生產經營決策權、勞動用工和人事管理權、工資分配權、依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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