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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偵和退查的區別有嗎? 一、退偵和退查的區別有嗎?沒有區別,只是兩種叫法,是檢察院將案件材料退回刑事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待補充偵查完畢,證據確實充分的,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重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1.補充偵查的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2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3款的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 ·被檢察院批捕了啥意思? 一、檢察院批捕了啥意思?批準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檢察院批捕意味著:1、有證據證明被批捕人發生了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2、被批捕的人正式進入了刑事訴訟程序并將追究其刑事責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4、犯罪嫌疑人將在相對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在拘留所度日。二、檢察院批捕在時間上有什么要求?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 ·非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非職務發明的法律規定有哪些?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后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二、非職務發明的專利權歸屬于誰?對 ·一、婚后法定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法定繼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婚后法定繼承的財產也不一定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二、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入(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3、(1)當事人結婚前 ·公司偷稅漏稅出納的責任包括哪些? 公司偷稅漏稅出納的責任包括哪些?公司偷稅漏稅出納的責任包括行政處罰責任和刑事責任。如果企業偷稅漏稅和出納有可能是有關系的。看他開的發票有沒涉及假票,其實很簡單的問題,自己沒做過什么不應該的事,就不用擔心,如果真的涉及假發票的話,有可能會,除非有證據說明不是自己自愿做的。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二、偷稅漏稅的處罰是什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曾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 ·損毀非法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嗎 損毀非法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嗎一、損毀非法財物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嗎?損毀非法財物一般是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公私財物”只能是合法財產或依法屬于私人所有的財產,不包括非法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是指下列財產:(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資料;(二)依法歸個人、家庭所有的生產資料;(三)個體戶和私營企業的合法財產;(四)依法歸個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債券和其他財產。二、故意毀壞財物構成要件是怎樣的?(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犯罪對象可以是各種形式的公私財物,包括生產資料、生活資料;動產、不動產等等。但是,如果行為人所故意毀壞的是本法另有規定的某些特定財物,危害其他客體要件的,應按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例如,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備、易燃易爆設備、廣播電視、電信設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則第2章有關罪名論處。(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 ·輕微摩托車肇事逃逸怎么處罰 輕微摩托車肇事逃逸怎么處罰?輕微摩托車肇事逃逸的處罰標準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二、肇事逃逸認定的8種情形有哪些?(一)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二)交通事故當 ·犯罪分子販毒可以上訴么? 犯罪分子販毒可以上訴么?可以上訴,上訴是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聲明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民事訴訟法147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應從判決書裁定書送達當事人的第二日起算。判決書裁定書不能同時送達當事人的,上訴期限從各自收到判決書,裁定書之次日起算。對刑事二審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理由和范圍的限制。對刑事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對被告人的處罰。而民事二審案件,二審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述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是一審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除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有權對人民法 ·股權投資公司設立要求有哪些? 股權投資公司設立要求有哪些?一、股權投資公司設立要求有哪些?股權投資公司設立需要滿足已經有了足夠的注冊資金的要求,具體的股權投資公司設立要求如下:1)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有良好的經營記錄。2)股權投資基金基金規模不低于1億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形式成立的,股東(合伙人)人數應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東人數應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經營記錄。3)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1000萬元;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人民幣500萬元。4)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向市金融辦申請前置批文;注冊資本>=200萬美金等值貨幣;2名五年以上從業經驗的高管。5)外商投資股權投資基金向市金融辦申請前置批文;注冊資本>=1500萬美金等值貨幣;單個合伙人出資>=100萬美金等值貨幣;申請設立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的境外投資人,應至少具備以下條 ·合同甲方違約金比例是多少? 合同甲方違約金比例是多少?合同甲方違約金比例是3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二、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法院應依照什么標準進行調整?我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二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在賦予當事人以約定違約金自由的同時,又規定了當事人得就違約金數額主張調整。實踐中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法院加以調整的情形時有發生。然而,在理論上,關于違約金的性質、國家干預的程度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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