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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責任中行為的職務性標準是怎么界定的 我們知道每年的司法考試都會考到有關國家賠償法中的界定執行職務行為的標準這一塊的內容,而這部分內容非常復雜也很難懂很難區分,那從普及法律知識這方面來說,我們今天就來看一下國家賠償責任中行為的職務性標準是怎么界定的。由于執行職務行為是確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所以,判斷某一行為是否屬于執行職務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如何區分執行職務行為和非執行職務行為,區分的標準又是什么呢?對此,理論上有兩種標準:1.實質內容理論,又稱主觀標準說。?該理論主張采用主觀標準即行為人的主觀意思表示判斷行為的性質,至于應當以何人的意思表示為準,又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判斷某一行為是否為職務行為,應當以國家機關(雇用人)的意思表示為準,工作人員(受雇人)必須執行國家機關命令委托的事項,凡超出委托命令范圍的,均不屬于執行職務的行為,但國家機關事中或事后追認的,亦可認定為執行職務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執行職務的范圍,應當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意思表示為準,只要實施該行為 ·無效婚姻法定情形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法定情形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二、可以得到無效婚姻經濟補償的規定是怎樣的?所謂無效婚姻損害賠償,是指因當事人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無效,造成對方損害所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婚姻法》未設立無效婚姻損害賠償制度,但《民法通則》第106條關于“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則為我們提供了損害賠償的基本歸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我國民法典體現了我國對于民生民權民治的集中思想體現,標志著我國法制社會進程的重要一步。為普及全民法律意識,本站我們為您精心挑選民法總則的重要條款,并整理相關信息進行解讀。以下是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民法典一百三十二條是如何規定的第一百三十二條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本條是關于權利不得濫用的規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比較法上所稱權利不得濫用與我國的界限似有不同,這一點需要注意。《德國民法典》第226條所謂權利濫用是指,權利行使以專加損害于他人為目的。其構成要件:從客觀方面看,除了加損害于他人,權利行使再無其他目的。例如房屋所有人將自己的院墻建筑的及其高目的只是為了阻礙鄰居的采光,則屬于該種情形。若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打算給他人造成損害,但同時他也追求自己的利益,則不屬于權利濫用。而第132條并未包括“專以加損害于他人為目的”這一要件。關 ·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提出撤銷婚姻時間是如何規定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了可撤銷婚姻的申請時效: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1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內提出。對于該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超過了1年申請時效的,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告知婚姻當事人按離婚案件處理。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的“一年”,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十二條。注意:法律時間為1年:自婚姻登記之日起算;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則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算。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比如冒用他人的身份證、一方沒有親自到婚姻機關進行登記的等,須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解決,而不能提起撤銷婚姻的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三)》第一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二、可撤銷 ·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么? 法院調解離婚的效力是什么?法院離婚調解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離婚證與準予離婚調解書是自愿離婚和調解離婚的法律證書,具有證明離婚事實的法律效力。二、法院調解離婚的程序是怎樣的?1、訴前調解訴前調解,顧名思義就是起訴前的調解。具體而言,就是當你下定決心走進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將你的起訴材料收下,開一個已收取材料的單子給你,在45天內會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這邊的工作程序是將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辦法官手中,由他先與被告聯系,確認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確。然后,他會通知雙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訴前調解。2、庭前調解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開庭審 ·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都是由不同的司法機關負責的,根據司法時間,我們可以知道,各刑事、行政訴訟案件,一般都會包含民事賠償,若當事人不信賴其他司法機關的審理,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會提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規定,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一、哪些人可以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根據法律規定,凡因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人以及人民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的,可以成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具體包括:1、被害人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一般情況下,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被害人作為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而遭受損失的當事人在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中由于當事人的死亡,其訴訟能力和訴訟行為能力均歸于消滅,無法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而其民事權利又需要有人主張,因此 ·申報材料準備需完整 申報材料準備需完整位申報時只提供了須知中所列的主要材料,對工傷事故涉及的相關材料準備不完整。例如:上下班交通事故的沒有提供交通路線圖;屬于履行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未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處理結論;職工近親屬提供工傷認定申請的,未提交有效的近親屬本人身份證復印件及關系證明等。建議按照須知要求,針對性的準備好工傷事故對應的相關材料。二是材料的內容不完整。例如:文書中漏簽人名、時間,簽名用機打代替,申請人未按手印等。出現問題較集中的是在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時,大部分單位未按填表說明要求填寫,特別是受傷害職工或親屬意見一欄經常漏填。建議您按填表說明要求認真填寫。二、材料準備的較完整且內容要符合要求從事故調查報告到證人證言等所有描述事故過程的材料,都是用一句簡短的總結性語言表述,因無法反映事故的詳細情況導致不能受理。建議單位在對事故進行認真調查的基礎上,詳實地準備各種材料。尤其是證人證言,因為每個人在事故時處于的位置和經歷不同,所以證言不可能完全一樣,并且按規定雷同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作為一種社會保障,屬于國家給所有勞動者的一種福利,但會有極個別的員工放棄社保,禍不單行放棄社保偏偏受了工傷,那么對這種放棄社保工傷鑒定如何處理呢?我們為您整理了相關內容,請您跟隨我們來了解一下。第十六條因勞動者自身不愿繳納等不可歸責于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未參加某項社會保險險種,勞動者請求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至于第二點: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約定與相關法律法規抵觸的,自約定之時起無效,這點就不再細說。員工發生意外傷害事故后,是否認定為工傷與是否參保無關,當企業未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或包含工傷保險的社會保險時,則工傷的賠償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有公司員工放棄社保工傷鑒定作為人力資源部門應該如此操作:積極送醫救治:單位職工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送醫救治,積極的態度不但可以謀求良好的治療結果,將受傷對身體及勞動能力的影響降到最低,也為后期的賠償協商奠定良好的基礎;同時也能樹立單 ·投資者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 現在很多人有了一定閑錢后,就會找一些項目進行投資。如今市場上投資項目很多,投資者不加以甄別的話,可能陷入非法集資陷阱。這種犯罪方式對社會的危害很大,一旦上當,投資款很難追回。那么,投資者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下面我們跟隨我們做個具體了解。一、投資者如何避免陷入非法集資?1、對“高息”誘惑不動心,過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資。2、對企業“實力”不崇拜,從發生的案件看,許多是一些實力很強的明星企業,不惜重金騙取相關部門的信任而進行非法集資。3、對“官方”背景不迷信,作案者往往是打著官方的幌子進行非法集資。4、對熟人“熱心”不信任,不少案件都是利用親情誘騙,通過傳銷的形式拉人頭,搞非法集資。5、對“創新”理財產品不投資。二、非法集資的特點有哪些?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包括沒有批準權限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權限的部門超越權限批準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2、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 ·最低撫養費每月多少錢? 最低撫養費每月多少錢離婚孩子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給付標準要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1)子女生活、就學、就醫的實際需要;(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額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計算,比如父親一個月的工資是5000元,那么最低撫養費父親每月要給1000元。工資總額包括基本工資、較穩定的獎金;無固定收入或者收入過高或過低的,可依據當地的平均收入計算。(3)當地實際生活水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子女撫養費的金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進行確定。對于有固定收入的一方,撫養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例如不撫養孩子的一方的月總收入一年為15000元,那么他每月可以按4000元左右的標準給付女子的撫養費。同時,該司法解釋也對負擔撫養費的比例設置了上限,即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對于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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