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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間借貸是有效的 哪些民間借貸是有效的一、哪些民間借貸是有效的民間借貸除企業(yè)跟企業(yè)之間的外,有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企業(yè)之間皆為民間借貸,一般認定為有效,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如何確定公民與企業(yè)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有如下幾種情形:1、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2、企業(yè)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3、企業(yè)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fā)放貸款;4、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的。二、企業(yè)間的借款怎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企業(yè)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企業(yè)借貸合同違反有關金融法規(guī),屬無效合同。對于合同期限屆滿后,借款方逾期不歸還本金,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經)發(fā)[1990]27號《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四條第二項的有關規(guī)定判決外,對自雙方當事人約定的還款期滿之日起,至法院判決確定借款人返還本金期滿期間內的利息,應當收繳,該利息按借貸雙方原約定的利率計算,如果雙方當事人對借 ·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正確么?及直接證據的特點 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正確么?及直接證據的特點一、只要有直接證據就可以認定案件事實,該說法正確么?該說法不正確。直接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接的,單獨一個直接證據可以不依賴于其他證據,以直接證明的方式對案件的主要事實起到證明作用。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必須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以推論的方式即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某一情節(jié)片斷,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二、直接證據的特點(一)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是直截了當的直接證據可以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即能夠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直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不需要經過任何中間環(huán)節(jié),也無需借助其他證據進行邏輯推理就可以直觀地指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因而運用直接證據認定案情的方法較簡單,難度較小,運用起來比較便捷,只要一經查證屬實,便可用作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依據,進而要做的工作就是查明其他次 ·民事間接證據如何運用 民事間接證據如何運用一、間接證據的含義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一起案件中的證據有很多,所謂間接證據,就是指本身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而需要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單獨一個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主要事實,它只有同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查明主要事實。間接證據具有依賴性、關聯性,間接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方法是推斷,同時間接證據具有排他性。對刑事訴訟中的間接證據的審查判斷,應從三方面進行:一查物證的來源是否合法,其外形屬性等特征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看有無假冒和偽造的情況。二查證人的品質,與犯罪嫌疑人的關系及其他客觀條件,看是否出于不良動機或受其他影響,使提供的證言失實。二、間接證據應遵守的基本原則據證明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在完全運用間接證據定案的情況下,必須遵守以下規(guī)則:1、每個間接證據都是依法取得且已查證屬實。證據是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首先,必須審查間接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其次,對每個間接證 ·實物證據的表現性有哪些 實物證據的表現性有哪些一、實物證據的表現性實物證據多以物品或痕跡等實在物為其存在狀態(tài)和表現形式。法定證據種類中,物證,書證,勘驗、檢查筆錄,現場筆錄,視聽資料等都屬于實物證據。根據證據的存在及表現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其分為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這種證據分類分別稱之為人證和物證(廣義上的物證),但是實物證據的范圍顯然是要大于證據法定種類中的物證的,因此,為了避免不必要的混淆,故還是稱言詞證據和實物證據更為妥當一些。實物證據具有以下特點:1、實物證據客觀性、穩(wěn)定性強,不易失真證據本身是客觀存在的,且往往伴隨著案件的發(fā)生而形成,一般難以,不像言詞證據那樣易受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出現虛假或失真;而且實物證據在很多情況下是經司法和執(zhí)法人員勘驗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經發(fā)現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們是證實案情的有力證據。但是.j由于各種自然因素的影響,份如風吹日。曬、雨漱潮濕、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實物證據變形、腐爛或者揮發(fā)j喪失,甚至消失得無影無 ·刑事案件直接證據有哪些? 刑事案件直接證據有哪些?一、直接證據按照民事訴訟證據與證明對象的關系來劃分,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就是能夠直接證明證明對象的證據。如結婚證、房產證。一般說來,直接證據的可靠性大,證明效力強。是依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這里所說的證明關系,是指證據對案件主要事實是以直接證明還是間接證明的方式起證明作用。凡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即為直接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起來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二、直接證據的種類1、當事人的陳述。包括刑事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民事訴訟當事人的陳述,行政訴訟當事人的陳述等不同的訴訟證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當事人的陳述都可以成為直接證據,只有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當事人陳述才是直接證據,如刑事被害人陳述,只有當其能指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時,才可以成為直接證據。當然,由于當事人是案件的親歷者,其陳述大多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是最常見的直接證據。 ·間接證據可以立案嗎 間接證據可以立案嗎一、間接證據可以立案首先,直接證據在司法實踐中多表現為言詞證據,言詞證據的重要特點之一是易受到人的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有失真的可能性。直接證據的數量少,且不易獲取。而間接證據,就是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事實,但能和其他證據聯系起來,共同證明和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所以只要間接證據正確運用是可以立案的,以下便是間接證據的運用原則:(一)、間接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要對收集到的間接證據逐一查證落實,查明每個間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每個間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如提取的物質痕跡是不是犯罪行為留下的,鑒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間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正確運用推理的基礎。如果間接證據本身不可靠,當然不可能做出正確的結論。這個規(guī)則對于審查各種證據都是普遍適用的。在辦案中的間接證據數量較多,關系復雜,真假并存,這就需要對于每個間接證據反復查證,以確定其真實性。(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系。這是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的前提條件。要判明各個間接證據 ·江西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哪些種類 江西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哪些種類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江西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yī)療憑據等。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jiān)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 ·浙江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哪些 浙江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哪些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是指在勞動爭議仲裁過程中,能夠依法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浙江勞動爭議仲裁證據有下列幾種: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表等形式表達一定的思想或行為,其內容能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物品。如勞動合同文本、培訓協議、保密協議、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工資單(工資折)、考勤表、押金收據、戶籍證明、醫(yī)療憑據等。2、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場所和物質屬性證明爭議案件事實的實物和痕跡。物證包括實物(與爭議案件事實有聯系的客觀實在物)和痕跡(物體相互作用所產生的印痕和物體運動時所產生的軌跡)兩類。如勞動場所、不符合國家安全衛(wèi)生標準的勞動(防護)工具等。3、視聽資料是指運用現代技術手段,以錄音、錄像所反映的聲音、形象,電子計算機所貯存的資料及其他科技設備所提供的資料來證明爭議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如現場照片、談話錄音、勞動場所的監(jiān)控錄像、手機短信、電子郵件等。4、證人證言是證人就其所感知的爭議案件情況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作的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法院怎么確定1、什么是勞動爭議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是指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裁決不服,持勞動爭議裁決書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要求保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勞動爭議處理方式。這種訴訟形式是解決勞動爭議的最后一個程序,也是對勞動爭議的最終處理。勞動爭議訴訟制度首先要解決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和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問題,即人民法院對勞動爭議案件的主管和管轄問題。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也稱勞動爭議的主管制度,是指確定人民法院與其它機構處理勞動爭議的分工和權限,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即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哪些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處理勞動爭議的機構,每一個仲裁委員會都有一定的管轄范圍,即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委員會管轄。通常用人單位所在地和勞動合同履行地是重合的,因此勞動合同履行地也是用人單位所在地。而現代社會,工商業(yè)繁榮,異地經營更是家常便 ·民事訴訟證明規(guī)則的概念和意義 民事訴訟證明規(guī)則的概念和意義何謂民事訴訟證明規(guī)則呢?一般認為:民事訴訟的證明規(guī)則就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用來衡量證明主體利用證據證明的活動是否達到了要求以及具體達到了何種程度的準則和尺度。換句話說,證明規(guī)則就是在訴訟案件中已經確定的一把尺子,當事人的證明程度跨越了該尺,則這項證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即認定為真。它體現如下幾個內容:1、提供證據的主體是糾紛雙方當事人,對證據進行判斷的主體是法官。2、證明規(guī)則是法定的規(guī)則,是由法律預先設定,作為認定事實的尺度。3、當案件證據的證明程度達到法律規(guī)定的證明規(guī)則時,該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可以成為法官進行裁判的事實依據,即證明規(guī)則起到的是訴訟證明尺度的作用。證明規(guī)則對于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1、有利于當事人對是否采取司法救濟進行判斷。當事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時,必然對幾種存在的權利救濟方式進行利益權衡。如果法律沒有規(guī)定證明規(guī)則,當事人對應如何履行證明責任不明確,無法判斷自己將在司法救濟過程中投入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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