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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關臨聘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 一、機關臨聘人員可以隨時辭職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員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試用期內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除上述情形外,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聘用合同,對培訓費用的補償在聘用合同中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的約定補償。受聘人員解除聘用合同后違反規定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單位的知識產權、技術秘密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涉密崗位受聘人員的解聘或者工作調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密人員管理的規定。二、機關事業單位辦理辭職期限是多久?受聘人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受聘人員應當堅持正常工作,繼續履行聘用合同;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受聘人員即可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對在涉及國家 ·盜竊罪入刑標準廣東省是怎么規定的 一、盜竊罪入刑標準廣東省是怎么規定的?廣東省內各地區也是不一樣的,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于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準問題的通知》:(一)一類地區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等七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二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二)二類地區是惠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潮州、揭陽、汕尾等八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掌握在九萬元以上。(三)三類地區是河源、云浮、陽江、清遠、梅州、韶關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二、盜竊罪一般判多久?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做出了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拖欠工資拘留多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拖欠工資拘留多久?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拖欠工資拘留最長不超過37天,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一項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新罪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是指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為。法律規定,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因此,并非說拖欠勞動者工資一定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而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明確表示拒不支付或雖表示應支付,但主動實施作為,為不支付找借口的;(二)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轉移財產、逃匿的行為:1、實施了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行為。2、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即企業的銀行存款足夠支付勞動者的 ·用專利提升企業注冊資本的好處是什么? 用專利提升企業注冊資本的好處是什么?一、用專利提升企業注冊資本的好處是什么?知識產權,可以在評估后,注入企業作為股份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果企業把無形資產評估作價增加注冊資金,就能巧妙、真實的展示公司形象,迎來更多發展機遇。通過無形資產評估增資可以增加企業注冊資本,進而提升企業資質、形象,利于企業與客戶合作時,公司形象對客戶產生潛在的積極的影響。能間接增加企業對銀行的資信度,便于企業資本靈活運作;也能增加企業股東的形象,便于擴展商圈范圍。能夠減免企業所得稅稅額,讓企業股東留存更多的實際收入。二、增加注冊資本需要什么材料?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提交材料:1、《公司變更(改制)登記申請書(公司備案申請書)》 ·什么樣的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 什么樣的分公司可以簽訂合同1、有營業執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雖然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登記,取得了營業執照,具備了經營經格,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但一般要在公司的授權范圍內進行,司法實踐中一般不會因為是分公司簽訂的合同而認定無效。當然,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與分公司簽訂合同之時,第三人可以要求加蓋公司印章,或在合同未履行前,要求公司進行追認。(有人認為:合同簽訂后尚未履行的,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另外,分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的保證合同因無效。B、法律后果: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法理依據: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C、訴訟主體:分公司雖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但屬于民事訴訟法上的其他組織,故可以單獨作為原告或被 ·一、臨時工辭職有什么規定? 一、臨時工辭職有什么規定?臨時工辭職的規定是臨時工如果對工作不滿意,可以隨時提出辭職,但必須提前要通知用人單位,1、2013年7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明確規定了被派遣勞動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臨時工”,享有與用工單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權利,并賦予人社部門依法開展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的權利。2、《勞動法》第二條中"勞動者"其范圍是很廣泛的,既也包括了正式職工,也包括了臨時工。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只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只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進城務工的農民,可不要認為自己和正式工有多少差別,而在享受《勞動法》所賦予的權益上不能依法去爭取。因此,臨時工如果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正常的情況下應該提前一個月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例外情況可以立即解除合同。如果臨時工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那么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二、臨時工的工資 ·一、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買賣不破租賃例外情形有哪些?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將作為執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行過程中的查封。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 ·開墾款地荒山,是誰開墾就歸誰嗎,法律怎么說? 開墾款地荒山,是誰開墾就歸誰嗎,法律怎么說? 一、開墾款地荒山,是誰開墾就歸誰嗎,法律怎么說?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合法開墾的荒地、荒山使用權一般是歸開墾者所有的,國家法律對開墾者的利益是進行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條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 ·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一、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商標宣告無效前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商標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宣告無效的注冊商標,由商標局予以公告,該注冊商標專用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依照上述規定,在后注冊商標使用人不侵權抗辯成立的前提是其使用行為屬于合法使用。而在商標被宣告無效后,應視為自始不存在,合法使用在后商標的法律基礎已經喪失,故關于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特別是賠償責任的主張難以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前段已有規定: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與其在先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告知原告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解決。二、商標宣告無效的情形有哪些?(一)注冊商標有明顯瑕疵1、違反《商標法》的禁止性規定。2、以欺騙手段獲得注冊。 ·出租人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 出租人能不能單方解除合同1、承租人違反約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賃房屋的性質而對租賃房屋進行使用收益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2、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內支付租金的。1、明確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四百八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房屋出租人單方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八種事由:(1)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2)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3)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4)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5)公用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6)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7)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8)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以收回的。根據上述規定,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不是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事由,只有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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