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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經營范圍的中介合同無效嗎 不一定。一般有效,但非法經營所簽訂的合同無效。只要不涉及擅自經營限制或者禁止經營的業務所簽訂的合同,一般視為有效。(一)如果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超出了經營范圍,但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且又未損害國家、合同相對人和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只要合同本身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則,且合同已經履行或能夠履行的,以保護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信賴利益為原則,應當認定合同有效。(二)如果合同的相對人是善意的,而越權的法人是故意或過失的,而且是由有過錯的越權法人一方主動提出確認合同無效請求的,應認定合同為有效。即企業法人不得以越權無效對抗善意的相對人,主張越權合同無效的權利只有善意的相對人可以行使,除非該相對人在訂約時明知或應知企業法人超越了經營范圍。(三)如果法人越權行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規定,如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違反國家制訂的要由專門部門專營專賣的規定,或者合同標的物屬于限制流通物品等,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合同無效。 ·申請著作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著作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一、申請著作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第一,要具有獨創性,即通過個體的智力勞動完成的作品,顯然,抄襲的就不算了;第二,具有某種精神方面內容,即作品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第三,上述精神內容必須要有具體的表達,另外,必要要在外部世界中產生出來,但是否像錄音或者寫作那樣保存下來還是像歌唱或者演說那樣即興而作轉瞬即逝的,在所不論。取得方式:(1)自動取得是指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不需要履行任何批準或登記手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采取這種自動取得制度,我國也是采取這種制度。(2)注冊取得是指以登記注冊為取得著作權的條件,作品只有登記注冊或批準后才能產生著作權,而不是自動產生。少數國家采取這種制度。二、申請著作權登記需要哪些材料1、申請材料一份有蓋公章的著作權申請表。可申請人進行填寫,也可選擇代理機構填寫。2、身份證明材料個人:提供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企業: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一份 ·犯罪未遂需要負刑事責任嗎? 犯罪未遂需要負刑事責任嗎?但是可以適當從寬處罰,即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未遂是已經著手實施了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需要注意的是,犯罪未遂是可以從寬處罰,而不是應當從寬處罰,建議被告方有專業律師代理刑事辯護,有很大幾率爭取輕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所謂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為人沒有預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觀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應當具備質和量兩個方面的特征:(1)從質上說,只有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2)從量上說,那些違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須達到足以阻礙犯罪分子繼續實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輕微的阻礙因素,例如在搶劫罪中遇到熟人,在強奸罪中由于被害人請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應該認為是自動中止。此外《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于未成年人實施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有哪些條件 專利強制實施許可有哪些條件我國《專利法》規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而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這種許可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該單位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該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制許可。具體來說:1、必須是具備條件的單位;比如資金、技術、設備、廠房、技術人員等。具備這些條件的單位,才有資格申請實施他人的專利。2、必須以合理的條件請求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請求許可實施其專利,實際上是交換關系,應當遵守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和經濟規律,以第三者站在公平合理的立場上判斷是否是合理的條件。3、未能在合理長的時間內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二、專利權的強制許可有哪些類型1、合理條件強制許可《專利法》第48條規定,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產生的不利影響的,可以 ·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 嫌疑人到公安機關自首的話要拘留嗎?自首和拘留沒有關系,到公安機關自首也有可能會被拘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自首會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嗎?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三、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 ·立了房產遺囑還需要公證嗎? 立了房產遺囑還需要公證嗎?立了房產遺囑并不是必須要公證,公民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也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房產繼承遺囑沒有強制需要公證的。法律依據:《民法典》(201.01.01生效)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以錄音 ·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無效怎么辦 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無效怎么辦一、附條件合同中所附條件無效怎么辦條件的合同雖然要在所附條件出現時生效或者失效,但是對于當事人仍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不能隨意變更或者解除。一旦符合所附條件時,一方如果不履行,就要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所以,附條件的合同效力可分為條件成就前的效力和條件成就后的效力。條件未出現前的效力對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表現為當事人不得自行撤銷、變更合同的拘束力和可基于條件出現時對該合同生效的期待權;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當事人可期待條件出現時合同效力歸于消滅的期待權。條件出現后效力在附生效條件的合同中表現為該合同生效,在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則表現為條件出現后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二、附條件合同特征①必須是將來發生的事實;②必須是不確定的事實;③必須是當事人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事實;④必須是合法的事實;⑤不得與合同內容相矛盾。如若將此屋賣給丙,則租給你。三、所附條件特點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 ·孩子運動受傷,學校不擔責該如何維權? 孩子運動受傷,學校不擔責該如何維權?一、孩子運動受傷,學校不擔責該如何維權1、如果孩子在校受傷屬于以上學校該擔責的情況學校拒絕承擔責任,或者遭遇校園暴力等情況,家長應該第一時間報警處理,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一方面,警方的介入會起到一定的公平性,保護受侵害的孩子;另一方面警方的調查取證過程可以固定證據,家長可以將報警記錄、出警記錄、審查訊問筆錄等作為證據在訴訟中使用。2、如果學校有侵權行為,可以向當地的教育部門、政府其他職能部門投訴學校;還可以撥打當地投訴電話,向教育局反映情況。以及寫信舉報,或者登錄當地教育局的官網,進行網上投訴。二、孩子運動受傷,學校是否擔責如果中小學生在校或在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傷害了以后,責任應如何劃分,學校又該如何承擔相應的責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將未成年人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并結合加害人的因素,對學校的責任承擔作出不同規定,就責任的區分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1、針 ·犯罪未遂可以判緩刑嗎? 犯罪未遂可以判緩刑嗎??一、犯罪未遂可以判緩刑嗎?犯罪未遂是否緩刑看情節定,如果積極征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增加緩刑的可能。根據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二、犯罪未遂怎么判定?犯罪未遂的判斷方法主要有兩種:1、是否實行終了為標準劃分實行終了的未遂, ·姓名權的基本內容是什么 姓名權的基本內容是什么1、自我命名權自我命名權就是自然人決定自己姓名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干涉。自然人的姓,原則上不能選擇。在我國現實生活中有子女隨父姓的習慣,但我國現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選擇姓氏,法律也不應干涉。即使女子結婚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的姓,也是依據當事人自己的意志決定。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時其父母確定,但這不是對自我命名權的否定,實際上是父母親權的表現,是父母實施親權的代理行為。自然人成年后,也可以通過姓名變更手續,變更自己的姓名。自我命名權的另一個表現是自然人選擇自己別名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志和愿望,來確定登記姓名以外的筆名、藝名以及其他相應的名字,任何人都不得干涉。2、姓名使用權姓名使用權就是自然人對自己的姓名的專有使用權。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權的重要內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動中,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筆名、藝名或化名等。任何組織與個人都不得強迫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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