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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承諾的贈與可以索要嗎? 生活中可能會有人對你“畫餅”,“我愛你,回頭我就贈與你我一半的家產”等甜言蜜語。然而,等熱情冷卻,家產還未到手,此時是否可以向他索要這個“大餅”呢?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由于贈與合同的無償性,本質上是一種實惠行為,即使贈與人撤銷贈與,也不會損害受贈人的利益。所以法律上賜予了贈與人這種撤銷的權利。為了避免被“畫餅”,、受贈方可以要求贈與人將贈與內容進行公證。 ·以下幾種情況,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有時候出借人起訴借款人,要求對方歸還借款,卻被法院判決民間借貸合同無效,這是什么原因呢?今天就來了解一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此外,借款時最好能出具借條,并保留相關的交付憑證等證據,產生糾紛時才能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不知道員工懷孕情況下終止合同需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公司與女職工終止勞動合同后,女職工診斷出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經懷孕的,應充分考慮用人單位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若終止勞動合同前,勞動者未將懷孕事實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亦未提出異議,即用人單位不存在主觀故意行為,不應視為其構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根據法律規定,女職工在三期的情形下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說明是否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并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知情為前提,而是基于女職工的懷孕事實。對于用人單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終止已懷孕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雖無需支付違法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但應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合同無效,承包人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是否應予支持? 轉包合同、違法分包合同及借用資質合同均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屬于無效合同。前述合同關于實際施工人向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企業支付管理費的約定,應為無效。實踐中,有的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會派出財務人員等個別工作人員從發包人處收取工程款,并向實際施工人支付工程款,但不實際參與工程施工,既不投入資金,也不承擔風險。實際施工人自行組織施工,自負盈虧,自擔風險。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只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該管理費實質上并非承包人、出借資質的企業對建設工程施工進行管理的對價,而是一種通過轉包、違法分包和出借資質違法套取利益的行為。此類管理費屬于違法收益,不受司法保護。因此,合同無效,承包人或者出借資質的建筑企業請求實際施工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管理費的,不予支持。 ·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是否有權請求發包人對其施工工程折價補償? 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發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系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進行施工的情況下,發包人與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可以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因此,在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與發包人之間形成事實上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且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情況下,借用資質的實際施工人有權請求發包人參照合同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 ·訴訟程序中能否依據以物抵債協議制作調解書? 如當事人在訴訟程序中達成了以物抵債協議的,此時如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出具調解書對以物抵債協議進行確認的,人民法院不應準許。理由在于以物抵債協議是否存在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難以審查,實踐中,存有當事人以虛假訴訟的方式,利用以物抵債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行為,惡意轉移財產,從司法公信力和權威性的考慮,也不宜出具調解書,應建議當事人撤回起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原債權債務關系。 ·先仲裁后訴訟到法院能否可將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變更為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賠償金可 基于同一事實在一審辯論終結前可以。根據《意見(一)》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基于同一事實在仲裁辯論終結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審辯論終結前將仲裁請求、訴訟請求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變更為支付賠償金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應予準許。特別需要提醒勞動者注意的是,這里提出變更申請是有時間限制的,也就是仲裁階段的辯論環節或一審階段的辯論環節終結前,按照上述規定,如果勞動者在上訴二審期間才提出變更申請將不會得到允許。另外解除的事實也應當相同,如果是基于不同的解除事實提出的變更申請也不會得到允許。 ·借車給他人,發生事故,車主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一是借車人是否具有駕駛資質。如借車人是否有符合要求的駕駛執照,借車人是否存在酒駕、毒駕情形,借車人借車時身體狀態是否適合駕駛等;二是交車前進行安全檢查。如車主在將車輛借給他人時,應查看車輛是否符合相應安全技術條件,輪胎、剎車是否能正常運轉;三是借車人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不能再將車輛隨意交由他人支配。否則,一旦出現事故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認繳制下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讓人對公司欠債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對股東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需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需承擔連帶責任進行了規定,該類股東在轉讓股權后若受讓人不存在其他被脅迫、不知情等情形,僅以其為名義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股權轉讓時受讓人應對公司債權債務、股東出資是否存在瑕疵的情況進行詳細了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婚后被拒絕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彩禮? 現如今,有個熱詞叫“閃婚”,閃婚的確浪漫,兩人一見鐘情便定了終身。可有一位男子卻吃到了“閃婚”的哭。該男子與一女子相識不到一個月便結婚了,付出巨額彩禮,女子也依照當地習俗返還部分彩禮并陪嫁了部分家電和家具。然而婚后,女子卻拒絕男子的肢體接觸,隨后不久就回了娘家。男子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要求女子返還彩禮。那么,本案彩禮是否可以要回來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鑒于該男子與其妻沒有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但二人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結婚,是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對締結婚姻都有過錯,且女子已經按習俗返還了部分彩禮、陪嫁了家電和家具,因此男子的彩禮應該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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