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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債務人討債要注意什么 向債務人討債要注意什么向債務人討債應注意的問題有:(一)討債中防止逃債債務人為了逃債,可能會出現以下情形:(1)企業兼并、倒閉、撤消,法定代表人更換,新負責人不明前情,推卸不管;(2)債務人將資金匯入所立賬戶,秘密賬戶或其他單位,難以查尋凍結;(3)債務人準備將商品轉移、處理,換上代銷商品,難以用于抵債;(4)公款私存、公物私名,頻繁地變更經營場所;(5)企業不清算就擅自關閉;(6)虛擬注冊資金,虛擬投資主體。(二)講究技巧、策略討債前要認真了解債務人有關情況,收集信息和資料,在請教顧問、專家基礎上,確定討債的方法、策略。討債中要振振有詞,咄咄逼人,要善于抓住對方把柄,攻其薄弱環節,出其不意,以決制勝。針對不同性格的債務人,采取不同的策略,如對“強硬型”的,運用沉默策略,軟硬兼施策略;對“固執型”的可采用試探策略,先例策略。(三)充分妙用“情”、“理”、“利”、“法”“動之以情”:憑著多年積淀的友情,只要說到傷心為難 ·征地補償款可以繼承嗎? ?一般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在土地征收時已經離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補償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繼承問題。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下,離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補償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補償款可以有其繼承人繼承。新《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條規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原《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間,承包人死亡的,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所得款項的性質,屬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享有的關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應獲得相應補償所產生的收益可以被繼承。根據以上規定可以得知,對農村家庭承包的集體土地而言,部門成員死亡并不影響對承包收益、征地補償款的繼承;只有農戶內全部成員均死亡導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權時,對該塊承包地才無權獲得征地補償款。至于能作為繼承的征地補償款有哪些?則根據《土地管理 ·農村被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哪幾部分?如何進行分配? 農村被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哪幾部分?如何進行分配?一、我國農村被征收的土地補償費包括哪幾部分?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征地單位應當支付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三個部分,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不同,補償費用也不相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 ·立遺囑的費用是多少由什么確定? 立遺囑的費用是多少由什么確定?立遺囑的費用是多少由財產所有者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來確定,具體收費情況如下:1.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2.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3.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4.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二、遺囑公證的辦理條件如下:1、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維意識能力或語言表達能力,能夠清楚表達自己的真實意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2、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自己真實意愿的表達,不存在遺囑人受脅迫、欺騙的情況,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3、遺囑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4、遺囑人處分的財產必須是其個人合法財產。遺囑人的財產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遺囑人只能處分屬于自己份額的個人財產,處分超出個人份額的遺囑內容部分,該部分內容無效。5、遺囑人申辦遺囑公 ·民間借款合同怎么寫 民間借款合同怎么寫1、借款種類借款種類主要是按借款方的行業屬性、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方式進行劃分的。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國家信貸政策在貸款的限額、利率等方面有不同規定。2、借款幣種不同的貨幣種類借款利率有所不同,借款合同應對貨幣種類明確規定。3、借款用途借款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范圍和內容,即貸款在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與哪種生產要素相結合,它規定了貸款的使用方向。4、借款數額借款數額,是指借貸貨幣數量的多少。任何合同都必須有數量條款,只有標的而沒有數量的合同是無法履行的。沒有數量,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大小就無法確定,借款合同沒有借款數額,就無法確定借貸貨幣的多少,也失去了計算借貸利息的依據,因此,沒有借款數額條款,借款合同便不能成立。5、借款利率利率是指一定時期借款利息與借款本金的比率。利率的高低對確定借貸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多少至關重要,借款合同不能沒有利率條款。6、借款期限借款期限是指借貸雙方依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約定的借 ·一般納稅人退稅條件是什么一、一般納稅人退稅條件是什么? 一般納稅人退稅條件是什么一、一般納稅人退稅條件是什么?1、企業出口的貨物必須在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需要具備這條件是因為對貨物的退稅必須是在已征收過稅務的貨物上進行退還或免征,而對于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則是不能進行退稅的。2、企業出口的貨物是報關離境的在國內銷售的貨物,是不予以貨物退稅的,對于貨物是否報關離境的是判斷貨物屬于退稅范圍的標準之一。出口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代理入口,對在國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因不屬于報關離境貨物的范圍而不予以退稅。3、財務上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出口的貨物若是不進行貿易銷售的則不能退稅,只有用于貿易性出口的貨物,在財務上面進行銷售處理,符合相關規定才可以退稅。4、企業的貨物已收匯并經核銷外匯管理部門經過核銷的貨物,出口企業才能根據此辦理退稅。二、哪些情形可以申請退個人所得稅?1、上年度綜合所得年收入額不足6萬元,但平時預繳過個人所得稅的。2、上年度有符合享受條件的專項附加扣除,但預繳稅款時沒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 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一、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一樣的嗎?非法拘禁罪的成立和既遂是不一樣的,具體區別如下:1、非法拘禁罪,就是用緊閉或者扣押的方式,強制的剝奪了他人的人身自由的行為。2、非法拘禁罪的既遂標準非法拘禁行為,只有達到相當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因此,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動機為私為公、拘禁時間長短等因素,綜合分析,來確定非法拘禁行為的性質。二、非法拘禁罪立案標準是怎么樣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三、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1、構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據 ·借款合同中未約定利息的可以主張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一、媽媽死了遺產由誰繼承? 一、媽媽死了遺產由誰繼承?媽媽死了遺產由配偶、子女以及其父母等人員繼承,具體繼承方法如下:1、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父親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2、母親生前如果欠有債務,則先要清償債務,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子女、父親和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二、如何放棄財產繼承權財產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不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是一種資格,具有專屬性,不能放棄。在繼承開始前,放 ·一、放棄遺產繼承都需要什么手續? 一、放棄遺產繼承都需要什么手續?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一般來說,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于以后過戶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托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托他人。二、繼承的其它相關規定內容有哪些?《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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