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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認定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破壞,后果嚴重的行為。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對象為各種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及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和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后果嚴重的行為。根據本條規定,包括下列3種情況: 1、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 即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 ·如何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除了堅持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外,還要掌握這樣兩條原則: 第一,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 訂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勞動關系,實現社會生產勞動,使勞動者獲得物質上的一定利益。而勞動者的勞動和獲得的物質利益,都必須依賴企業發展生產,取得好的經濟效益。因此,訂立勞動合同的期限首先必須從生產實際出發,根據企業生產和工作的需要來確定。 第二,兼顧當事人雙方利益的原則。 在堅持有利于企業發展生產的原則下,要兼顧當事人雙 ·無效勞動合同常見情形 常見情形 1、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如約定試用期超過6個月,不購買社會保險等。 2、采用脅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損害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強迫對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如合同期滿后強迫續訂勞動合同。 3、采用欺詐的手段,故意隱瞞事實,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如虛假承諾優厚的工作條件。 4、訂立程序形式不合法的勞動合同。如雙方當事人未經協商,或者未經批準采取特殊工時制度等。 ·外國人在中國犯罪如何聘請律師? 外國人在中國涉嫌刑事犯罪,與中國公民享有同樣的刑事訴訟權利,但是,其在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方面有其獨特性,需要特別注意。首先,依照中國的法律規定,外國人在中國涉嫌刑事犯罪必須聘請中國執業律師。外國律師在中國是不能以律師身份辦理案件的。其次,外國人所屬國駐華領事館的大使或者公使可以使領館的名義為涉案外國人委托中國律師。中國公民犯罪,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可以為提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為其刑事辯護。一旦外國人已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而其有權聘請律師的親友又遠在海外該如何委托辯護律師呢?通常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方法是,根據我國涉外案件規定的委托代理手續辦理。即家屬在國外簽署授權委托書,經當地的公證機構進行公證,然后經中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之后寄到中國。這需要一定的時間,可能會影響到及時獲得律師的幫助。對于這種 ·保殼類上市公司年報審計風險 保殼類上市公司財務狀況不佳,大多具有盈利能力差、債務負擔重等特點,管理層經營壓力較大。為避免退市,該類上市公司具有通過重大交易或事項的特別安排實現盈利的可能性,審計風險較高。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一是舞弊風險。上市公司一旦面臨暫停上市或退市風險,管理層在業績壓力下可能會通過舞弊等手段操縱利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應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充分考慮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增加審計程序的不可預見性;指派更有經驗的注冊會計師,確保審計資源投入;委派經驗豐富的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要求質量復核人員更多地進行現場復核,擴展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程序。二是重大資產重組。資產重組是上市公司實現扭虧、保留殼資源的重要手段,注冊會計師應當充分關注重組中資產置換、股權處置等非常規交易的價格是否公允,相關現金流入 ·私募基金“保殼” 私募登記備案制度實施兩年來,已有2萬多家私募登記備案,但“空殼”私募——旗下沒有備案基金的私募卻占到約70%,“空殼”私募占據了有限的監管資源。監管部門近期向“空殼”私募開刀,也催生了私募“保殼”運動升溫。如果不在規定期限內備案首只私募基金產品,“空殼”私募則面臨著被撤銷牌照的風險,第一個大限日是今年5月1日。農歷新年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規定,新注冊的私募須在6個月內進行產品備案;已登記滿12個月的私募須在2016年5月1日前產品備案;已登記不滿12個月的私募在2016年8月1日前產品備案。逾期未進行備案的私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草擬模版,以下幾點是重要細節,可以按它撰寫:⑴基金基本信息⑵管理人基本信息⑶募集基金投資信息(募集方向,募集人員,募集種類)⑷募集期限⑸即將發行 ·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的作用 許多人因為觸犯法律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人一旦被羈押,其親人往往處于惶恐、慌亂的狀態而不知所措,不知親人所犯罪,為何被帶走。所以,此時家屬或親人最急切的愿望就是能見上一面,了解到案情。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屬在偵查階段是不允許會見的犯罪嫌疑人的,除非是案件偵查的需要,偵查機關主動安排。這也就切斷了家屬與犯罪嫌疑人見面溝通,了解情況的可能性。因此就有家屬去“找人”,四處活動,打聽情況,為了能了解到情況“饑不擇食”,甚至不惜花費重金。結果不少人為此上當受騙。 其實,很多家屬也可能會在第一時間想到請個律師,但他們或許會受到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告知請律師意義不大等這方面言論的影響,而總是相信“關系”,認為律師起不到什么作用。他們并不解律師在偵查階段究竟能做些什么,能起到什么樣的作用。 偵查階段律師有哪些權限呢,根據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及新頒布實施的《律師法》,律師在偵查階段有會見權、通信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罪名權、復印法律文書權、調查權,申請取保候審權。其中最 ·質量保函、維修保函的法律效力 質量保函(QualityGuarantee),也稱為“質保函”、“維修保函”,是指應供貨方或承建人申請,向買方或業主保證,如貨物或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而賣方或承建人又不能依約更換或修理時,按買方或業主的索賠予以賠償的書面文件。承諾申請人提供的產品/服務質量在一定時期內(即保修期或質保期)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及質量標準而提供的擔保。類似的還有銀行保函(又稱保證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保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最常用的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質量保函適用于:1、適用于工程承包、供貨安裝等合同執行進入保修期或維修期、業主或買方要求承包方 ·申請再審與申訴的區別 申請再審和申訴不一樣,申訴是一個民主權利,屬于廣義的訴權,具有"六無限"的特點,即沒有次數限制、沒有級別限制、沒有案件限制、沒有申訴主體限制和沒有針對機關的限制。也正因為申訴沒有具體條件的限制,才導致當事人及其他人申訴非常困難。 當事人申請再審制度,在我國法律規定中,正式確立于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1991年《民事訴訟法》)..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將原來的“申訴”改為“申請再審”。但在..百一十一條第(五)項仍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對此處的“申訴”,1991年《民事訴訟法》沒有作詳細規定,直到2012年修正的《 ·立案登記中的釋明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以及第七條等內容,可視為對立案登記中釋明的原則性規定,但是釋明事項、釋明的具體內容及要求等并沒有明確的規定,亟待對釋明規則進行系統性構建和研究。 釋明的最低限度是立案法官遇到相應情形時必須進行釋明的事項,主要是指對可能造成失權后果的程序性事項必須釋明。如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立案法官應向當事人釋明,以便其及時變更;又如原告向無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立案法官應向原告釋明,告知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以免超過起訴期限喪失救濟機會。釋明的最高限度是法官釋明時不得向當事人進行釋明的禁止性事項。釋明的自由裁量應當遵循裁判中立原則,既不是完全消極、被動的中立,也不能走向完全積極、主動的另一面,而應是有限的積極主動的中立原則。法官只能在當事人主張范圍內適度釋明,不能代替當事人主張、辯論和處分,也不得主動代替當事人攻擊或防御。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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