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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群 律師 | 主任律師 執業17年 | 1367705968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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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方法有哪些 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方法有哪些?工程建設合同如何履行?第一章總則1、為規范公司各類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信譽,規避不良合同給公司帶來的風險,保障合同的合法性,保障合同切實全面的履行,特制定本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辦法。2、建筑工程合同不僅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行為,它還是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及以上)應遵循法律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價有償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及企業利益,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3、建筑工程合同原則上要采用標準制式合同文本。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采用國家建設部與工商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項目管理目標責任書和分承包合同采用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4、簽約當事人主體資格要合法,應對對方當事人進行履約能力的考察,簽約要遵循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合同條款中內容要完備、具體,不能含糊,前后矛盾,責、權、利要明晰。5、公司市場經營部是建設工 ·合同能源管理結算方法的五種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結算方法的五種模式合同能源管理結算方法的五種模式在中國搞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服務公司的趨利性十分明顯地表現在向政府靠攏上,一方面要靠政府批工程、拿項目,另一方面要拿財政獎勵,由于政府財政獎勵往往是層層加碼,有的時候相當于利潤率,您都趨之若鶩。節能服務公司“很市場”,誰給錢就奔誰去,但是政府卻做不到也不應該“很市場”,節能服務說到底并不是一個僅靠財政輸血就能維持可持續發展的產業,最終還是要靠市場的運行機制自生自滅。現在的情況是,節能服務公司既要找市場,也要找市長,您都要在找市場和找市長的復雜游戲中縱橫捭闔,爭取如魚得水。政府方面現在也出現了一個新動向,就是搞“政府集成”,由政府出面辦一個全能型的節能服務公司,采取集成運營商模式統籌本地區的節能服務業務,集成節能技術、產品、服務,出面接訂單,然后分包,自己拿提成和獎勵。1、節能效益分享型在項目期內用戶和節能服務公司雙方分享節能效益的合同類型。節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節能服務公司與用戶的約定共同承擔或由節能服務 ·行政單位合同付款管理制度的內容有哪些 行政單位合同付款管理制度的內容有哪些一、對外付款業務一般分為資金業務付款、合同履約付款二、付款業務有關規定及審批流程如下:1、付款業務的規定:公司日常發生的對外付款業務(如:“資金業務付款”、“合同履約付款),均應按本條的相關規定辦理付款(一切業務付款,必須收付有憑據,嚴禁口說為憑),具體如下2、有關部門或個人用款時,必須向審批人提交《付款申請單》注明款項的用途,金額及收款單位,收款賬號,開戶銀行并附相關資料交財務部備案(特殊情況下,無法提交合同原件的需驗原件流復印件)。3、擔保業務4、提前終止業務合同,多收費用的退款業務,原則不予退款,如確需退款需附有對方退款申請書、相關退費補充協議《退款申請表》5、客戶多交費用的退款業務:退款需附有對方的退款申請書6、合同履約付款:需附發票、收據、采購計劃、經濟合同、協議書等交財務部備案7、付款業務沒有涉及合同或協議的,必須在付款申請單的備注欄注明:“無合同”字樣一、對外付款業務一般分為:“資金業務付款”、 ·合同沒有履行完能構成詐騙罪嗎?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合同沒有履行完能構成詐騙罪嗎?認定標準是怎樣的?很多時候,甲乙雙方簽訂了合同,進行了一定的約定,但是有一方不執行合同的約定,這個時候合同沒有履行完能構成詐騙罪嗎?相信這是困擾過很多人的一個問題吧。下面,我們將會為您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一、合同沒有履行完能構成詐騙罪嗎?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行為區別,首先在于主觀方面的不同,合同詐騙是以簽訂合同為名,達到非法占有為目的;民事欺詐主觀上雖有欺詐,但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是以謀利為目的。其次,二者行為的性質不同,合同詐騙罪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誠意,而意圖使對方單方履行主要合同義務,利用合同非法將對方財物占為已有;民事欺詐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雖然客觀上也采取欺騙的手段,但是在履行主要合同前提下的欺騙。最后,欺詐的程度不同,民事欺詐往往有一定的限度。其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根本區別。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基本要求是怎樣的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基本要求是怎樣的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基本要求是怎樣的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是對行政機關及其行政公務人員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基本要求和根本準則。2004年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規定了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依法行政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三者的有機統一。2、必須把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3、必須維護憲法權威,確保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4、必須把發展作為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堅持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5、必須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有機結合起來,大力推進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設。6、必須把推進依法行政與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有機結合起來,堅持開拓創新與循序漸進的統一,既要體現改革和創新的精神,又要有計劃、有步驟地分類推進。7、必須把堅持依法行政與提高行政效率統一起來 ·什么是羈束行政? 什么是羈束行政?如何正確理解羈束行政?一、什么是什么是羈束行政呢?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余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以及當事人享有的權和的行為。羈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羈束裁量權為前提。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權限范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二、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之間又有什么區別呢?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行政行為適用的條件和方式等內容僅僅規定了原則或者幅度,行政主體在實施該項行政行為時可以在法定的原則或者幅度內,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行為。區分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對于分析和研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具有積極作用。在法律適用上,羈束行政行為發生合法與否的問題,該行政行為受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制約;而自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什么?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什么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是什么?《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行政機關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是關于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主體和實施人員的規定。其中,第一款是對一般實施主體的規定,第二款是關于行政強制措施權集中行使的特別規定,第三款是對行政強制措施實施人員的規定。1、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實施主體。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實施主體是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1)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法律、法規未明確賦予行政強制措施權的,行政機關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不可避免地會對行政 ·贈與合同過戶后反悔可以么? 贈與合同過戶后反悔可以么?一、贈與的性質:1、雙方行為。贈與合同須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贈與人有贈與的表示,但受贈人并沒有接受的意思,則合同仍不能成立,故與饋贈這種單方行為不同。2、是吸收了諾誠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合理因素。諾成行為。多數國家承襲羅馬法的傳統,規定贈與合同在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贈與物,即為諾成行為。3、無償行為。除合同中雙方約定附條件的義務外,原則上受贈人并不因贈與合同而承擔義務,故為單務合同。二、贈與合同過戶后是否可以反悔不能,除非合同各方另行協商一致等特殊情形。因為正常情況下,贈與合同既已辦理了過戶手續,說明合同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已達成合意簽訂了贈予合同(這里主要指房屋買賣,其它情況還可能包括贈與等情形),并且各方已經辦理了過戶登記,從法律上講,合同已履行完畢。如果一方要反悔,則需另行達成協議。而且一般來講,贈與事實生效后是不可以撤消的。但是可以取決于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行為和贈與時是否有贈與條件 ·哪些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仲裁機關? 哪些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仲裁機關?我們知道有不少的行政機關,那么哪些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仲裁機關呢?什么是行政仲裁呢?仲裁機構又是什么呢?仲裁機構是否附屬于行政機關呢?下面跟著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行政仲裁機關的一些基本信息情況吧。一、哪些行政機關屬于行政仲裁機關呢?在我國,仲裁機關有以下類別。1、商事仲裁委員會或仲裁院。是社會組織。不屬于行政機關。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屬于行政機關。歸人社局管理。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屬于行政機關。歸農業局管理。二、什么是行政仲裁呢?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并作出裁決的行為。行政仲裁是指糾紛雙方當事人按事先或事后達成的協議,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以第三者的身份對爭議的事實和權利義務作出判斷和裁決,以解決爭議,維護正當權益,當事人有義務履行裁決的一種制度。三、仲裁機構又是什么呢?通過仲裁方式 ·工程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 工程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履行原則是什么?一、工程合同履行期限是多久?合同法規定合同履行期限一:合同法規的期限,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訂立合同過程中約定的,是用來界定合同當事人是否按時履行或者延遲履行合同義務的客觀標準,是雙方履行合同的時間界限,該界限經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生效,受法律保護,違反該約定,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計算。在買賣合同中的履行期限,實際上就是出賣人交付標的物、買受方支付貨款的時間。合同法規定合同履行期限二:(一)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約定交付期限,出賣人可以在該交付時間內的任何時間內交付(《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二)當事人沒有約定標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按下列方式確定:1、協議補充。不能達成協議補充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2、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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