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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糾紛,你好 你好,想咨詢你個事情,我是做服裝生意的,給武漢的一個客戶發貨后,未收到貨款,經核實,人已逃走在外,想請教一下,現在想走法律程序提起訴訟,應該提供哪方面的證據,只要物流的發貨單,無收據之類的原始憑證 ·大連律師熱線:13390505650(張律師) 13942639321(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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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下班的時間不讓下班違反勞動法嗎 到了下班的時間不讓下班違反勞動法嗎
·老師體罰,學生出,咨詢內容:我的孩5歲 咨詢內容:我的孩5歲,在學校學習時,老師體罰,她當天出走,我找了8天,仍然沒找到,我該怎么辦?學生最后找不到,監護人的什么權利被侵犯,誰可以當原告,監護人,還是孩子------------------------------------------------------------------------------- ·大連律師熱線:13390505650(張律師) 13942639321(薛律師)
·張律師您好,我是房產的唯一擁有者,在賣房期間,妻子幫 張律師您好,我是房產的唯一擁有者,在賣房期間,妻子幫我在中介那邊簽的合同,而我沒有簽。現在我不想賣了,因為當時中介說當地都是中介保管定金的情況下,代管了定金,并且合同寫的是全款,但是后期他需要我幫他要賣房子的人貸款,我是否可以撤銷合同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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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繳制下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讓人對公司欠債是否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債權人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對股東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出資義務需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部分需承擔連帶責任進行了規定,該類股東在轉讓股權后若受讓人不存在其他被脅迫、不知情等情形,僅以其為名義股東不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以支持。所以,在股權轉讓時受讓人應對公司債權債務、股東出資是否存在瑕疵的情況進行詳細了解,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損失。 ·婚后被拒絕同房,丈夫能否要回彩禮? 現如今,有個熱詞叫“閃婚”,閃婚的確浪漫,兩人一見鐘情便定了終身。可有一位男子卻吃到了“閃婚”的哭。該男子與一女子相識不到一個月便結婚了,付出巨額彩禮,女子也依照當地習俗返還部分彩禮并陪嫁了部分家電和家具。然而婚后,女子卻拒絕男子的肢體接觸,隨后不久就回了娘家。男子便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要求離婚并要求女子返還彩禮。那么,本案彩禮是否可以要回來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鑒于該男子與其妻沒有共同生活,彩禮應當返還,但二人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草率結婚,是兩人離婚的主要原因,因此對締結婚姻都有過錯,且女子已經按習俗返還了部分彩禮、陪嫁了家電和家具,因此男子的彩禮應該不能 ·法院認定無效的婚姻,原告撤訴,婚姻關系可以恢復嗎? 不可以。首先,婚姻無效的三種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并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請求確認婚姻無效案件后,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其實很好理解,婚姻成立的規定是強行性規范,而不是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因此,一段婚姻的效力已經被否定,那么,它就不會再因為原告的撤訴而變得有效。 ·婚姻被撤銷后,你是未婚還是離異? 婚姻被撤銷后,你是未婚還是離異?是很多人關心的問題,畢竟關系到以后的生活以及下一段婚姻的性質。法律規定,婚姻被認定無效或者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意思就是,婚姻被認定無效或被撤銷后,婚姻的當事人的狀態將追溯到該段婚姻之前,婚前是未婚現在就是未婚。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你的婚姻為什么被撤銷了? 你的婚姻為什么被撤銷了?那就要看看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此外,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爺爺去世有喪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法律明確賦予了勞動者帶薪休婚喪假的權利。根據《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可以看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帶薪休喪假的權利,但對范圍有規定,僅父母、配偶、子女去世時可以享有喪假,部分省份可能會擴大范圍到岳父母、公婆,但爺爺不在該范圍內。所以爺爺去世是不享有法定喪假的。但有的單位會講祖輩親屬列入孫輩親屬的喪假范圍,具體就要看單位的規章了。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傳統的小產權房通常存在以下特征:第一,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第二,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用地程序違法;第三,建造行為是由村民、村集體或鎮政府獨立完成或者與房地產開發企業聯合完成;第四,國家房屋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房屋買賣合同,也不予頒發產權證。同時,因各地歷史發展、土地政策的不同,不同地市小產權房的特征亦具有自身特殊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宅基地房屋禁止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其他人員。在傳統小產權房買賣的相關爭議中,法院通常會以“涉案房屋建立在原農村集體土地上,買賣合同違反宅基地禁止買賣的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二審期間,上訴人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撤回上訴,后未履行和解協議,是否 一種意見認為,由于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撤回上訴,法院一旦裁定準許撤訴,一審判決即為生效判決,因此,具備強制執行力,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七條“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執行中雙方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申請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但和解協議已履行的部分應當扣除”的規定繼續執行一審判決。另一種意見認為,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所達成的協議,是當事人雙方通過訴訟外的途徑創設的新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從實體法角度而言,和解協議的達成實質變動了一審判決所確定的實體內容,這是和解協議所帶來的不爭之客觀結果,其性質與調解協議有所不同。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和解協議為雙方當事人對于自己實體權利義務的處分,其已替代了一審判決中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關于休息日的規定 正常情況下,星期六和星期日為每周休息日,雙休日不計薪,全年104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146號令,1995年05月01日實施)第七條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勞部發[1995]187號)第一問,有條件的企業應盡可能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因此,有的企業將40小時分攤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關于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國家法定休假日,共計11天。即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3、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4、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6、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7、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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