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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贈予行為能撤銷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故基于《合同法》幾種特殊贈與合同不得任意撤銷的立法目的,離婚協議中的贈與條款同樣不得任意撤銷。以上就是有關離婚后財產贈與情況的處理方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基于實際的財產認定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具體情況由 ·夫妻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屬于共同財產嗎?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于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占有。即使婚姻關 ·夫妻共同財產的特征是什么? 第一,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具有廣泛性。約定夫妻共同財產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第二,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沒有明確的時間界定,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約定共同財產的時間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也可以對已經約定的財產根據夫妻雙方的一件重新約定,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第三,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第四,契約優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第五,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在司法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有多久?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超出18周歲,父母沒有法定撫養義務,包括子女上大學期間的撫養費。但有兩種情況例外。(1)16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2)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①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②尚在校就讀的③確無獨立生活能力條件的即便是離婚以后又懷孕的,不合法的是這種未婚先孕的行為,而不是孩子不合法,不過,正常情況下,在女性懷孕期間法院一般都不會支持男方提出來的離婚訴求,除非是女方主動離婚,雙方協議離婚,或者說孩子是女方跟別人出軌才有的。離婚協議中明確債務由個人承擔是可以的,但需要由雙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法律上對于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也是可以認可的,具體情況下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離婚債務進行分割處理,涉及到雙 ·職工可以個人交醫保嗎? 職工可以個人交醫保嗎目前,職工醫保必須是要通過單位來繳納的,個人無法自己交。對于個人來說,可以用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來繳納醫療保險。這樣,大家的就醫需求也可以得到一定的保障。不過,職工醫保和靈活就業人員購買的醫保會有所不同,政策待遇也有一定差異。二、醫保斷交一個月有什么影響1、參保人未在規定時間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將在下個月起,不能享受職工醫療保險待遇。2、用人單位未繳或漏繳員工醫療保險費用的,在欠費之日算起三個月以內不僅需補交欠繳費用,還需繳納利息和滯納金。推遲繳費期間應當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可以補付,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可以累計,相應的金額也會發放到個人賬戶之中。3、參保人員醫保斷交期間不計入醫療保險實際繳費年限。三、醫療保險斷繳后能用嗎?如果你問的是醫療保險斷繳后能不能使用醫保卡問題,在這里可以告訴你醫保卡里面有錢可以繼續用,如果醫保卡里面沒錢,也停止斷繳費用了,意味著不能用了。如果你問的是醫療保險斷繳后還能不能再使用,當然是可以的。如果你要再繼續繳納自己的醫療保險 ·無過錯責任原則以什么構成要件 無過錯責任原則以什么構成要件⒈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⒉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包括侵權行為的法定性和免責事由的法定性。沒有法律條款的明文規定,不能構成無過錯責任;同時,沒有法定的免責事由不能免責。⒊特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⒋行為人不必過錯。是指責任的承擔不考慮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在認定責任時無需受害人對行為人具有過錯提供證據,行為人也無需對自己沒有過錯提供證據,即使提供出自己沒有過錯的證據也應承擔責任。二、無過錯責任有什么特點1、法定的適用范圍: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不能隨意擴大或者縮小其適用范圍。民法通則規定的典型的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案件有:產品缺陷致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環境污染致人損害、地面施工致人損害、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等損害賠償案件。2、法定的免責事由: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的免責條件由法律規定,但各特殊侵僅行為的法定免責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①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民法通則沒有規定免責條件。但產品質量法第41條第2 ·怎么去法院起訴離婚分配財產? 怎么去法院起訴離婚分配財產?起訴離婚分配財產的程序是:1、寫起訴狀:首先將原被告雙方的基本情況寫清楚,然后列明訴訟請求,最后把事情的來龍去脈寫清楚。2、帶上起訴狀,證據(欠條或合同)復印件到當地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3、立案后,回家耐心等待:法院會給被告送達起訴狀,舉證通知,給起訴人送達舉證通知,被告的答辯狀。4、確定開庭日期后會給你們送達傳票,按照傳票上的日期去法院參加庭審。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 ·簽好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 簽好的離婚協議可以反悔嗎?簽好的離婚協議是否可以反悔就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理;1、對離婚這一決定反悔,不能向法院起訴如果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的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的其婚姻關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然,如果雙方愿意,可以辦理復婚手續。2、因財產分割而對離婚協議書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協議離婚后,對于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可以在協議離婚后1年內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但是只有訂立了《離婚協議書》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才會依法判決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否則將會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對原告的要求不予支持。3、因《離婚協議書》沒有約定的事項而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探視時間、子女姓氏問題等,可以向法院起訴,提出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會依據法律作出判決。4、因對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等事項對離婚協議書反悔,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 ·感情破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嗎? 感情破裂分居三年自動離婚嗎?感情破裂分居三年不會導致自動離婚,我國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只是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情形,離婚只有兩個途徑:1、夫妻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2、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判決書生效的。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生效時間嗎? 離婚協議可以約定生效時間嗎?可以約定生效時間,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條件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第一百五十九條【附期限的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后,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二、離婚協議有什么法律效力?(1)離婚協議的效力不應等同與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協議,它具有特殊性。(2)離婚協議應屬于不生效的協議或效力待定的協議,當條件成就時協議即生效,反之即不生效。為協議離婚而簽訂離婚協議應是一種附條件、附期限的民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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