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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交通事故的肇事者來講,多數情況下都是需要對事故承擔相應責任的。但同時也要注意,若因為特殊原因導致事故發生的話,那么此時是可以免責的。實踐中,到底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交通事故可免責的情形有哪些交通事故免責的事由:一是受害人故意且造成事故不可避免;二是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不可抗力不能作為免除行為人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兜澜环ā返谄呤鶙l第二項第二款“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敝小芭鲎病钡谋硎霰砻鳎纫蟹菣C動車駕駛人、行人的故意,又要因為這種行為的急迫使事故必然發生。這是因為“從因果關系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具有故意的情況下,表明損害和受害人的行為之間具有直接的、全部的因果關系”、“從過錯的角度來看,在受害人故意的情況下,意味著損害結果是受害人所追求的,所以損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的過錯行為造成的?!庇纱丝梢缘贸觥笆芎θ说墓室狻钡倪^錯從根本上割斷了高危作業行為人的行為 ·交通事故起訴要的材料有哪些 交通事故起訴要的材料有哪些一、交通事故起訴要的材料有哪些(一)起訴需要的證據材料因交通事故起訴時,需要準備如下材料:1、民事起訴狀,人民法院和每位被告各一份;2、交通事故認定書;3、原告身份證復印件或者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等材料。4、要求賠償的,原告還需要準備證明所受損失的證據。(二)證明所受損失的證據材料能證明原告所受損失的證據材料有如下幾種:1、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病歷和診斷證明;2、醫療機構出具的誤工時間證明、工作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3、用以證明交通費的正式票據;4、受害人及近親屬的戶籍證明,如受害人系農村戶口,最好提供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證明;5、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傷殘的證明;6、被扶養人與受害人系近親屬的證明,以及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證明等。二、沒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能起訴嗎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 ·后續治療費怎么賠償 后續治療費怎么賠償一、后續治療費怎么賠償受害人在康復型醫院治療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問題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1)受害人治療傷疾,一般應在普通型醫院治療。非治療傷疾所必須而選擇康復型醫院就診的,其醫療費用的賠償應按普通醫院治療同種傷疾的收費標準計算。(2)在普通型醫院就診治療后,經治療醫院批準轉至康復型醫院繼續治療,并確系治療傷疾所必須的,其醫療費應根據國家制定的康復醫院收費標準計算。經治療傷情平穩,但仍需繼續進行康復、對癥等治療的,經縣級或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可以在縣級以下的醫療機構或者門診治療?!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倨呤艞l?【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交通事故傷殘等級如何劃分(一)Ⅰ級傷殘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訴訟中債務人有什么舉證責任 訴訟中債務人有什么舉證責任一、訴訟中債務人有什么舉證責任(一)、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關系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二)、證明買賣關系存在的證據1、《購銷合同》、《供貨協議》;2、訂(定)貨單;3、證明口頭協議成立和生效的證據,如證人證言、實際履行憑證。(三)、證明協議履行情況的證據1、交、收貨憑證:交貨單、送貨單、提貨單、收貨單、入庫單、運單;2、證明尚欠貨款的憑證:結算清單、欠條、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書,其它能證明欠貨款事實的信函等。3、收貨方提出質量異議的證據:信函、證人證言、有關單位的證明、檢驗報告書、客戶投訴、退貨及索償的證據。(四)、當事人訴訟請求的計算清單,并注明計算方法、依據等。 ·醫療糾紛的協議書范本是怎樣的 醫療糾紛的協議書范本是怎樣的一、醫療糾紛協議書的樣本醫療糾紛調解協議書甲方:_____醫院地址:_____聯系電話:_____郵政編碼:_____乙方:_____性別:_____年齡: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住址:_____聯系電話:_____郵政編碼:_____與患者關系:□患者本人、□法定監護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親屬(若非患者本人,必須附授權文件、身份關系證明材料;如患者已經死亡,乙方必須為死者的合法第一順序繼承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并出具相關身份證明材料或委托授權文件。)甲、乙雙方就患者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因診治_____在甲方住院/門診治療(住院/門診病案號__________)期間發生的醫療爭議,經雙方友好協商一致,自愿達成如下協議,以便共同遵守。1、(簡述治療經過 ·期房能不能轉讓,可以轉讓期房嗎 在實踐中,購房者轉讓期房的現象很是常見,而這些人之所以將期房轉讓出去,有些是因為確實急需用錢,而有些卻是為了炒房,繼而賺取中間的差價。那在法律上,期房能不能轉讓呢?換句話說,購房者可不可以將期房轉讓出去?詳細內容請在下文中進行了解。一、期房能不能轉讓,可以轉讓期房嗎期房可以轉讓。約定好轉讓價及其他相關條件后,雙方前往發展商處將訂購單的購買方名字變換為下家,待發展商與下家簽訂預售合同后由中介公司將轉讓價款支付給上家,就可以轉讓了。需要注意:1、并不是經過公證的買賣合同賣房者就不會違約對房屋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必須提供房地產權證原件,由于期房還未取得產證,所以公證處不會對上下家簽訂的期房買賣合同進行公證。有的人于是想到律師事務所讓律師進行見證,其實,無論公證還是律師見證,都僅針對合同內容是否違法、是否符合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進行證明,不可能涉及合同將來的履行情況。任何合同經過公證或者律師見證都不能保證對方將來不會違約。2、違約并不是只需按買賣合同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賠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 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一、借款合同能否采取口頭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口頭協議的最大弊端是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證,除非對方承認借貸事實或者您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借貸關系的存在。民間借貸最好還是簽訂書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民間借貸大多以“借據”、“欠條”、“借條”等形式進行,這也是簡易借款協議一種,但相對于借款合同而言過于簡單,往往會為糾紛的解決留下后患。因此,對于數額巨大的民間借貸最好簽訂詳細的借款合同,以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民間借貸最保險的做法是采取書面形式,這是發生糾紛時獲得法律保護的基礎。當事人之間切莫礙于情面而采取口頭借貸方式,除非您確實不想到時候要回這筆錢。二、借款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1、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 ·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一、借款合同包括的條款有哪些1、借款種類。主要是指金融機構為貸款人針對不同種類的借款實行不同的政策,根據借款人的具體情況、借款用途以及資金來源和運用等確定的借款種類,如根據借款的期限可劃分為長期借款和短期借款;從用途上劃分為工業借款、農業借款等。2、幣種。主要是指借款是人民幣還是外幣。3、用途。是指借款使用的目的。根據我國現行自金融政策,向金融機構的借款應當??顚S?,以保證借款在金融機構的監督下能夠及時收回。4、數額。是指借款數量的多少,應當包括借款的總金額以及在分批支付借款時每一次支付的借款的金額。5、利率。是指貸款人在—定時期內應收利息的數額與所惜出資金的金額的比率。6、期限。是指借款人在合同中約定的使用借款的時間。當事人一般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等,約定借款期限。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的規定,自營貸款的期限一般最長不超過10年,票據貼現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自然人之間的借款的期限由當事 ·什么情況下能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什么情況下能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一、什么情況下能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應當符合合同法對合同解除的規定。具體而言,當事人可依法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事由包括:1、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的;2、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3、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的;4、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款項,經催告后三個月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5、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呆滯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上述情況出現的, ·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是如何規定的? 實際工作中,一般新員工入職都會有一定的試用期。而試用期的長短,需要依據所在公司的規定而定。通常情況下,新員工在試用期間,公司都會給予一定的工資。由于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試用期間的工資會有所差別。下面我們將為您介紹,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是如何規定的?新員工入職試用期工資最低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秳趧雍贤ā返诙畻l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秳?/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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