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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房產遺囑怎么寫法律才有效? 農村房產遺囑怎么寫法律才有效?農村宅基地的自建房屋是可以作為遺產繼承的,書寫遺囑,首先要寫明遺囑人的姓名、年齡、身份證號等信息。接著寫:在此立遺囑,對本人的房屋作如下處理:1、我自愿將下列歸我的房屋遺留給某某某,下面就寫明財產的詳情。2、本遺囑委托某某某為執行人。最后,遺囑人簽名。”二、有效遺囑要具備以下四個條件:(一)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二)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三)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三、遺囑可以分為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和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但是法律對于各種形式的遺囑都有嚴格的規定,要求如下:1、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未經公證撤銷,都是有效的。2、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3、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4、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 ·一方受脅迫婚姻是否有效 脅迫婚姻是否有效被脅迫結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取決于受脅迫的一方是否在相應的時間內向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一般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對于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定撤銷婚姻登記或者法院判決撤銷婚姻登記后,則婚姻自始無效。二、脅迫婚姻誰可以申請撤銷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 ·夫妻信用卡透支共同債務如何償還? 夫妻信用卡透支共同債務如何償還?夫妻信用卡透支共同債務應當是由夫妻共同的償還。一方信用卡欠款在某些情況下算夫妻共同債務。如果使用信用卡負擔是家庭債務(如信用卡用于家庭日常開支),那么家庭要承擔債務。如果是個人債務,僅需個人承擔。如果因此部分欠款被起訴或者產生法律糾紛,也按照這個情況進行劃分,來歸屬此部分的情況并按照相應情況處理。二、夫妻共同債務包括哪幾個方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十) ·有限合伙企業應予解散的原因有什么 有限合伙企業應予解散的原因有什么一、有限合伙企業應予解散的原因有什么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同時,對于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二、解散合伙企業后由誰清算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合伙企業在解散時,必選要進行清算,且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因此,企業散伙確定清算人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清算人或清算組:1、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2、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3、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 ·奶奶的財產孫女有沒有繼承權 奶奶的財產孫女有沒有繼承權一、奶奶的財產孫女有沒有繼承權1、如果爺爺奶奶沒有留下遺囑指定讓孫子孫女繼承、如果孫子孫女的父親還在世:孫子孫女不能繼承爺爺奶奶的遺產。2、如果孫子孫女的父親已經離世、爺爺奶奶沒有遺囑:孫子孫女有對爺爺奶奶遺產的繼承權,是代位繼承(父親早于爺爺奶奶去內世時)或轉繼承(父親在爺爺奶奶之后也去容世了)。3、即使父親還在世,如果爺爺奶奶有遺囑指定讓孫子孫女繼承:孫子孫女可以依遺囑繼承。二、繼承、繼承權與遺產繼承是指財產所有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之時起,按照法律規定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轉移給他人所有的一種法律制度。遺產是指死者遺留下來的財產和財產權利。遺留財產的死者,稱為被繼承人。繼承遺產或者有權繼承遺產的人稱為繼承人。繼承權是指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取得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主體是公民(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同屬第一繼承順序。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但是在特 ·遺產過戶給孫子應該怎樣辦理 遺產過戶給孫子應該怎樣辦理如果要留,可以適用遺贈。孫子不是爺爺的法定繼承人,爺爺訂立的遺囑在性質上屬于遺贈,受遺贈人如想擁有遺產,應該在遺囑生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以下幾種方式: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值得一內提的是,這幾種遺囑方式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所以,爺爺想要立遺囑給孫子房子可以對遺囑進行公證增強遺囑的效力。在爺爺去世后,孫子可以根據公證遺囑辦理房屋變更登記,從而取得爺爺的房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遺囑人以不同的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容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條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二、繼承順序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 ·什么情況下可以給員工降薪 (一)經雙方協商可以降薪《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因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勞動報酬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雙方可以約定就薪酬待遇變更事宜進行約定。(二)特定情形企業單方降薪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企業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企業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企業可降薪。《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外資企業股東會決議書注銷規定是什么? 外資企業股東會決議書注銷規定是什么?外資企業股東會決議書注銷規定是依據《公司法》規定,經公司股東討論通過,全體股東決定注銷本公司,公司注銷后的未盡事宜由全體股東承擔,全體股東一致確認清算報告內容。當一個公司宣告破產的時候需要對公司注銷,公司注銷需要在工商局辦理。公司辦理注銷,工商局一般要求公司提交一些材料,包括公司股東大會對注銷的股東會議決議書。二、股東會決議的規定是什么?根據《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有關規定,股東會的決議應包含以下內容:1、會議基本情況:會議時間、地點、會議性質(定期、臨時)2、會議通知情況及到會股東情況:會議通知時間、方式;到會股股東情況,股東棄權情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股東。3、會議主持情況: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一般情況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應附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指定副董事長或董事主持的委派書)。4、會議決議情況:股東 ·農村的林地可以繼承嗎? 農村的林地可以繼承嗎?1、關于林地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要明確《繼承法》第四條的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因此,被繼承人應得的承包收益,應當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2、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由于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長,投資大,收益慢,風險大,也由于林木所有權的繼承與林地不能分離,如果不允許林地繼承,不利于調動承包人的積極性,還可能出現亂砍濫伐,破壞生態環境的情況。3、而且,承包人可能對林地做了長年、大量的投入,在剛剛開始獲得收益時去世,不允許其繼承人繼承,也是不合理的。因此,林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4、林地的繼承也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無論繼承人另有林地承包經營權,或是在另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落戶,還是取得城市戶口、在城市就業,在承包期內,都有權繼承。應當注意的是,同耕地和草地一樣,集體 ·人工費欠錢不還怎么辦理 人工費欠錢不還怎么辦理如有這種情況發生,要與其他一同被拖欠工資的工友們一起,搜集和保留對方拖欠工資的具體事實和確鑿證據,派代表到當地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反映和投訴,請勞動部門幫助催討被拖欠度的工資。如果還是不能解決問題或對其結果不滿意的話,就向法院起訴處理。內要注意保持冷靜和克制,不要以過激的行為與對方發生其他沖突事件。二、工資不還應該怎么辦如果用人單位拖延或者不發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及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包括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加班工資和其它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工資差額。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用人單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將承擔以下法律后果:(一)限期支付。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相關費用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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