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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登記證書有什么用 作品登記證書有什么用作品登記證書是證明作品所有人取得著作權認證的產物,使其具有作品使用權的一項資質證明,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著作權人可以依據相關法律規定,行駛其權利,對其著作權進行合法登記,著作權人合法取得作品登記證書的同時也就意味著其著作權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那么一般情況下作品登記證書的作用有哪些?1、作品登記證書是一種能夠有力證明權利存在的證據之一,當當事人著作權受到質疑或者是發生權利糾紛時,能夠證明作品存在的原始資料將作為證明著作人權利的有力證據。在現實情況下,原始手稿不一定能夠長時間的保存下來,所以很難提供第三者認可證據,而作品登記證很好的解決了這方面的問題。2、作品登記證可以是一種成果展示的依據,具有跟作品發表相類似的效果。3、作品登記證可以為以后作品的變更、轉讓和繼承提供依據。作品著作人對其作品成果辦理自愿登記手續,不僅僅是意味著證明著作權事實的成立,同時也意味著在進行作品登記后,后續作品的權利變更,作品使用權轉讓以及權利的繼承等法律事實受 ·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 ·非法經營的員工獎金會被沒收嗎 1、員工獎金是以經濟手段的方式,對業績突出的員工進行物質上的獎勵,員工獎金制度是員工獎懲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于弘揚企業文化,增強企業凝聚力。同時員工在收到獎金后能更積極主動的投身于企業文化建設當中,創造積極向上的員工氛圍,以小帶大,有利于企業內部進行良性競爭,提高員工的工作素質和勞動素質。員工獎金屬于經濟性獎勵,是對員工付出勞動的直接獎勵,能夠滿足員工積極向上和按照收入的欲望,也是促進員工積極工作的主要動力,講清楚直接的,金錢外還包括福利保險,退休金外,但由于現金獎勵最為直接,在相等的獎勵當中比較直接的鼓舞士氣,激發員工創造活力。2、綜上所述,只要員工在業績突出的情況下,就能獲得一定程度并與業績相匹配的獎金。更重要的是,員工獲得獎金的前提是,要求員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合法的經營,并獲得相關成績才能獲得有關獎金。若員工在經營過程中為獲得獎金而進行非法經營活動,不僅要退還所獲得的獎金,已收到有關單位相關制度的處罰,予以警告或開除處分,情節較重的要為自身的違法行為承 ·一、離婚后財產都屬女方戶主應該是誰? 一、離婚后財產都屬女方戶主應該是誰?離婚后財產都屬女方戶主應該是女方。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五)、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這種約定如果是口頭的,具有不確定性,極易發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該約定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認為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了財產怎么辦? 一、婚姻法規定夫妻離婚了財產怎么辦?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入(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2、《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3 ·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的 公證遺囑是可以撤銷的,我們要通過哪些途徑,哪些方法來撤銷公證遺囑呢?話不多說,現在就讓小編來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吧。希望通過小編的講解,大家能夠對這方面的知識有了更加充分的理解。遺囑人如果因為經濟情況很糟糕,身體患了重大疾病等原因不得不轉讓或者是出售自己的遺產,那么這個時候他可以要求變更遺囑。如果遺囑人發現自己的繼承人并不是真心實意的對待自己,甚至對自己有虐待,遺棄等現象,他并不想把遺產給遺產繼承人。這個時候是可以申請撤銷或者是變更公證遺囑的。如果遺囑人發現自己所立的遺囑中某一遺產發生的變化消失等,在這種情況下,他是可以申請變更和撤銷公證遺囑的。不管是哪種原因,什么情況,只要遺囑人覺得遺囑有什么不妥之處,都可以申請變更和撤銷公證遺囑。公證員也應該盡量的幫助和支持遺囑人的做法,這樣才有利于遺產繼承的合法合理,也有利于維護社會的穩定。遺囑人需要采取一些什么措施才能夠變更或者是撤銷公證遺囑呢?他需要親自到公證處去提出申請。還需要帶上自己的一些詳細資料證明,比如說身份證,戶口 ·一、3年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嗎? 一、3年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嗎?3年勞動合同到期賠償可以。1、在合同期滿后不續簽,勞動者都能拿到經濟補償,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單位在維持、提高待遇的情況下跟你續簽,而你仍不同意續簽的。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2、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 ·關于買房遷戶口的問題 關于買房遷戶口的問題,每個人在的地方的政策是不一樣的,孩子學校的要求也是不一樣的,因此,沒有必要刻意去改變什么,只要是需要的就去改變。當然,也可以未雨綢繆,提前做好準備。一般我們在哪里打拼就會在哪里定居,這也就延伸出來的一系列有關戶口、房子什么的各種問題。有足夠的能力買了房子之后想要把戶口遷過來要怎么做呢?購買房屋是一件并不怎么輕松的事情。選擇自己滿意的地段,還要考慮將來孩子的問題,還要有滿意的戶型,這一系列的問題確定下來也是經歷過很大的痛苦。首先,在購買了房屋之后,首要辦的事情是房屋產權證,出具相關的證明,以此來證明房屋是個人私有的用來居住的財產。如果是本地人在買房之后要遷戶口,只需要在買房之后將一家人的戶口遷移到房產處就可以了;外地人員相對本地人員就會麻煩一些,需要出具各種相關的證明,像是在買房子的地方繳納的社保憑證需要夠一年,還需要房屋產權證的各種證明,個人的身份信息、發票、當時的購房合同以及發票和社保憑據都是不可缺少的;若是房屋產權證的原件被抵押掉了,那么就需 ·社會經濟的發展 社會經濟的發展,帶來了產業的細化,和雇傭和被雇傭關系的產生。這種關系分為勞動和勞務關系。勞動關系是日常生活常見的一種關系,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雙方需要根據不同的崗位,薪資等方式,簽訂合同,約定雙方各自的權利以及義務,建立勞動關系。其中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個體,以及社會團體等,而勞動者凡是達到法定的年齡,具備勞動能力的,通過從事某種勞動以獲取收入作為自身的收入來源的,屬于勞動者,勞動者為自然人。我國依法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規定雙方需要簽訂一定的合同已確定勞動關系。在法律層面來說,勞動關系或者成為勞動法律關系,指的是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受到一定的勞動法律規定約束,雙方所確定的一種權利和義務的關系。同時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的來進行保證。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勞動者需要加入一定的群體(用人單位),并且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時,遵守單位相關的規章和制度,參與單位的生產和勞動,同時單位按照一定的要求,按照勞動者的勞動 ·一、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 一、離婚不離家財產如何分割?“離婚不離家”是夫妻雙方離婚后,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仍然居住在一起的現象。近幾年來,北京等各大城市紛紛出臺了房屋限購政策。根據政策,一些戶籍不在本市的當事人已經沒有在本市購買房屋的資格。若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判歸一方所有,另一方已經沒有購房資格,失去了另購住房的可能,也會導致其無房居住的結果。另外,從感情因素上看,一些夫妻雖然已經離婚,但是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雙方都希望通過共同居住和生活達到關系修復的目的。另外一些父母為孩子考慮,認為居住在一起共同照顧撫養孩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于是主動選擇在離婚后繼續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雖然雙方自愿主動選擇共同居住,但是認為關系尚未到復婚的條件,故未辦理復婚手續。“離婚不離家”現象易引發的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排除妨害糾紛。夫妻離婚后基于客觀原因居住在一起的,若雙方矛盾較大,一方就會阻礙對方對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受阻礙的一方便會要求對方排除妨害;離婚后主動搬回共同居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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